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区别

时间:2022-03-02 18:35:32 公租房 我要投稿

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区别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区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区别

  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区别

  1、公租房: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拓展:

  一、用人单位承租人才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因注册地址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配租范围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后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三、用人单位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四、发现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主管部门。

  【拓展内容】

  深圳人才住房的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杰出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医管中心认定的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3、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注: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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