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方法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67号)
“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87〕教计字165号)
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81〕劳险便字30号)
民间剧团里的演员和工作人员转入国营企业以后,他们的连续工龄可以从解放以后最后一次参加民间剧团工作之日算起。(〔63〕中劳薪便字第233号)
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正式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之时间开始计算。(〔64〕中劳薪字第560号)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发〔1979〕53专)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5号)
(六)乡村各类干部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对于担任乡妇女代表、民兵队长和其他职务的副职干部,如果他们是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64〕内人工字第145号、第214号)
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号)
农技人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培局〔1983〕17号)
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劳人险局〔1983〕26号)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村经营管理站、水产技术服务站及农业税助征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聘用后并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其被招收聘用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鄂人险[1990]033号)
(七)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城镇居民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10号)
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劳险便字41号)
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民〔1982〕城50号)
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地方,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若单独解决,将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目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劳人险函〔1983〕37号)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到五七干校,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
(八)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一九六二年到“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劳人培〔1985〕23号)
“文革”期间随父母由城镇下放到沙洋“省五七干校”的职工子女,被招工后,他们年满十六周岁或初、高中毕业后在沙洋“红卫兵战校”参加劳动锻炼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九)受处分人员的工龄问题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57〕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62〕内人工字第82号)
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一)服刑期不计工龄;
(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
(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交劳计〔63〕字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