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文化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1
校园文化环境是学校特有的无形而巨大的教育力量,它对学生有深刻的感染力和强烈的号召力,能引起学生的注意力和积极性,协调一致地为实现学校目标而努力。为此必须加强校园文化环境的管理。
一、美化校园:把校园建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文明阵地,使学校成为文明的校园、学习的乐园、生活的花园。校语、横幅、板报、橱窗布置主题鲜明,具有特色,有号召力和感染力。墙壁布置有教育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起到无声的熏陶,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宣传橱窗做到定期更换,内容长新。
二、美化教室:教室、办公室、专用教室布置应各具有特色。字迹工整,行文规范,简化字使用正确。办公室布置要庄重、整洁。教室布置既要有统一,又要有自己班级的特色。要溶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专用教室的布置应适合专用内容的环境,构成独特的文化氛围。
三、优化阵地作用:充分发挥广播室、活动室、图书馆、黑板报及校园网等教育作用。
四、强化文体教育作用:加强对音、体、美教育的管理。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拓发展求学者个性,培养学生的课外兴趣爱好,寓教于各项比赛活动之中。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加强法制教育。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必要内容之一,建立起由学校领导、有经验的班主任等参加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咨询小组,向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并组织开展必要的行为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我心理保护能力。要通过开设法制教育课,邀请法制工作人员到学校做报告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及时清除校园文化垃圾,积极防御、抵制灰色文化的侵扰。要清理和收缴宣扬暴力、凶杀、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教室墙壁、厕所、寝室等区域定期进行检查,严禁学生涂鸦。要引导学生抵制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学生购买有碍身心健康的物品。另外,对于倾向性问题和热点问题,要通过举办专题讨论、辨论会、主题周会等形式,纠正错误观念,引导正确舆论。
七、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取缔周边附近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娱乐场所、封建迷信活动。
八、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领导,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围绕创特色、上档次、重效果,由领导班子亲自研究制定规划,强化管理机制,完善工作网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评价自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根据学校的发展,不断增建新的教育设施使之完善,使学校特色彰显。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2
为了使我校的校园文化建设能真正达到环境育人的目的,给师生营造一个优美、舒适、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实际,划出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绿化区。
二、分片区承包到班级绿化、美化,并由该班级负责管理。使绿化覆盖面积逐年增加。
三、校园内的主要通道、走廊等处的'装饰必须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突出教育性。
四、班级财产、门窗、墙壁等设施承包到班,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日有卫生检查记录,由值周领导和值日教师共同评分,学期结束进行评比;同时教育师生养成讲究卫生的优良习惯,不在校园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污物。
六、校园每周至少进行二次大扫除,教室做到天天打扫,做到地面、墙面“四无”。班主任为该班的直接责任人。若大扫除时班主任不在场的一次扣取班主任津贴5元。
七、严禁师生攀折花草树木,班主任要加强教育,如有损坏、攀折花草树木的,给予严厉批评,同时扣取班主任津贴2元。情节严重的必须补栽。
八、严禁在墙壁等设施上乱涂乱画。如有涂画的,责令其进行粉刷,学生不扫行的由班主任承担责任。一次扣取班主任津贴2元。
九、执行《国旗法》,每周举行升降旗仪式,并组织国旗下的讲话活动。主要由少先队辅导员负责。
十、图书、仪器管理员必须制定出图书、仪器借、领、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十一、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学期结束时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给予批评。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3
一、校园文化生活的总原则:以业余为主、院内为主、班级为主,健康活泼,小型多样。
二、院级大型文体活动由院团委牵头组织,学工处、教务处及各系配合,各班应积极参与。各系组织文体活动,应事先写出活动计划,报院团委审核,学工处批准。班级组织文体活动,应先申请报系团总支审核,院团委批准。
三、节假日晚自习各班可以在教室组织唱歌、晚会等文艺活动,其余晚自习时间不得占用,以免互相干扰。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上街看电影。
四、文体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不得占用自习时间,不得占用除星期日以外的晚自习时间。
五、班级活动以院内为主,凡要求组织学生到校外搞活动的.,必须事先申请,经系领导审核,报学工处批准,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带队,确保安全。凡要求使用院旗的,应书面申请,报院办公室批准。
六、不准学生到学院外营业性娱乐场所去唱卡拉ok、打台球、跳舞;不准组织学生去溜冰、玩电子游戏机。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4
为了使我校的校园文化建设能真正达到环境育人的目的,给师生营造一个优美、舒适、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实际,划出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绿化区。
二、分片区承包到班级绿化、美化,并由该班级负责管理。使绿化覆盖面积逐年增加。
三、校园内的主要通道、走廊等处的装饰必须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突出教育性。
四、班级财产、门窗、墙壁等设施承包到班,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日有卫生检查记录,由值周领导和值日教师共同评分,学期结束进行评比;同时教育师生养成讲究卫生的.优良习惯,不在校园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污物。
六、校园每周至少进行二次大扫除,教室做到天天打扫,做到地面、墙面“四无”。班主为该班的直接责任人。
七、严禁师生攀折花草树木,班主任要加强教育,如有损坏、攀折花草树木的,给予严厉批评。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提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精神为主要内容,统筹指导学校标识、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景观、宣传制品等校园文化建设,持续建设彰显佳大精神、佳大特色、佳大历史内涵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校园文化建设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主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副书记、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成 员:宣传部、统战部、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处,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宣传部,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四条佳木斯大学字体,校徽、校旗标识,校训、校歌内容为学校规定的范式,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中不得改变其颜色、字体、内容和其中的设计元素,应严格规范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专项活动标识应报请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除独立法人单位、医学教育和医疗等有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其他单位不再单独设计院徽、凝练院训或学院精神,统一使用校徽、校训。
第六条重要节庆和重大活动应悬挂校徽或校旗,播放校歌。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七条校园文化活动由宣传部统筹指导,各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校园文化活动意识形态安全、活动安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负责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其大屏幕播发内容及宣传品应当走流程报宣传部审批。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有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预案,要协同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校外单位租用学校体育场、音乐厅等场馆开展文化活动,应当走流程报宣传部审批。校外单位、影视机构及自媒体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短视频及商业广告,应当向宣传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校拍摄。任何校内外单位、机构及个人不得以公益性名义在校园内举办盈利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校园文化景观建设管理
第十条学校对校园内(含楼宇内)各类文化景观,包含雕塑、石刻、亭廊、宣传栏、橱窗、电子屏、楼体颜色及装饰、文化长廊、校园绿化亮化等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校园文化景观建设应体现系统性、协调性、艺术性。各单位应当走流程报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和安装。如未批先建,应拆除恢复原样。
第十一条校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修缮,如造成文物或历史建筑损坏,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校园内宣传栏、文化长廊要发挥理论宣传、时事政策教育、展示发展成就等功能。各单位要定期更换内容(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坚决防止有人建无人管、无人更新维护。
第十三条校园内各类临时宣传品及条幅的悬挂张贴,按《关于规范校园内标语条幅宣传品悬挂的意见》执行,其内容和悬挂张贴位置应当走流程报宣传部审批,各单位要及时清撤条幅等临时性宣传品。过街天桥是学校重点景观,禁止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品。禁止一切商业宣传品或招生广告在校园内张贴。
第十四条校园内电子屏播发内容在重要时间节点实行统一管理,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下发播出内容。各单位需要在校级管理的`电子屏播发相关标语,应当走流程报宣传部审批。各单位管理的电子屏平时自行播发的内容由本单位负责监管。
第六章 校园道路、楼宇命名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校园所属学区、道路、楼宇、景观等拥有命名权,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体现地域和学校特色、彰显主流价值和大学精神、符合师生审美需求和情感期待的原则,通过师生征集、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命名。
第十六条新命名的学区、道路、楼宇及景观由宣传部统一设置标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在楼宇外墙体安装本单位名牌或院徽等标识或灯饰。
第七章 校园文化媒体管理
第十七条全校各类校园文化媒体由宣传部统一管理,所有媒体必须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批准后方可建设实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禁止印刷和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机构批准的院报、系报等纸媒;开办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官方新媒体,按照《佳木斯大学校园新媒体联盟章程》要求须先批后建。各单位对所建媒体负有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建设质量与水平,打造彰显纺大特色的校园文化格局,不断培育和弘扬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思想基础和文化保证。
第三条校园文化建设以打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为主线,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激励全体师生员工践行“崇真尚美”校训和“自强不息 经天纬地”纺大精神,浓厚校园文明氛围,提升学校文化品位,丰富学校办学内涵,构筑纺大人共同的精神家园。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机构、校园文化标识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校园文化制品管理和校园文化设施管理等。
第二章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指导、协调、部署、督促学校文化建设工作,对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和相关决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校性文化活动。
第六条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负责文化建设和校园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挂靠单位,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工会、团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基建管理处、校友工作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期刊社负责人,各二级院部党委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负责学术文化建设,纪委综合室牵头负责廉政文化建设,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党建文化建设,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精神文化、育人文化、网络文化建设,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制度文化建设,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负责师德师风文化建设,校友工作处牵头负责校友文化建设,后勤保障处牵头负责环境文化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内容和业务属性,做好各自分工范畴内的校园文化建设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九条“武汉纺织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武汉纺织大学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的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会务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十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要素系统及应用设计系统两大体系。基础要素系统包括学校标志设计、标准色彩、标准字体(中英文)、辅助图形及标准组合;应用设计系统是基础要素系统在办公形象系统、形象宣传系统、车体识别、会务活动及环境导视系统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形象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图案、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学校楼宇、道路、景观、文化小品、文化教育平台等命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党委宣传部,经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审议,视情况报学校审定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日,各活动主体应按要求悬挂校旗、佩戴校徽。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载体,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打造与新时代纺大精神体系一脉相承、知行合一的行为文化。
第十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层面的校园文化活动的总体规划;全校性的学生文化活动由团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文艺类活动由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体育类活动由体育部负责业务指导;校友文化活动由校友工作处负责指导和协调;教职工文化活动由校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大型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好过程监督;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公共场地和有关设备,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活动,实行“一事一申报、一事一审批”的申报审批制度,活动开展前按照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办理线上备案手续。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主管单位负监管责任,文化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学术类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对外交流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其他由主办单位自行审核,审批未通过的活动不予举办。
第二十条支持开展国际、校际、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社会等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引进高雅艺术走进校园,培育原创精品项目走出校园;鼓励参加文化活动的单位和师生员工为校争光。
第二十一条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与社会公德相悖。各类校园文化活动须以丰富和提升师生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前提,有利于宣传和推动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不允许以公益性名义举办盈利性活动。严禁开展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消极颓废言论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内容的活动。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园文化制品是旨在满足师生精神和审美需要而制作的校园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等各种校内出版物,网络宣传平台和文创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校内出版物的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校园宣传橱窗、横幅、宣传品、内部刊物管理办法》(武纺大党发〔2022〕30号)。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出版物的主管单位,各二级单位、各群团组织是本单位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直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站的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网站管理办法》(武纺大党发〔2022〕75 号)。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所有网站的.统筹规划、内容监管和考核评价。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所有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管,提供运行设施及技术服务保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二级网站的建设与运维等。
第二十五条校园新媒体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对所管理新媒体平台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校园文创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授权和监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开展本单位文创产品设计与开发,设计开发单位和经营企业应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校园文化制品开发与经营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校园文化产品开发和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制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宣传讲座、展览、签名售卖等),校内承接单位在进行严格内容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备案。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园文化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校园文化设施主要指校园内的公共场地和文化艺术场馆(包括荆楚非遗馆、纺织科技馆、校史馆、图书馆、体育馆、大学生中心演播厅、国际学术报告厅等)范围内的文化布设、文化小品(包括雕塑、壁画等人文景观以及各类捐赠的摆件、景观石、花木、艺术品等)、宣传设施(包括宣传橱窗、广播、LED 电子屏等)。
第三十条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由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整体统筹规划、讨论决策方案,含校园绿化、景观、道路、校园雕塑、标识系统、宣传橱窗等文化设施项目,由委员会进行指导实施。
第三十一条校园文化设施的建立、变更、拆除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临时性文化设施。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相关单位提出有关校园文化设施设立(变更、拆除)的具体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申请,报党委宣传部。
(二)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和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对申报方案及申请进行审议。
(三)党委宣传部根据专家和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单位对申报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后,视情况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申请单位负责汇报方案。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申报方案后,由相关单位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五)校园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党委宣传部或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结项。
第三十二条各类捐赠的文化设施中,经由校友工作处或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由其统一组织申报。艺术作品收藏与展示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师生(校友)优秀艺术作品收藏与展示管理办法》(武纺大〔2019〕26号),党委宣传部对流动的师生(校友)优秀艺术作品收藏与展示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档案馆负责静态作品的收藏入档。
第三十三条文化艺术场馆由对应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场馆应健全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校园文化小品的设置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内涵丰富、格调高雅,具备较高的文化价值且易于为师生所接受。
(二)与校园环境和谐统一,不得破坏校园建设的整体风格,不得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得影响其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与既有校园文化的风格和规格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其中,人物雕塑类设置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一般应不超过学校既有人物雕塑的规格。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流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任何区域设置人物雕塑类文化设施。
第三十五条校园宣传设施的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综合管理办法》(武纺大党发〔2022〕30号)。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设施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为协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为各自管理运行的校园宣传设施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3日印发的《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武纺大宣〔2018〕4号)同时废止。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武汉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文化建设水平,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文化建设遵循弘扬主旋律,发扬丹桂精神,以丹桂手册(明师篇)、丹桂手册(明生篇)作为日常师生文明礼仪的指导性手册,师生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紧紧围绕学校工作方向,传播正能量、坚持育人为本、增强师生校园文化自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四条武汉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在学校管理团队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校园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文明办”)负责。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设在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党委宣传部(简称宣传部),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各院(部)应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校园文明建设,力求打造一个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结合,充满文化名人气息的校园氛围。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六条“武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校文明办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在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八条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国旗、校旗。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文明办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条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丰富师生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校园文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校文明办牵头,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校工会等分工负责。校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理、审批校园文化活动;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除周末和指定区域外,所有此类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宣传部审批。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学校禁止以公益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组织落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文化品位。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和省市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走出校园,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学校争光。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及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宣传部会同后勤保障处、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
第十七条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LED屏幕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单位应报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宣传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十八条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校园内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互联网、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广告发布、经营性摄影和录像、通讯、美术品等各类经营服务活动,经营者必须主动向宣传部和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宣传部和后勤保障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由宣传部配合后勤保障处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第十九条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得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宣传栏、展板的宣传内容,要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把关,宣传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报告厅、体育场、校史馆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开放管理,使其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和阵地。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共场所景观标识由学校统一规划实施,各单位内文化标识由各单位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循学校识别系统规范,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饱含文化理念,彰显文化品位。
第二十三条所有涉及到校园宣传的物资,请参照武汉学院校园内宣传物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
第七章 校园文化建设成果评选
第二十四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省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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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文化集中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价值追求、精神传统、行为风尚、形象识别,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 要载体,对于教育引导师生坚定文化自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 化强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条校园文化建设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主要内容包括培育优良风尚文化、提升特色活动文化、 建设高雅环境文化、打造鲜明形象文化。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四条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各二级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校园文 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在求知、求是、求乐中奋发向上,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最终实现自我完善。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七条“西安培华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包含校徽、校名、 培华元素图标及学校标志性建筑图片等)在合适的`范围和场合得到统一、规范地推广运用。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 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备 案。
第九条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国旗、校旗,佩戴校徽,齐唱国歌、校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印有学校校名、校徽、校训等标识的文化用品(如学校的画册、明信片、手提袋、信封、稿纸等),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规范设计制作,确保学校在校内校外的宣传文化品位和整体形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制作。如 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制作的,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载体,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弘扬健康向上的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现象的侵蚀和影响,用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 师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努力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学校以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校园文化品牌。二级学院以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体,逐步形成“一院一品”特色活动;
(四)举办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校园文化活动的良性开展;
(五)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应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六)校园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安全有序。有关主办、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并提前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七)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积极与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校园文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校工会、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或二级学院协同,实行分类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 管理校园文化活动;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 保卫和秩序维持等工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负责组织协调;教职工文化活动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和二 级工会负责组织,校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所有此类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学工部、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党委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其他区域的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 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 洁卫生。
第十六条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加强校内各类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会的管理,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严格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具体参见《西安培华学院校 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 办法》。
第十八条任何以西安培华学院或西安培华学院各单位名义组织拍摄电影、宣传片等视频资料的,需提前将拍摄目的、拍摄内容、拍摄用途等相关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拍摄完成后, 将拍摄成品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使用。
第十九条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须预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许可,党委宣传部就拍摄内容审核通过后,同时报送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方可进场拍摄。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及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发行的面向校内师生的内部出版物,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印发。具体参见《西安 培华学院校内刊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各网站(页)建设的入网审批、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 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
第二十二条学校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栏、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电视、LED屏幕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单位应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 具体办法参见《西安培华学院校园宣传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经营者必须主动向党委宣传部和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凡在校园内租赁房屋从事音像制品、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互联网、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广告发布、经营性摄影和录像、通讯、美术品等各类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获得文化管理部门特许的经营许可,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校长办公室联合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 得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要充分发挥校史馆、文化广场、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规范管理,提高使用 效率,打造校园文化育人的重要场所和阵地。
第二十六条各类景观、雕塑等文化设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既要美观,又要突出文化品位。学校园林、景观、道路、楼宇等 公共场所景观标识由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党委宣 传部、后勤服务中心(基建、资产)协同实施;各单位楼宇内内文化标识由本单位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循学校识别系统规范,与 周围环境和谐统一,秉承文化理念,彰显文化品位。
第二十七条未经党委宣传部和党委保卫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 料及摆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桁架等。各单位所使用的楼宇内 外的文化环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保持楼宇 内外整洁,杜绝违规广告在楼宇内外的粘贴。
第二十八条提倡在办公、教学、科研楼宇内使用规范的宣传栏、标语牌或欢迎牌,提倡使用校园网络、电子显示屏、新媒体平台等进行标语宣传。各单位确因活动需要,要在校内悬挂张贴横幅、喷绘、展板等宣传品的,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党委宣传部和党委保卫部,经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悬挂;坚持“谁悬挂、谁维护、谁收拆”。各部门各单位悬挂、张贴和设 置的宣传品,应当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清理和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适当延长悬挂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收拆的横幅,党委宣传部通报相关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协同党委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清理,产生费用由悬挂单位承担。
第七章 校园文化建设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学校考评范围,与基层党委、党支部、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 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 推荐优秀成果参加省市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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