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所得税筹划

时间:2021-04-10 16:24:5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企业所得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为特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因此,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需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惠及的以上领域。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鼓励,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该条规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税期间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了500万元,则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具体筹划时,企业可以有意识地控制一下转让所得金额,超出500万的部分可以推迟到下个年度收取,从而从分利用该优惠政策。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中取消了必须是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地域限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以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取消了两年定期减免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在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求企业选择的是国家鼓励的行业,解读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其次要创造条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于现有的仅在某些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业务的企业,其可以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还可以适当地使用价格转移法,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该高新技术企业,使集团整体税负降低。总之,就是努力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

  3.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是指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个规定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这方面的鼓励与支持,企业应把握这个时机,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获得较高的利润,为持续发展增添活力。如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新技术,这样技术开发的费用,跟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相比,除了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部技术开发费外,还能加计扣除费用的50%,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4.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里的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就是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想要选择创业企业来进行股权投资时,不妨顺应国家政策,将目标投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同时又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固定资产按期提取的折旧费用是可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抵扣的,故具有抵税的效果。在利用该条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如在盈利企业,需要选择最低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让折旧费用以最快的速度扣除完,尽快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对正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和在该期间折旧摊销额较少的折旧方法,以免浪费了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对于亏损企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额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则选择折旧年限短及加速折旧的方法,反之亦然。当然税法对折旧年限跟折旧方法还是有限制的:企业所选取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利用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基础设施投资给予了税收优惠,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基础设施投资这条优惠政策是有减免期限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出现亏损是很正常的现象,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果在经营初期没有充分盈利的把握的话,可以暂不急着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以设法将本年收入推迟到下一年度,即推迟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起始年度。如果已经进入减免税年度,企业可以尽量想办法将后期的收入提前,或者将本期的费用推后,让减免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大,从而使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到定期减免税所带来的税收优惠。

  三、利用对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的企业;二是优惠形式由过去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间接优惠,即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优先选取一些有技术有专长的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既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税负,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企业形象。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是一个动态变化且相对不容易受企业掌控的一个标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将其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20%;3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5%,如果某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略高于30万元,若税率的提高导致应纳所得税额增加的幅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幅度,则其净所得就会下降。可以设净所得增减平衡点为X万元,则有X-X*25%≥30-30*20%,解得X≥32万元,即应纳税所得额在30~32万元之间时,相比为30万元时,净所得是不升反降的,只有超过32万元时,才会摆脱税率的差异,获得净所得的增加。那么在进行筹划时,若想利用小微企业20%的低税率,企业就应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适当调控,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32万元时,企业应想办法将其减少至30万元及以下,如支付广告费用,进行公益性捐赠等;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2万元以上时,就没有必要减少至30万元以下了,若有关联企业的话,也可以通过转移利润,来达到享受低税率的条件。

  四、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企业在利用这几条优惠政策时,需要解读清楚政策,前提条件要满足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专用设备,并且需要注意到优惠年限的限制,避免因失误造成对优惠政策的申请不通过,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利用过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新税法制订了对原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能使用过渡政策的老企业可以暂时不考虑新设公司,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不在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范围内的新企业可以买下能享受过渡政策但已名存实亡的老企业作为子公司,从而享受过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