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14 12:00:57 制度 我要投稿

福州市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务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在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下推行厂务公开,着眼于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把握全面、突出重点,有计划、分类型、分层次、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搞一刀切,防止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

  (三)坚持依法治企、依法办事。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公开的合法性,既要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保护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的权力,充分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四)坚持简便易行,有利于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集体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国家保密和企业的科技、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第五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事项:

  1、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方案、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搬迁或拆迁情况。

  2、企业改制和内部改革方案、兼并(出售)或破产方案、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和措施。

  3、企业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和承发包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及其配套、协作定点情况,企业承包、租赁及对外经济担保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

  1、企业集资建房、购房和余房的租、售以及职工货币分房情况。

  2、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和调整及职工持股情况。

  3、晋级提薪、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和奖惩、评优评先情况。

  4、劳动保护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福利基金、公益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职工培训情况。

  6、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

  1、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干部任免、奖惩情况。

  2、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3、公车、通讯设备使用和出差出国(境)制度及执行情况。

  4、企业录用人员、招聘、农转非情况。

  5、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住房标准、礼品礼金上缴、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情况。

  第六条 窗口服务性和公用事业性行业单位,要将有关政策和规定、服务程序和标准、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自身实际,确定其他公开内容。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厂务公开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属于厂务公开范围的重要问题。

  (三)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厂务会、厂情发布会、中层干部会、部分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研究和通报企业重大事项,征集职工的意见。

  (四)设立厂务公开栏。企业和二级单位一般都要设立公开栏。凡属应该向全体职工公开的内容,应在厂务公开栏上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公布。

  (五)可通过广播、电视、厂报、告示、黑板报、墙报、内部电脑网络等形式,随时进行厂务公开。

  (六)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依照《劳动法》规定,凡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协商来解决。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七)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细则,对每项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主办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监督办法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由企业行政领导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提交准备公开的项目及其内容。

  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对公开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确定通过何种形式进行公开。

  企业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对公开项目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评议、监督,并形成书面意见。企业行政负责人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说明和整改。核实和整改情况应向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报告。

  企业应建立厂务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承办部门、责任人以及职工群众的评议情况、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厂务公开的成效标准

  第十一条 衡量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成效的主要标准是:

  (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认真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做到项目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程序、承办者、监督部门落实。

  (三)充分调动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为明显的增长。

  (四)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五)推动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干群关系融洽,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  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企业党政工和纪委负责同志为正副组长,党办、组织、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和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和公开方案的制订、修改、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以及对这项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企业工会),具体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委、办、局(公司)也要相应建立厂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开展厂务公开工作。

  第七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可建立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小组的正副组长一般由企业纪委、工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应参与厂务公开的全过程,公布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促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进行评议,并将职工的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制定必要的推动搞好厂务公开工作的制约和激励措施。未成立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的企业,由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厂务公开实行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可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设立职代会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厂务公开情况;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巡回检查、派员查访、设举报电话等形式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委、办、局(公司)要把推行厂务公开情况纳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按要求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企业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其党政主要领导也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弄虚作假、走过场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批评、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政主要领导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车间、分厂、子公司、分公司、科室、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应参照企业厂务公开的规定,制订车间(分厂)、子公司(分公司)、班组(科室)内部事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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