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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对使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科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不受侵害。特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责任意识。各有关科室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科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特别要加强对内部危险源和安全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
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科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危及人身体健康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各项措施到位。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放射科室的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在进行放射诊疗、核医学诊疗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无证人员非专业上岗。 四、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当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伤害。在放射诊疗检查前,要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危害,确保患者的安全。
五、制定与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程序。
六、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物品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物品的`标志。
七、在诊疗室和贮存处的人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或者工作信号提示等。
八、放射装置的使用科室,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或存放食品。
九、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放射性物品等应实行专库贮存,并严格按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做到专人管理,设立台账,账物相符,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十一、使用、报废、销毁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十二、如发生意外事故,科室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
8、在X射线检查时,对儿童等特殊检查者可采取相应固定的体位。对有正当理由需要检查的孕妇应注意尽可能保护胚胎或胎儿。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在放射诊断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随着医学的进步,各类医疗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中包括一些具有辐射特性的设备。为了确保医院辐射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辐射工作的范围与内容
1、医院辐射工作范围
医院辐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和工作:
(1)CT扫描机的使用和维护;
(2)放射治疗机的使用和维护;
(3)核医学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X射线机的使用和维护;
(5)其他具有辐射特性的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辐射工作的内容
(1)辐射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和使用;
(2)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辐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建设与维护;
(4)辐射工作的监测与监测数据分析;
(5)辐射工作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三、辐射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1、医院辐射工作领导小组
由医院负责人任组长,核医学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医院辐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院辐射工作。
2、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辐射工作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辐射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组织辐射工作的培训与考核;
(3)监测和分析辐射工作的监测数据;
(4)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5)辐射工作事故的调查与报告。
3、辐射工作人员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包括具有辐射从业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的技术人员。辐射工作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规定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辐射工作安全防护;
(4)及时报告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5)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演练。
四、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辐射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安装
(1)采购时,应对辐射设备的性能指标、辐射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2)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
(3)安装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辐射防护设施的建设。
2、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新聘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辐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辐射工作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提升。
3、辐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1)医院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辐射防护标识;
(2)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置防护门、防护窗等设施,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3)辐射防护设施和装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4、辐射工作的监测和数据分析
(1)医院应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随时对辐射工作环境和人员进行监测;
(2)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做好辐射安全管理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5、辐射工作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1)医院应制定辐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发生辐射工作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3)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和防范。
五、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及时进行修订;
2、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保持辐射工作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3、辐射工作人员应全面了解本制度的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辐射工作人员发现辐射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医院辐射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开展辐射工作的检查与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确保医务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医院辐射工作的诊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医院应加强对辐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3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辐射防护
第八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第十一条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第二十五条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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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三、按规定办理《准购许可证》后方能订购放射源。
四、建立防护责任制,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五、制定科室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六、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进行定期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放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放射源或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做好病人和自身防护工作。
八、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放射性同位素专用库房或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十、发生辐射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由医院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其射线防护必须达2003年国家颁发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十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在其入口处必须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文字性安全警示、门联锁和工作状态的警灯等。
十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安装χ、射线报警仪,当治疗结束后出现报警时,按科室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十五、放射治疗设备只允许当班技术人员操作,当非接受治疗的人员全部离开治疗场所关闭房门后方可开机治疗。
十六、技师在开机前应通过治疗室全景监视器了解室内情况,当发现室内有非接受治疗的人员时不得开机。
十七、工作人员应熟悉每个紧急停止开关的.位置,当由于误操作而受到意外照射时应立刻就近按此开关。
十八、接受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进行治疗的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十九、当发生卡源、源脱落等紧急状态时,做紧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除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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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病人及陪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口设置指示灯;在放射诊疗工作显眼处设置:孕妇,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检查,医生告之,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
二、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三、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放射工作场所及放射装置性能按要求每年检测一次。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六、工作人员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八、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九、放射人员与受检者应配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十、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十一、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要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十二、放射领导小组每月对放射防护进行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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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3、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6、医院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7、、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8、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9、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10、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11、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12、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卫生行政、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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