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自己产假期间工资?

时间:2020-12-29 17:59:5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如何计算自己产假期间工资?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可是如何来算呢?

如何计算自己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6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对于这个问题的总结:

  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 ( 含 ) 流产 15 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30* 产假天数,妊娠 12-16 周 ( 含 ) 流产 30 天,妊娠 16-28 周 ( 含 ) 流产 42 天,妊娠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 90 天,正常生育 90 天,难产生育 ( 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 90+15=105 天,多胞胎生育 90+15* ( 胎数 -1 ) 天,晚育津贴:男女方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 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举个例子,小王,2007 年产假是 10-12 月,11 月分娩,当月生育保险基数是 3000,而公司 10-12 月先发放了 3 月的产假工资,按照 2000 发放的。那么申领生育津贴 ( 3000/30 ) *90=9000 元,到帐后,一比较,高于已发产假工资(2000*3 月 =6000),那么就将余额 3000 元一次性支付即可。 而如果她产假工资按 4000 元 / 月发放,那么高于申领回来的生育津贴。则不再补扣。

  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是一个性质,有的单位既在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又在生育津贴申领后全额发放给个人,是不对的,那样就发重复了。

  实际工作中,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 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为什么要用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对比?

  生育津贴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现在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而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不能重复发放。所以,应该有个比较。按照文件规定,"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扣税问题: 首先来讲产假期间工资,既然是工资就应当扣税; 社保申领的生育津贴,虽说也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意义,但本质上说是属于社保基金支付款,其来源特殊,一般财务操作中并不计税。 所以,只将津贴与原应发工资比较即可。原按月发放时候正常扣个人所得税,申领生育津贴高于已发的,一次性补差不扣税。这是目前最简单的操作方法,一般也无疑义。

  当然,如果说要将原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时已扣个人所得税冲抵返还,反而复杂化了,而且工资扣税也说得过去的。

  看了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应该学会自己计算产假期间工资了吧。

  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此处仅供分享,并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涉及侵权,我们会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