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0 15:35:59 制度 我要投稿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集锦2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集锦20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状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一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舍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一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资料。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

  xx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运行机制

  为保障物业管理机构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管理运作机制图

  1.质量监管机制

  质量监管机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业管理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iso9001(20xx版)质量保证标准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质量目标落实到各岗位、各环节直至到个人,并通过质量管理小组监督检查,使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达到业户满意的效果。

  按xx物业制定的各项管理指标和创优方案,xx农贸市场管理处各职能管理人员将按照质量监管体系的要求,明确责任,授予权利,在实际过程中抓好权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控制,并将目标实施的各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用图表和文字表述出来,实现目标动态控制,进行目标成果评价,确定成果和考绩,并与个人利益待遇相结合。同时,公司还会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是指运用协调管理的.方法,解决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岗位之间、工种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业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行政促动力,以行政职务权利为依托,以行政命令为基本形式,以奖罚为后盾的强制性促动力。

  (2)竞争促动力,运用竞争手段促使相关方面关系的协调,如通过竞争,以先进带动后进,共同完成任务。

  (3)舆论促动力,因势利导利用舆论达到协调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体情况为领导者或管理人员塑造吸引力、影响力,这是今后促进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的核心力量。

  3.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激励活动要素在进行过程中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激励效果之间内在联系的综合机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内聚力”。

  (1)管理日常目标、责任制、增强管理层的工作主动性,按“国优”标准制定各项管理指标,严格作好各项工作、明确奖罚。

  (2)实施奖金破格晋级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热情。管理处员工实施奖罚制度,奖金标准与工作表现和业绩挂钩,并可根据情况,对先进给予破格晋升,以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3)依据管理、管教结合,融情于管。管理处依法与员工签定劳务合同,关心员工生活,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使其无后顾之忧,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给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4.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开展的必要外在约束条件,防止或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1)管理者对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业户对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形成综合监督体系。

  (3)通过信息反馈监督,以各种手段来实现监督管理的闭环机制,保证xx农贸市场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

  5.自我约束机制

  (1)经济利益促动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措施去诱发管理对象的利益敏感动机,然后由这类动机去引导对行为自我约束。

  (2)目标结构与责任相互联系而造成的促进机制。

  (3)权利链条相关制约机制,建立管理对象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利链条,促成相关机构、相关员工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三、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三个能力”。

  五、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八、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

  为加强农村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场经营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上级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市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卫生监督组、市场卫生管理组。鉴于乡镇市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一)市场卫生监督组人员主要从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基层所正、副所长中临时抽调组成。

  市场卫生监督组职责是:

  1、严格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2、每月至少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并对各个市场卫生状况予以通报;

  3、协助核定各市场保洁经费,控制市场保洁费用支出;

  4、赴各基层市场参加全县统一“清洁日”等活动,帮助各市场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认真收集、记录群众对于市场卫生环境的投诉和建议。

  (二)市场卫生管理组,主要由市场管理员、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等组成。

  1、市场管理员职责:

  (1)市场环境卫生直接责任人,负责保障所辖市场符合市场卫生标准;

  (2)负责与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层层签订责任状 (部分市场保洁员与乡镇所在地街委会聘请的保洁员为同一人,也必须与其签订“市场清洁卫生”责任状,明确工作时间、范围和责任等);

  (3)督促市场保洁员按时按质完成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

  (4)督促市场经营者做好摊位环境卫生“三包”(经营场所前后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等工作;

  (5)负责保洁经费的合理支出;

  (6)负责市场整体卫生状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场保洁员职责:

  (1)按照市场清洁卫生标准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场整体清扫工作;

  (2)负责市场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等工作;

  (3)加强对市场清洁卫生的巡查,配合市场管理员督促市场内经营户遵守门前卫生“三包”(即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

  (5)配合市场管理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

  3、市场经营户职责:

  (1)自觉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到摊档内外整洁卫生,档位内外无乱挂、乱搭、乱堆杂物。

  (2)经营者经营场所前后环境卫生实行三包(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3)经营者经营场所内必须设有垃圾桶,把杂物、垃圾倒在桶内,由市场保洁员收运,做到不随地乱丢污秽杂物。

  (4)配合市场管理员、保洁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

  二、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

  (一)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分类设摊,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二)市场内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

  (三)市场周边无塑料、玻璃、纸类、金属、织物、农药包装物、废灯管、废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砖瓦、石块、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场周边下水道畅通,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无蝇蛆孳生;

  (五)市场应配备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个固定摊位配备1只),垃圾桶内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时处理。

  (六)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实行垃圾统一收集搬运,市场内无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杀后产生的垃圾要马上做封闭处理,保持卫生整洁。

  (八)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保洁人员按规定的时间上岗。

  (十)市场卫生经费使用到位,无截留、挪用等情况。

  三、市场卫生经费落实

  (一)市场卫生经费筹措

  根据我中心目前保洁工作实际,各个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经费组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上级财政拨款;二是部分乡镇市场管理人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三是部分乡镇市场保洁员代收垃圾费。

  (二)市场卫生经费使用

  1、乡镇市场保洁员工资:

  (1)根据各乡镇市场聘请保洁员协议,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结算的办法结算。

  (2)保洁员工资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会同各基层所一起核定。

  (3)保洁员工资应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个基层所所长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财会股领取后制表,由各市场保洁员本人签字领取。

  (4)市场管理人员或保洁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的,所收取费用应抵扣市场保洁员工资,具体抵扣金额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与各市场管理员协商决定。

  2、市场清洁其他费用

  各个市场需要购买、更换扫把、垃圾桶等清扫(运)工具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市场所在基层所向中心市场监督股报告,经核准后,由中心财会股拨付。

  3、经费使用监督

  各个市场卫生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错收错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场监督股、人教股、财会股负责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基层走访核对,发现违规使用市场卫生经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落实岗位考核责任制

  为使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将由中心市场监督股牵头,组织各市场卫生监督组每月组织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参照“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本制度第二大点)执行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在每月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管理员年终绩效奖金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领导班子要

  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抓好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中心机关各部门股室、各乡镇基层所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任务、集中力量,扎实开展市场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目标要求。

  (三)强化督查考核。把市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定期对各市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显着的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市场,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确保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八条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五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一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七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6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四、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9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0

  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100%,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2只。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100%,考试及格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十一、场内其他经营摊点,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2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3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三、卫生管理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2、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3、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臵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臵。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臵。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6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7

  发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8

  科学的、规范化的档案管理能有效地为xx农贸市场及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改建和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务。xx农贸市场作为高档住宅项目,其档案资料是十分繁杂的,我们拟采取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手段,明确指定档案管理人员,抓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四个环节,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科学、集中的管理,达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业户的目的。

  1.物业资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术、维修、改造资料;

  证件、装修审批表;

  历次管理活动书面、音像记录

  整理分类:产权资料;

  技术资料;

  管理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

  历次管理工作资料、记录;

  业委会文件、通知、资料、活动记录;

  财务帐表及分布方案

  归档:按国家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及iso9001(20xx版)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双档制。

  利用:按权限取用,领取时登记,使用后立即归还。

  2.档案资料的分类检索

  (1)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1)产权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

  用地批准文件

  建筑执照

  拆迁安置资料

  2)技术资料

  xx农贸市场规划图

  建筑施工图

  竣工图

  a.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消防、附属工程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地质勘测报告

  工程合同

  开、竣工报告

  工程预决算

  图纸会审记录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沉降观察记录

  竣工验收证明书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水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供水试压报告

  3)物业资料

  xx农贸市场基本资料

  xx农贸市场分项资料

  商业配套资料

  娱乐设施资料

  (2)管理处自建档案资料

  1)业户资料

  a.业户基本情况

  b.产权证书复印件

  c.各项签约文件

  2)日常管理资料

  a.环境管理记录

  a.日常巡查记录

  b.垃圾清运记录

  c.消杀记录

  d.噪音检测记录

  b.保安管理记录

  a.日常巡查记录

  b.交接班记录

  c.值班记录

  d.物资搬运放行记录

  e.紧急事件处理记录

  f.车辆进出记录

  g.夜间查岗记录

  c.车辆档案

  a.车辆详细资料

  b.车位使用协议

  d.装修管理资料档案

  e.维修服务档案

  a.维修委托单

  b.维修服务回访记录

  f收费管理档案

  a.管理费收支公布表

  b.管理处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c.其它

  g.设备管理档案

  a.公用设施保养维修记录

  b.机电设备保养维修及运行记录

  c.设备分承包方维修保养记录

  d.设备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e.设备台帐

  h.业户意见调查、统计记录

  i.业户访问记录

  j.业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k.员工管理档案

  a.员工个人详细资料

  b.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c.员工业绩考核记录

  d.员工内务管理检查记录

  l.培训档案

  a.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b.培训考核及跟查记录

  c.军事训练及消防演习记录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门文件

  b.公司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文件

  c.公司荣誉资料

  n.其它

  3、档案、资料使用流程:

  4、档案资料收、发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资料(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接收必须经过管理处主任或其指定负责人验收,完善交接手续后方能分卷归档。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进行发放及接收,并分卷归档。

  5、秀嘉农贸市场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种形式的文档储存方式,如电脑磁盘、光碟、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照片、图表等,并采用相适应的保管、储存方法。

  (2)尽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档案资料转化为电子档案储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电脑文件必须由专人按照规定设置子目录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按相关管理流程清除过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质及重要性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文件目录。当文件状况有所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目录的有关内容,以保证查阅者及时找到有效的文件。

  (5)档案的鉴定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人员负责,对档案是否有效、作废、复印份数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数量等做出决定,未经授权人士无权决定。

  (6)档案按不同业务性质分块,以内容分类,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编辑目录,分类保存。

  (7)档案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以达到文档管理要求,必须做到档案标识清晰,分类明确,易查找;档案出室必须由授权人员经过登记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阅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毁等,否则追究相关责任;档案入室时必须经过检查,如有轻微破损应立即修补,损坏严重需追究借阅人员的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借阅情况,以便及时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导致的文件丢失和泄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9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四)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四)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发现有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四)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

  (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七)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九)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食品安全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不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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