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0 20:22: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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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员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出租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人员管理制度

出租人员管理制度1

  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

  3.0职责

  3.1主管经理负责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证件办理的审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负责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三无”人员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组长、队员负责按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具体实施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

  3.4保安内勤协助主管经理、保安部主管办理有关证件及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

  4.0程序要点

  4.1基本原则

  4.1.1依法办事的原则。主管经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时必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4.1.2文明服务的原则。保安管理人员在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检查、办证、管理时必要文明服务,文明值勤。

  4.1.3时效性原则。保安管理人员在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4.2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应对小区辖区呢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小区7天内通知其到保安部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

  b)保安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及业主与租屋方签订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责任书》或暂住人员填写的《暂住人员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经理审批;

  c)主管经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及办理小区内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及小区业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d)保安内勤将主管经理审批办证的有关申请资料及办证用工本费用统一送交当地派出所办理;

  e)保安内勤从业主或暂住人员的办证申请当天起,15天内办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天内办好《暂住证》;内勤将已办的证件进行登记存档,将证件的年身期限及过期补办的信息资料反馈给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一年、半年两种;《暂住证》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的、半年、一年三种。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年审及《暂住证》的过期补办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据保安内勤反馈的信息资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期年审或《暂住证》到期的7天前通知业主年审《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或暂住人员补办《暂住证》;

  b)保安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或暂住人员补办过期暂住证填写的《暂住人员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进行办理、整理后呈主管经理审批;

  c)主管经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出租屋租赁期的治安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按《公安部暂住证审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暂住人员补办过期暂住证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d)保安内勤按本标准作业规程4.2.1d、e标准办理及存档。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长对小区内分管片区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登记存档;

  b)保安部班组长、队员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房屋出租登记表》后反馈给保安内勤。保安部在对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时,必须经保安部主管批准,并要求两人以上同时检查,严禁单独一人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c)保安班组长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的搬迁情况要及时掌握:

  --通过保安内勤办理 证件登记情况的反馈;

  --通过各封闭小区岗亭保安员登记情况的反馈。

  d)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进行清查,对漏办的对象督促其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

  e)出租屋的卫生、用电安全、租住人员变动、治安责任等实施管理,对租住人或暂住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3小区内施工人员申请《施工证》的办理

  4.3.1申请办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及人员在其入驻小区施工的当天到保安部办理《施工证》;

  b)保安内勤检查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填写的《临时施工证申请表》与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经核实后呈交主管经理审批;

  c)主管经理审批当天保安内勤办好《施工证》,并作登记存档。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对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地点、住宿地点、住宿情况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作登记存档;

  b)对施工单位宿舍的卫生、用电安全、灭火器配备实施管理,对施工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4对小区内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对小区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依法管理:

  a)将清查小区“三无”人员的工作纳入保安部日常巡逻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b)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管理,将小区辖区内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三无”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4.2保安部治安应急分队采取不定时或有针对性方式对小区的主要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如停车场、食街、商业街等)进行清查:

  a)对小区辖区内闲游、逗留的乞讨人员及派单人员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闹事等妨碍小区治安秩序的人员彻底清查并将其驱逐出辖区外;

  b)对于在住宅小区内扰乱治安秩序、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的“三无”人员,将其带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作记录存档。

  4.5记录存档

  4.5.1保安内勤对小区业主、暂住人员、施工人员所办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施工证》的办证资料及证件有效期等进行归档,对于“三无”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填写“查获‘三无’人员情

  况一览表”登记存档。

  4.5.2保安内勤根据《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住宅小区建筑施工证》的存档资料,及时将证件的有效期限反馈给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关人员补办或年审有关证件。

  4.5.3保安内勤对《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住宅小区建筑施工证》及“三无”人员处理的有关资料保管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0记录

  5.1《出租房屋许可申请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

  5.3《临时施工证申请表》

  5.4《暂住人口登记表》

  5.5《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逻标准作业规程》

出租人员管理制度2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门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3.3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定期向经理汇报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3.4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进行处理。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办公室、商业用途。

  4.2暂住人员: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公民。

  4.3暂住证:在特区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3管理处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租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5.1.4租赁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必要时将治安隐患向辖区民警及公安机关报告。

  5.1.5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1.7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并出具书面记录,请对方签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8承租人通过管理处在管理服务区域租住房屋,产权归属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必须与租房人签定租赁合同。

  5.1.9管理处应建立本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监控与预防

  5.2.1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2.2 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2.3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2.4 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应特别留意。搬出物资前必须到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整个过程。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处交清各种相关费用后方可离开租住的管理服务区域。

  5.3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租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7.质量记录和表格

  xxwy7.5.1-a02-f1 《人员临时出入卡》

  xxwy7.5.1-a02-f3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xxwy7.5.1-a03-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出租人员管理制度3

  1. 目的

  加强服务区出租屋及人员的管理,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维护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因出租屋居住人员而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和商铺违法事件。

  2. 范围

  适用于xx项目住宅小区。

  3.职责:

  3.1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汇报

  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

  3.2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报派出所处理。

  3.3安全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小区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处理。

  4. 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出租屋管理规定

  4.1.1业主自行出租房屋的需到治安办办理有关房屋出租情况并登记出租人员的详细资料备案。租赁管理员负责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1.2通过公司出租房屋时,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无合法营业执照的公司和三无人员。承租人员必须提供其本人及其合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资料,用于办公性及商用出租房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员工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1.3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利用出租方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行为,发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1.4对业主自己出租的房屋,提示业主到公司进行登记手续,带承租人及其有关资料(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4.1.5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公司或派出所。

  4.1.6安全管理员需掌握所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户情况清单,在日常巡逻中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随时对区域内变更的出租户进行更新。安全管理员对出租屋的物资搬运应特别留意并严格控制。

  4.1.7管理处应有本小区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中心。

  4.1.8安全员应熟知小区内的出租房和空置房,作为控制的重点。

  4.1.9安全员必须督促小区内的租住人员,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4.1.10安全员要注意观察,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发现有其他租住人或小区业主有违法违纪现象时,应立即向小区管理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4.1.11安全员必须留意进入小区的可疑人员,尤其是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物资出小区应特别留意、严格控制。搬出物资前必须到小区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情况。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交清各种相关的费用后方可离开小区。

  4.2对于搬入的控制

  4.2.1小区各出入口当值管理员发现有搬家进入小区的车辆时,应询问车主将家私搬至何处(具体楼栋、房间号),是常住还是租住。

  4.2.2如果是租住人员,应立即联系该区域当值安全管理员到场确认,由安全班长到场通知业主(或租住户)尽快到辖区治安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指挥中心在小区出租物档案内进行备案记录,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员也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4.2.3若是住户搬入(已办理过入住手续的),应通知指挥中心登记备案,辖区客户助理定期更新。

  4.3对于迁出的出租户控制:

  4.3.1当值安全管理员发现有人搬家时,应立即上前询问具体情况,并核实是租户还是小区业主,提示办理物资搬运手续。

  4.3.2若是出租户搬家,当值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由指挥中心向业主进行证实,当小区内租户到公司指挥中心或客户中心办理物资搬运放行手续时,联系该房业主确认后,按照物资放行程序,开据《物资搬运放行条》,核实没有其他拖欠费用,无误后方可放行;同时,指挥中心及现场安全管理员都应及时更新出租户的资料。

  4.3.3若是住户搬家出小区,应按照制度要求操作严格执行,避免出现费用拖欠、丢失东西等情况出现。

  4.3.4由指挥中心或当值安全管理员将该房可能需要出租的信息及时向公司经租赁管理员汇报。

  4.4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4.4.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尽可能到辖区治安办或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4.4.2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需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4.4.3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士须持有居住证。

  4.4.4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十五天以上的,应尽可能到辖区治安办申报临时户口或暂住证。同时提示住户其携带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到公司办理暂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4.4.5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

  4.4.6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

  4.5保姆、家教、钟点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

  4.5.1暂住在户主家的保姆以及超过十五日的亲友,应请户主携带其亲友或保姆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管理处办理非常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

  4.5.2管理处工作人员应请其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规定内容,并将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

  4.5.3对经常出入小区较固定的钟点工或家教人员,安全员应请其携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进出凭证。

  4.5.4施工人员管理处工作人员应请填写人如实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身份证、暂住证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工作人员方可给其办理临时《出入卡》,并加盖管理处公章,临时《出入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5.5钟点工、家教等服务人员进出小区时,安全员应请其出示《出入卡》,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做记录。

  4.5.6安全员对所辖区域的保姆、钟点工、施工人员、家教等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以上人员如有变动或发现有可疑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人员汇报,有关人员应立即在其个人资料上做变更注销手续。

  5.相关质量记录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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