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03 编辑:晓玲

  有关企业的安全责任考核是如何的?下文是相关的考核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责任考核方案篇1: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促进项目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确保我部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结合分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考核内容

  2.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3条 管理目标

  3.1 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2 分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并制定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3.3 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4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4条 安全责任

  4.1 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2 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4.3 分项目部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第5条 考核办法

  5.1 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分项目部接受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公司的考核,分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2 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范畴。

  5.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6条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项目部给予表扬、并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6.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6.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7条 分项目部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项目部对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和安全员等,在年终时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8条 经济奖励

  8.1 在本年度内获省(部)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3000元,主管副经理2000元,安质科长2000元,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

  8.2 在本年度内获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奖项目经理1500元,主管副经理1000元,安质科长10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

  第9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给予处分:

  9.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9.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9.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而造成事故的。

  9.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10条 经济处罚

  10.1 在施工生产中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的:

  10.1.1 施工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决定安装和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100-200元。

  10.1.2 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罚款200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处以罚款100元。

  10.1.3 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处以罚款300-500元。

  10.1.4 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10.1.5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10.2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10.2.1 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坐吊篮上下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50元;若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200元,处罚劳务队5000元,并进行停工整顿。

  10.2.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罚劳务队负责人100元。 10.2.3 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10.2.4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对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对班组长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劳务队长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0.2.5 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10.2.6 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10.2.7 对接受宁安公司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合格等级的,对分项目经理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当受到通报批评时,对分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安全员加倍处罚。

  10.2.8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劳务队长和班组长各100元。

  10.2.9 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0.2.10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10.2.11对在既有线附近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控,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既有线施工相关规定、违反施工程序、玩忽职守而发生各级、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并对责任劳务队按事故实际损失的2倍进行处罚,直至清退责任劳务队,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3 发生工伤事故的:

  10.3.1 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扣罚当月工资的10-20%,扣除当月奖金,罚分项目经理1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10.3.2 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分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罚分项目经理2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200元罚款。

  10.3.3 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罚分项目经理5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2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500元罚款。

  10.3.4 如发生多人事故时,按公司的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10.3.5 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4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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