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方法(2)

时间:2017-06-27 11:03:04 社保政策资讯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方法

  (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范围和条件

  1、获得过地厅级以上综合行政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人任[1999]95号)。

  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厅(局)级以上和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经省人事厅审核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部门(系统)综合性表彰的人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鄂发〔1989〕30号文省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省直工委表彰的模范共产党员、模范党务工作者等。其待遇是:全国劳模提高15%;省、部级劳模提高10%;地厅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提高5%。同时受到几项表彰奖励的,取其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退休以后,不论获得何种奖励,不再提高退休费的待遇。

  另外,全国劳模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鄂工发〔2001〕70号)。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国发〔1983〕141号、鄂人专〔1992〕82号):

  提高退休费标准15%的条件是: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技成果奖,下同)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提高退休费标准10%的条件是: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并保持荣誉者。

  提高退休费标准5%的条件是:

  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省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地、市、州和省直主管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地、市、州或省直系统批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保持荣誉者。

  3、因工(公)致残人员是否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

  文件的依据国发〔1978〕104号。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标准,其中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提高10%;不需要扶助的,只能提高5%。

  4、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无子女职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政发〔1981〕82号,《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

  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时提高10%;

  终身未婚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

  5、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费百分之百计发的范围和条件。

  现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各级教研室(含乡镇教育组、仪器装备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勤工俭学办公室、独立建制的函授站以及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业余体校中,下列人员退休时可享受百分之百工资待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并按鄂工改办〔1985〕第017号文的规定,享受了教龄津贴的中小学、中专学校及其他教学、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师 (包括在1985年工改前已退休,在退休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的教师);

  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聘任了教师职务,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的教师;或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作管理工作,仍兼任一定的教学、教育工作,并评聘了教师职务,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其中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聘任其他相关职务,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的教师。

  在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中从临床教学、聘任了中级以上教师系列职务,从事教学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其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对女教师,可以按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累计25年,其中直接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来掌握。

  在办理过程中,对从事教学、教育工作虽满30年,但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和受党内严重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到退休时处分未满一年者人员,不能执行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鄂人险〔1994〕76号、〔1995〕40号、鄂人险〔1998〕019号)。

  6、归国华侨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的和文化、艺 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地质勘探、金融、水利、电力、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归侨职工,享受退休费百分之百的待遇。

  对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和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到退休时未满一年者,不能享受此项待遇。

  7、环卫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的规定。从事环卫工作。年限累计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的100%。对从事环卫工作满25年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鄂政办发〔1998〕151号)。

  8、在高原地区工作后,有关提高退休待遇的具体规定。(西藏)

  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 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国办发〔1982〕36号)。(青海)凡在海拔2000米至3500米地区工作的,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5%;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凡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10%;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5%(劳人薪〔1983〕359号)。

  9、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

  符合地厅级以上综合行政表彰奖励,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退休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连同奖励证书等原始证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属各市、州的由市州人事局审批,属省直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分别由地、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部、委、办、厅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人事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