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制度

时间:2023-10-18 18:46:3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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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厂务公开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厂务公开制度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实行厂务(政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厂务(政务)公开作出的系统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实行厂务(政务)公开是加强公司系统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公司系统党组织建设及领导班子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有力手段。

  第三条实行厂务(政务)公开,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公司系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公司系统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厂务(政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统。

  第二章 厂务(政务)公开的指导原则

  第六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守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应当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第九条应当与公司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章 实行厂务(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第十条厂务(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密切结合公司系统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积极引导厂务(政务)公开不断向公司系统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逐步使厂务(政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在厂务(政务)公开工作中,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厂务(政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向职工全面公开企业职能、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政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在厂务(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政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厂务(政务)公开要按公开事项、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的时间和地点,按部就班认真执行。凡不涉及到企业机密的事项都必须公开,公开的内容不得避重就轻、避大就小、避实就虚。企业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必须公开。

  第十四条厂务(政务)公开要坚持简便易行,有利于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对于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质询,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厂务(政务)公开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对有些关系公司系统生存和发展、职工暂时不能接受和理解的事项,要从公司系统的根本利益出发,逐步公开,切忌绝对化。

  第十六条厂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政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厂务(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问题公开,主要包括:

  (一)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

  (四)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五)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公开,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

  (三)工程建设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与落实;

  (五)股本设计、增资扩股和股权激励方案;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九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公开,主要包括: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三)职工工资分配、集体协商制度、福利、晋级;

  (四)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五)职工招聘、解聘、奖励、惩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

  (六)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七)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八)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九)破产、转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主要包括:

  (一)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二)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领导人员工资、奖金和持有本单位股权的情况;

  (四)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六)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

  第五章 厂务(政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第二十一条厂务(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要通过实行厂务(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车间、班组的内部事物也应实行公开,并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所需范围,公司系统选择不同的厂务(政务)公开形式,发布和公开企业有关事项,包括厂务(政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领导联席会议、中层干部会议、班组长会议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板报等。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快速灵活地传递信息。同时,在公开后应通过厂长联络箱、职工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大屏幕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厂务(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提出:按本制度规定,由分管工作部门提出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定同意。

  第二十五条批准:按照民主集中制,本制度规定公开内容在广泛听取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集体决定,由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开:由公司系统工会和纪检部门按公开内容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七条评议:由工会组织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或部分职工评议公开事项,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相应部门和公司系统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整改:公司系统主管领导和工作相关部门按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回应答复群众意见。

  第七章 厂务(政务)公开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方案在实施前公开,如:生产计划、财务预算、工资调整方案、售调房方案等。

  第三十条总结性事项在工作完成后公开,如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按月结算的事项每月一公开。

  第三十二条阶段性的事项应适时逐步公开,全部完成的统一公开,如工程项目、技改项目等。

  第八章 厂务(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要充分认识实行厂务(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厂务(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厂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厂务(政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政工部门、人劳部门要把推行厂务(政务)公开作为公司系统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公司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六条计划部门、行政事务部门要把推行厂务(政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

  第三十七条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厂务(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公司系统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系统实行厂务(政务)公开要在公司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公司系统行政是实行厂务(政务)公开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厂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经理(厂长)

  组 员:工会主席、纪检委书记

  第四十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一) 负责制定厂务(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二) 负责审定重大公开事项;

  (三) 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四) 负责对厂务(政务)公开工作督导考核;

  (五) 负责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工会是厂务(政务)公开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厂务(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厂务(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二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厂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 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纪检委书记

  组 员:工会副主席、纪检委副书记、工会民管委员、职工代表。

  第四十三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厂务(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四)负责制定厂务(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按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厂务工作规范》制定。20xx年5月14日印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务(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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