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费怎么算?

时间:2020-12-29 18:01:3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节假日加班费怎么算?

  一、案情简介

节假日加班费怎么算?

  王某于2009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月工资为1250元,2010年2月王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未支付其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公司辩称事后已安排王某补休,王某不同意,故公司无责任。

  二、查明事实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王某为该公司职工并于2009年3月1日入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处理一个国外订单安排王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费。

  三、处理结果

  依据原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5]309号)之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故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四、案件评析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该公司应支付王某300%的加班费且不能以补休代替。

  延伸阅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