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8 15:20:59 欧敏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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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通用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通用7篇)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第六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十条 本市推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二)国家、省没有制定示范文本,本市针对常用、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合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制定。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三)与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 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第二十四条 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

  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变更、解除行政机关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政府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照本规定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或者下属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市属国有公司(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法制部门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程序执行,同时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

  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12月17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下称“控制规范”),并要求20xx年1月1日起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施。“控制规范”实施一周年之际,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控制规范”有关内容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何谓内部控制

  “控制规范”从国家制度角度将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这里,“控制规范”有三个要点:一是,内部控制主体是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二是,实现内部控制规范的目标,亦即合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能够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三是,“控制规范”的内容,即制定控制制度,实施控制措施,落实控制程序,执行控制活动;四是,控制对象,即“控制规范”经济活动的风险。

  二、何谓内部控制规范

  内部控制规范,内部控制规范表明是一种管理系统。它是财政部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减少贪污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实际上更是一种管理,内控的理想状态是无需内控就可以遵守规章制度。

  因此,作为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主要有三项内容构成: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应遵循原则有四项,主要有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等原则;二是,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规范方法,即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这些控制方法,包括单位组织层面,包括组织环境等内部控制的方法、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两个方面的控制方法;三是,监督与评价,监督是指自我监督,评价则包括有效性评价和自我评价。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重点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费用支出缺乏有效控制。例如,这类支出主要会议费、水电费、办公费、招待费等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的支出,没有或者很少有严格的控制标准;那怕有制定的内部经费开支标准,但仍较多采用实报实销制,无法有效控制;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如何在使用环节加以有效控制,似乎比较薄弱。例如,事业单位大额支出中的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环节得以控制后,但使用环节缺乏控制,管理上得不到有效控制。这种现象,在不少行政事业单位比较普遍;还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弱化,会计工作只起到记账、算账、报账的作用,在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方面不起作用。甚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与业务控制脱节,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不监督,也不能对业务部门实施必要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票据管理不到位,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指出重点性控制。其业务层面重点主要有预算管理情况、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方面、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情况和其他情况等七项内容。“控制规范”对这些重点控制对象分别进行针对性风险评估,梳理重点控制对象的缺陷、提出针对性风险控制方法,加以具体规范。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方法

  “控制规范”列出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根据控制对象,指出规范控制方法。例如,预算管理情况与预算控制方法对应、收支管理情况和政府采购管理情况与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对应、资产管理情况与财产保护控制对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与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合同管理情况与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对应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与预算控制方法对应等。

  1.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情况。事业单位单位可以采用滚动预算或零基预算方式,与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相结合、预算编制工作与具体工作相对应;一旦编制完毕,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执行,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有序,支出合理,决算报告编报应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从顶层开始,灌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财务的思想,加强预算控制,强化对事业单位收支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2.支管理情况。事业单位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实行收入归口管理,有关单位办理收入业务时,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财务部门办理完毕,应加盖“收讫”字样。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业务时,管理人员应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防止不法人员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3.府采购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主要包括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事业单位针对这些要求,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4.产控制管理情况。事业单位资产应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资产,包括盘盈、盘亏资产,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使之账实相符。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按规定处置资产,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5.项目管理方面。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管理模式执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概算投资,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杜绝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为做到上述项目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各单位还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6.同控制方面。事业单位合同控制包括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几项内容。为加强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同时,单位还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四、如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提升效率、防范腐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是行政事业单位提升效率、防范腐败的前提。那么,如何如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提升效率、防范腐败?我们认为主要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学习内部控制规范,统一认识

  首先要解决内部控制规范的认识问题。从单位领导开始,认识内部控制的概念,认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意义和重要性,学习内部控制的内容框架。统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有关问题的认识;其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领导小组,依据内部控制规范,评估检查评价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这个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业务骨干参与,全员管控。

  (二)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计划,为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对初期没经验的单位来讲,处于摸索阶段,应作为暂行规定实施。其中期与短期计划相结合,中期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短期计划用于工作进度和效果的控制,并根据执行情况不断进行计划调整。

  (三)明确单位各控制主体职责,制定职能规划

  单位内部各单位,乃至个人均有工作,有职责。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单位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四)梳理单位业务流程,检查业务节点可能存在的缺陷

  通过梳理单位业务流程,从制度上描述其运行流程,厘清单位业务的运行过程,并确定与职能规划相关的重要业务和事项,依此检查业务节点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风险。

  (五)根据风险,提出管控措施

  梳理单位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厘清现有的保障业务,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存在缺陷或管控风险,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存在缺陷或管控风险以便有效开展的控制措施。

  (六)对照内控规范,建立内部控制环境

  对照“控制规范”,开展“内部环境”设计,规范业务流程,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内控制度,完善治理架构;同时,对照“控制规范”,对重要业务进行风险分析、优化设计。一般而言,通过业务流程的梳理之后,试行一段时间后会发现一些问题,进而优化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七)检查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评估内部控制规范

  内部控制规范要点就在于明确对内部单位或个人分工、落实其责任,随时检查评估落实情况,建立内控规范建设工作考核机制。

  最后,建立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评价机制是保证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性前提,旨在督促内控建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改进机制,以期达到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率目标。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3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一、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三、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四、校长负责学校合同综合管理,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4

  第一条 为规范xxx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提高管理效能,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职责

  (一)单位及所属各科室(办)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维护单位利益。

  (二)合同管理由业务承办部门及办公室、财务室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三)各科室(办)为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科室(办)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确保合同项目计划经单位有效审批;确保合同标的内容与计划一致;确保合同申报的内容准确;确保文本、资料规范、完整、真实;确保合同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质量等)。

  2、负责审核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应验证其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验证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3、负责进行合同谈判。

  4、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对报审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内部合同管理规范、完备。

  5、负责对本科室(办)业务所涉及的重要合同发起评审、会审工作,沟通相关科室(办)及领导意见,形成工作纪要,指导完成合同起草和拟定。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5

  关于公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的两个基本原则:

  1、如果不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有两个基本目的:

  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作为证据。

  纠纷发生后,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凭证。

  2、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做到明确、详细。

  (二)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依据不同的签约人要着重审查如下材料:

  1、由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的情况

  (1)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且是否真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2)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人有出入;

  (3)签约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身份材料的审查;

  (4)对方营业场所以及是否正常经营等。

  2、由对方特定的业务员签约的情况

  (1)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业务员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3)业务员与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4)业务员是否得到委托单位的授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别防范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5)委托单位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签约时是否还存在。

  总之在签约之前务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具体认真的核实。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写信、发函、上门考察,以及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在经过一番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具体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是签订合同的第一步。

  (三)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员会)。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6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7

  1.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管理。

  2.完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合同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3.强化法律培训: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

  4.设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合同采取额外控制措施。

  5.加强内外部沟通:与业务部门、法律顾问及合作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合同条款公正公平。

  6.定期审计与评估: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合同管理体系,为我局的业务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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