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29 17:45:11 红萍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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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1

  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部门陆续使用了一些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用工”)。这些编外用工在促进学校后勤改革、减轻财政负担、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单位编外用工使用不当,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用工过多、人员冗杂、无合同管理等问题,极易发生劳动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编外用工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编外用工只限于空缺岗位,按实际需要情况从严控制,尽量少用、不用编外人员。

  2、优先使用超编分流人员。学校凡有后勤空缺岗位的,需报请区教育局从外校超编人员中挑选充实,不足部分才可向社会招聘。面向社会招聘编外用工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的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身体健康。首次被聘用人员年龄一般须在45周岁以下,并经医院体检合格。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3、实施合同管理。凡经学校聘用的编外用工,均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不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得上岗。凡涉及到后勤社会化部分的,学校要负责督促社会单位或个体承包人规范用工行为。所有编外用工合同均为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用工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学校应将终止或者续订用工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的,可再次签订合同续聘,且续聘合同期限仍不得超过一年。

  4、切实保障编外用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校除支付编外用工劳动报酬外,一年后还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办理方式可为代办,也可将单位应缴的保险费发给当事人,由其本人自己到保险机构投保。凡由本人投保的,应在工资表中注明发放的保险费数额。单位贴补的养老保险金额为个人工资额的22%。

  5、切实抓好编外用工的管理教育工作。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编外用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编外用工的思想和业务技能水平,以适应其岗位工作的要求。同时,要为其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编外用工休息、休假。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2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编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目标: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聘用制度。一是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新机制,二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激发职业学校发展活力。

  二、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范围

  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三、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

  (一)规范编制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定岗定员

  单位认真执行市编办核定的机构编制数。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依编定岗、按需设岗、精简效能、依法管理”的原则,结合本校的业务工作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等客观指标,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科学合理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充分发挥人员效益。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在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坚持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建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限期取得教师资格,期满仍未获得的应调整出教师队伍。

  2、实施公开招聘制度,择优用人。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xx〕131号)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3、推行教职工聘用工作,实行契约化用人制度。学校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对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学历、不同绩效、不同工龄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至退休年龄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又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期限的长短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年龄、学历或学位、职称、业务水平、工作表现、是否重点关键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种等因素研究确定。

  4、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加强聘后管理,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要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培训、辞退及工资待遇相结合。

  (三)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搞活校内分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推进校内分配制度改革。

  四、组织领导

  成立本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推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的学习培训、宣传发动工作

  2.负责制定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方案和配套文件

  3.负责政策咨询解答

  4.负责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实施和调解实施过程中的人事争议问题

  5.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条件、拟定聘人员名单并报批

  6.负责签订合同及合同管理

  7.落实受聘人员待遇、安置未聘人员

  8.收集情况、总结汇报等。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学习、成立工作组织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学校成立聘用工作组织,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组织教职工学习中央、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统一教职工的思想认识。

  (二)调查摸底,制定配套文件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学校要对目前的人员结构、岗位设置、教职工工作量、内部分配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周密细致的调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分析和论证,制定符合学校工作实际的《岗位设置方案》、《竞争上岗办法》、《校内分配制度方案》等配套文件。

  (三)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1.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由学校党政正职负责人与学校党政副职负责人签定聘用合同。

  2.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学校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教职工申请应聘;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学校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将拟聘人员名单交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及决定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和处理聘用实施阶段的人事争议工作。

  3、人员分流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四)总结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对各学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形成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认识,以大局为重,积极参与改革。

  (二)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聘用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狠抓落实,稳步实施。

  (三)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方案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证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依法办事,严格程序。严格执行《教师法》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凡是涉及人员聘用、竞争上岗、干部任免和分流安置等重大事项,都一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校聘用工作组织按程序进行操作,并研究提出意见,之后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政策处理。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 编外聘用人员A类(含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进入事业编制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原校内人事代理人员、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

  2、 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学历学位及年龄等具体要求以每年学校公招编外聘用人员方案为准;

  6、 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学校《关于解决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

  7、 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岗位职责、聘期待遇、管理与考核方式;

  (2)人事处初步审核基础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意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清单;

  (3)组织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等考核其教学科研能力、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5)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6)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公招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发布招聘公告;

  (2)网上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面试;

  (5)拟聘人员公示;

  (6)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3、 编外聘用人员B类:由校内各用人单位报人事处批准后负责实施。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经人事处同意可不定期进行招聘。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报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发布招聘信息;

  (2)校内各用人单位考核岗位技能、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校内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聘用管理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校内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校内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非工勤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 若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学校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聘用之月起,学校按四川省及南充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B类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后勤及产业集团等自主聘用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的校内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南充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为编外聘用人员B类缴存住房公积金,编外聘用人员B类根据自己意愿在南充市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学校报销60%的费用。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退休后到南充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若聘用合同在退休前终止,社保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各类职称评聘。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管理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评聘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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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人事师资处备案。

  3、公布拟聘岗位,公开招聘。原则上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统一组织招聘;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并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4、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文本经人事师资处审核认定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部门)安排工作;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聘用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劳动合同书、雇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师资处备案一份。

  六、薪酬待遇

  与学校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锦州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缴纳社会保险。

  (一)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

  1、教师岗位一般实行课时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水平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

  2、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一般实行月薪制。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资标准为500-1000元/月;工勤岗位工资标准按岗位需要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标准。

  3、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第二年起,月薪酬标准按上一年度月薪酬标准的5%晋升,最高月薪酬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年学校初次聘用外聘岗位月薪酬标准的150%。薪酬达到最高标准的外聘人员,如年度考核为优秀,当年度给予本人一个月薪酬金额的年终奖金。

  4、外聘人员缺勤的工资扣减办法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外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独立法人、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薪酬标准及薪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社会保险由学校统一缴纳,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聘用人员所需保险经费由其自行承担,由学校从其部门经费中统一划转或扣减。

  (四)凡与学校(含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雇用协议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须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划入聘用人员的工资卡(折),工资发放表与人事师资处备案的劳动关系必须一致,未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不得发放外聘人员工资。

  七、考核

  1、外聘人员的.考核由聘用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除独立法人单位外)报人事师资处审核后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年度考核按《渤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论作为工资晋级和聘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在合同期限内下一年度继续聘用。

  八、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损害单位权益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在部门管理规定或岗位操作规程,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经教育不改的;

  5、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教育不改的;

  6、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参与非法活动或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活动的;

  9、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1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11、其他经学校与工会组织协商认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脱产参加非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三)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发生变化,或学校编制内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原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外聘人员或需要减少外聘人员数量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四)学校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须提前30天告知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30天向人事师资处提出书面申请;聘用人员因学校原因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书面告知人事师资处。

  九、违规聘用责任

  各用人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外聘人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外聘人员的,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处罚,直至免去领导职务,涉及经济责任的,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相关说明

  1、各用人单位(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各用人单位(部门)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在办理续聘手续之前,必须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并附续聘岗位及续聘人员名单,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续聘。

  3、学校退休返聘人员执行学校现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师资处。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卫生院防保组的管理,医院在三基考试、临床技能、医德医风、医疗安全、防保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三基考试

  参加医院组织的三基考试,其成绩分二个档次,一是60分以上为合格,二是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医德医风

  医德医风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医院负责督导,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办法:

  1、文明行医,礼貌服务,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总分20分。 患者投诉、批评一人次反映到科室,扣10分。反映到院领导扣20分。

  2、医风考核:不准以医谋取私利。总分20分。

  不推诿病人,不收受红包,不接受宴请,不索要物品,不私收费。每发现一次扣20分,二次或二次以上者给予下岗处理。

  3、病人及所在科室医护人员满意度:总分20分。

  病人及所在科室医护人员满意≥95%,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由医院负责考核。

  4、形象合格:总分20分。

  坚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按规定着装。每次着装不合格(如戴帽子、口罩等)及不挂牌者,扣0.5分。由所在科室考核,医院督导。

  5、风气正、团结好,政治、医德医风教育学习落实认真,总分20分。

  无吵架、骂人现象,医患关系融洽,同事之间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医德医风教育。考核每周各一次,座谈会每月一次。经考核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医德医风考核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三、临床技能

  由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考核一次。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一)、临床组

  1、病历或护理病历书写质量。总分20分。

  抽查5份病历,每份乙级病历扣4分,丙级病历扣20分。

  2、操作考核:总分20分。

  操作项目由医院制定,考核按无菌观念,操作程序的合理性等进行。

  3、管理病人的能力:总分20分。

  对常见病、危重病人病情观察及变化处理能力,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对各种化验及辅助检查和病人膳食指导,请示上级医师及时等,考核要点;检查病历中有无管理病人缺陷及调查主治医师及病人的反馈意见。做不到位,每次扣2分。

  4、独立工作能力:总分20分。

  主要对常见病的处理能力。考核要点:通过随机抽查对常见病的体检、开化验单及医嘱,病历书写的时间,三级查房记录的完整性等进考核,不称职者扣10分。

  5、不安全因素;总分20分。

  通过对平时给病人的谈话艺术,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劳动纪律的遵守,以及病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医院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者,扣5分。

  (二)、后勤防保组

  由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考核一次。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1、计免工作30分

  有一次冷链运转中督导不到位和运转后不及时对数据进行核对并录入管理系统,扣5分

  查冷链室发现疫苗和登记本数据不相符,或运转后发放疫苗未登记,扣5分

  一次冷链运转后表册或数据未上报,被通报一次,扣5分 结核病管理不到位,被通报一次,扣5分

  每月未下乡到村室进行计免督查到5次或督查后无村医签字、无具体督查记录,扣5分

  其他临时工作为及时完成并把资料及时归档或上报的,一次扣5分

  2、公共卫生30分

  一次公共卫生月报表未上报或上报数据出现明显错误,扣5分

  每季度未组织村医对慢病人员进行随访和服药监督,无随访记录,未录入管理系统,扣5分

  未组织村医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或体检后数据委及时录入管理系统,扣5分

  无公共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资料规定行不及时,扣5分

  每月未下乡到村室进行计免督查到5次或督查后无村医签字、无具体督查记录,扣5分

  其他临时的公共卫生工作为及时完成,一次扣5分

  3、妇幼保健20分

  每季度和每月报表不及时上报,被上级通报一次,扣5分

  每月不按时收取村级资料病进行汇总,留存,未对村级进行5次下乡督查或督查后五村医签字,扣5分

  无妇幼部门规定的必须的10个登记本,或有登记本,但未登记(空白登记本);有孕妇或儿童死亡五登记和上报不及时被通报一次,扣5分

  无妇幼方面必须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一次扣5分

  4、卫生工作20分

  不按医院要求参加有卫生院组织的辖区内的卫生检查,非法行医查处,一次扣5分

  不参加院内卫生检查和整治的,不按时完成所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被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

  不参与卫生行动专项检查和整治或整治不彻底,一次扣5分。

  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每次扣5分

  四、医疗安全

  每发生一次医疗纠纷或受医院通报批评者,为不合格。 外聘医务人员在一年内存在下述缺陷之一者,扣发绩效工资(专职防保人员不参与三基考核)。

  1、三基考试不合格。

  2、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

  3、临床技能考核不合格。

  4、防保工作考核不合格

  5、发生医疗纠纷或全院通报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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