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方法(3)

时间:2017-06-27 11:03:04 社保政策资讯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方法

  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由职工单位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归侨中符合规定的条件,享受退休费百分之百待遇的人员,由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及遗属困难补助

  1、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安放等殡葬开支。

  2、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烈士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

  非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项之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的还包括离退休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每人每月助标准120元,其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标准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80元。从2002年7份起,上述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10%的标准重新确定,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130元,2002年7月起调整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5%的标准确定;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居住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120元,2002年7月份调整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2002年7月份调整为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满了18周岁还在学校学习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还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规定是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增补了鄂人[2002]30号文件的新规定。在遗属补助对象的掌握上较1989年1992年文件规定更为宽松。

  三、常用工龄的计算

  (一)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970年以前,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组织同意考入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亦可退职。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其中国外留学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二)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病假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可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计算

  军龄应当算做参加工作的年限或算做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参军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队“资遣”人员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城镇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调动工作和转制人员的工龄计算原系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职工,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解放后在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作年限(〔57〕国人办发字第3021号)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的,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8日)

  因工作需要从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63〕内人工字第132号)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81〕劳险便字66号)凡正式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站)和镇街“五.七”生产,服务单位和全民单位举办的“五.七”。

  “五.七”厂(队)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并建立职工卡片。被招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原来所学技术与招收单位分配的工种对口的,可以顶学徒工的年限;技术不对口的,可参照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后缩短学徒期的规定执行。(鄂革发〔1979〕181号)

  (五)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

  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