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好处

时间:2020-11-25 17:16:28 制度 我要投稿

不动产登记的好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呢?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 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 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 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 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 物。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 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 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 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 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 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 册。《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 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 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 理;《房屋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 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 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 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 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 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 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2、就 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 信力。 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 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 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 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功能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化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化功能。应将反腐化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将有哪些好处?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在由分散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不动产交易市场良好秩序的要求,为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产权保护制度,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等提供服务和支撑。2014年伊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加速。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第三,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2013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备受瞩目。7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由于我国在对不动产的情况登记只是阶段性或部分性的摸底,未能对不动产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中,这一动向因被社会舆论与“反腐”、“调控房价”挂钩而吸引关注。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内容广泛。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涉及近10个部门,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有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如,当你购买了房子后,在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得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多此一举。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五花八门,文件繁杂,较为混乱。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有土地法,林地登记有森林法,草原登记有草原法,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登记有渔业法,海域滩涂登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且每部法律下面还有部门规章,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行为。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中国物权法长效机制中的一个环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全国的家庭、每一级的政府、以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同时,将原先分属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切断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期待。不管怎么说,这将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复杂而艰巨的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不会对房地产调控、信息透明、社会公平、反腐等诸多方面都产生影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不少人认为,这一重大举措将会导致部分投资者大量抛售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还将成为反腐利器,让房叔房姐无处遁形;在财产税方面,至少能为今后包括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依据和支撑。如此热烈的解读,凸显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期待和美好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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