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8 编辑:晓玲

  引导语: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正常进行,提高实习实践教学质量,制定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考核办法。

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依据专业培养与方案,各专业第六学期为专业实践,时间8周;第八学期为顶岗实习,时间14周。

  二、考核对象

  根据系工作安排,承担专业实践和顶岗实习教学指导和督导任务的全体教职工。

  三、实习实践指导教师的职责

  1.掌握所指导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专业实习实践工作的总体安排,帮助学生联系、落实实习实践单位。

  2.离校前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明确专业实习实践期间的具体要求,布置学习任务。

  3.与实习实践单位、学生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实践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随时解答和处理学生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教研室。

  4.不定期到实习实践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5.结合实习实践单位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实习实践成绩进行考核,写出鉴定意见,评定成绩并及时上报。

  6.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结束一周内写出工作总结,报送教研室。

  7.协助系招生就业科、毕业班辅导员做好就业协议书收缴工作。

  四、实习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核定

  1. 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按实习实践周数乘以指导学生人数计算,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2.尽职尽责完成实习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每名学生每周计1分。

  3.离校前没有集中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明确专业实习实践期间的具体要求,布置学习任务的,扣该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10%。

  4.每周与所指导的学生至少联系一次,不联系本周不得分;对学生状况不了解、不能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的,本周不得分。

  5.不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学生实习实践成绩考核,上报成绩的,扣该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30%。

  6.没有按要求提交实习实践教学工作总结的,扣该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30%。

  7.所指导学生就业协议书上缴率达95%以上(含95%)的,奖励该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10%,高于90%(含90%)而低于95%(不含95%)的,扣该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10%,低于90%(不含90%)的,扣该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总分30%。

  五、实习督导工作职责

  1.为加强学生实践实习工作的落实,特成立实习督导工作小组,选派若干名教师及行管人员担任实习督导。

  2.实习督导工作职责:

  (1)掌握所督导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专业实习实践工作的总体安排,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帮助学生联系、落实实习实践单位。

  (2)离校前参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3)随时协助指导教师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4)检查督促实习指导教师定期联系学生,不定期会同指导教师到实习实践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5)督促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实践成绩进行考核,按要求收集整理学生实习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

  (6)督促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就业协议书收缴工作。

  六、实习督导工作量核定

  1. 尽职尽责完成实习督导工作,工作量按所督导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的1/4核算,所督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4人。

  2.没有参与学生离校前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扣该实习督导工作量总分10%。

  3.所督导教师不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学生实习实践成绩考核并及时上报成绩的,扣督导工作量总分的30%。

  4.所督导学生就业协议书上缴率达95%以上(含95%)的,奖励该实习督导工作量总分10%,高于90%(含90%)而低于95%(不含95%)的,扣实习督导工作量总分10%,低于90%(不含90%)的,扣该实习督导工作量总分30%。

  七、奖惩

  1.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结束,由教研室和系领导对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和实习督导统一考核,评定得分,按每分10元给予奖励津贴。

  2.对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取消指导教师或实习督导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教学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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