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公平最根本的社会公正

时间:2022-08-04 21:40:33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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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公平最根本的社会公正

  2011年是中国政府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周年、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批准实施《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5周年,这充分彰显了中国政府已经认同平等就业的基本理念,并由此承担了推进就业机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国际责任。与此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已经颁行实施3年有余,各地也先后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通过立法促进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
  
  虽然我国在就业公平领域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现实状况却并未出现根本改观,各种显性或是隐性的歧视充斥在人才市场和招聘网站,甚至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也蒙上了就业歧视的阴影。
  
  本次统计中性别歧视占职位总数的15.6%,主要是限于男性或建议男性报考。从工作岗位分布考察,主要集中于铁路公安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检查检疫系统、煤矿安监系统、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关系统等。这些行业系统限招男性或者建议男性报考,主要理由是岗位工作劳动量大、长期出差或出海等。我们注意到,大量性别歧视是以建议性、软性限制的方式,建议男性人员报考,从而暗示、排斥女性人员报名,这是今年性别歧视的鲜明特点。与往年大多以硬性条件仅限男性报考的方式相比,这种软性建议的方式似乎更加“温情脉脉”、充满关怀。但是,这些看似保护关爱女性的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女性自由择业的权利,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加剧了女性在公务员招考中的竞争激烈程度,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我们认为,设置入职限制,须受法律约束。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入职条件作出限制,比如女子监狱的狱警往往需要女性、安全部门对于相貌有特定要求,这些入职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我们必须对设置入职条件确定原则和方式,否则单纯依靠用人单位的裁量,可能造成滥用、引发就业歧视。仅以设置性别限制为例,限制报考人员须为男性(或适合男性报考),需要考虑此岗位是否具备“非男性不能担任”的标准,如果满足此标准,则不构成歧视,反之则构成就业歧视。
  
  现代社会性别差异对于工作岗位选择的限制正在逐步缩小,极少数工作具有性别方面的不可替代性,性别歧视的发生更多的是基于传统习惯或是个人偏见。很多情况下,招录机关以“条件艰苦、外勤工作、执法一线、经常出差”为由而限招男性,我们认为这些理由也很难成立:没有证据说明女性无法胜任该项工作,不应该剥夺女性的职业选择权。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对于女性的保护——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这实质是“男权社会”的惯性思维,为什么不将选择权交由女性本身呢?
  
  我们深知公务员招考标准中的歧视,不过是整个招录过程中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歧视潜藏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核、录用面试乃至职业生涯之中,在具体个案中对于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更加直接。为此,建议修改相关公务员招考规则;建立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亦应积极发挥其监督和引导的作用。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国家机关的主动变革、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舆论媒体的监督推动,加快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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