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制度

时间:2020-07-19 19:51:08 制度 我要投稿

善意第三人制度

  古罗马有一句法律谚语:“物在呼唤它的主人”。

善意第三人制度

  这句法律谚语形象、生动地陈述了这样一个准则:权利人对于作为私有财产的“物”所享有的无可争议、不容侵犯的所有权。即使“物”因某种原因发生遗失(遗失而非遗弃),或者被盗抢,事实上脱离了主人的控制,但并不影响主人对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他有“完璧归赵”的义务。物如同放飞的信鸽,即使在千里之外,依然不辞劳苦朝着主人所在的方向扇动翅膀。

  然而, “物在呼唤它的主人”的理念与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似乎有些格格不入。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张三把一件贵重物品,比如古董委托给李四暂时保管,岂料李四是一个见利忘义的白眼狼,谎称自己是所有人,转身就把张三的古董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

  在这起纠纷中,如果强调权利人对于物拥有的静态的、绝对的权利,认为张三依然对物——古董享有所有权,可以向王五索要被乙卖掉的股东的话,就会出现下列问题:第一、对王五不公平,损害了王五的合法权益。第二,如果我们接着假设,王五得到古董后又转卖给了赵六,赵六又将其赠送给王二麻子,如果此时张三有权追讨原物的话,就麻烦了,从李四到王二麻子的整个民事活动都要作废,一下子就造成很多纠纷,太折腾人了。如果任由这样折腾下去,不仅会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而且会影响商品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人们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如果商品不流通就无法创造财富,整个社会经济也丧失了发展的源泉。

  由此可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再强调所有人对物的绝对权利就显得有些不合适宜了,我们必须通过一项制度安排,一方面保护好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也要对所有人的权利有所限制。这项制度安排,就是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指,当第三人(所有权人、占有人之外的人)从一个无所有权但和合法占有某动产的人(占有人)手中有偿取得该动产时,即使占有人并没有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只要该第三人对占有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该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就像上文中李四擅自变卖古董一案,如果从李四手中购买古董的王五对李四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没有对古董进行处分的权利的'话,也就是说,王五是善意第三人的话,那么按照善意第三人制度,虽然李四没有处分权,王五也可以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张三不能要求王五返还古董,只能要求李四赔偿自己的损失。

  善意第三人制度不利于保护所有权的利益,但是可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贸易和市场经济繁荣。话又说回来,客观上张三也有一定过错,谁叫自己当初委托给李四的时候所托非人呢?善意第三人同时也能够警示所有权人稳妥、谨慎地管理好自己的财产。

  在实践中,怎样认定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呢?首先当然看考察当事人自己的说法,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知识水平、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交易地点(是否为合法交易场所)、交易的具体情形(如交易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等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或者明知转让人身份、行为可疑,甚至出现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都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也就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自己的动产。

  善意第三人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因为不动产(如汽车、房屋)一般都有产权证明,可以比较容易、准确地查询到所有权人,不像动产所有人,没有产权证书,查验起来如同雾里看花,很多情况下,如同在谁手上,就推定谁是主人。

  另外,对于占有人使用盗、抢、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动产(法律上称为盗赃物或赃物)是否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还存在争议,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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