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租房保障涉及问题的咨询部门及电话

时间:2024-06-27 04:39:12 公租房

南宁公租房保障涉及问题的咨询部门及电话

  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南宁公租房保障涉及问题的咨询部门及电话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宁公租房保障涉及问题的咨询部门及电话

  公租房保障涉及问题的咨询部门及电话:

  (1)选房报名:南宁市保障住房服务大厅,0771—5716492;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0771—2839702。

  (2)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0771—5705842。

  (3)租赁合同签订:南宁市城投集团,19968383817。

  (4)城投集团指定的房管业务办公点及咨询电话:

  华东所临时服务办公点: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38号,18169648708;

  新阳所临时服务办公点:南宁市西乡塘区解放路75号,18169646568;

  江南所临时服务办公点:南宁市星光大道37—1号五楼,18078109758;

  江宁所临时服务办公点:南宁市金川路5号,18172358678。

  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办理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现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执行标准是16608元);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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