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0-12-17 16:03:29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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