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方法
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O号)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81〕劳险便字87号)
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人险局〔1982〕2号)
被错捕判刑的,被错判期间,应计算工龄,从羁押之日算起。(厅函〔1986〕1号)
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人函〔1999〕177号)
(十)折算工龄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
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65〕中劳薪字第248号)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全总〔62〕生活字第222号)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劳人薪〔1985〕19)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人调发〔1990〕19号)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
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他们重新参加工作以后是否要退回原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的问题,请你厅酌情处理。(64)中劳薪字第218号)
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62〕中劳薪字第186号)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劳人厅〔198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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