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额度多少?

时间:2020-12-14 11:58:2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5武汉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额度多少?

  一、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2015武汉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额度多少?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②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③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④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及要求: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注:1、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2、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三、武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并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①职工或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转账办理1次提取;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②职工或配偶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住房购房款的,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③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④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2)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3)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应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租赁费用。

  (4)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6)因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注:1、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四、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离休、退休的;

  2、 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5、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6、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7、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