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0 19:30:56 制度 我要投稿

出租车公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出租车公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租车公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管理制度1

  第一条车辆管理

  (一)从业人员及车辆,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方能投入营运。

  (二)未经同意严禁私自转租、转让承包车辆。凡因私自转包或随意转让(没有在公司备案者)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驾驶员和承包者)承担。

  (三)客运出租车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出租车必须按时提前投保,不得脱保,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四)客运出租车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确保营运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五)客运出租车不得设置或放置防碍安全行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喷印乘车安全须知内容和安全投诉电话。

  (六)严禁客运出租车超过核载人数,不得擅自改装。在车身明显位置喷印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

  第二条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营运出租驾驶员除持有正式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持有和办理“服务资格证”、出租车还必须持有“营运证”,否则不得上车参加营运。

  (二)营运出租车驾驶员不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出租车辆。

  (三)驾驶员必须要与营运车辆上记录的人相符合,严禁随意交给与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每月必须参加公司安全学习一次,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五)驾驶人员按规定必须参加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六)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定,服从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职业道德,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

  (一)客运出租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礼貌行车。

  (二)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行车“三检制”(开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后的检查),不开带病车,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三)坚持安全行驶,严禁冒险行车,严禁违章指挥。建立健全驾驶员行车技术档案,完善各项登记、考核、奖励制度。

  (四)客运出租车每年必须签定客运交通安全保证书,以及落实《东风出租车公司加强驾驶道路客运交通管理制度》的责任书,促进安全责任的落实。

  (五)驾驶员要严禁执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定。

  (六)新到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核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同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技安部门要全面掌握驾驶人员的各种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条技术安全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熟悉车辆驾驶人员、道路等情况。

  (二)认真做好驾乘人员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上路检查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负责检查营运客车、出租车的安全状况,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办理车辆,驾驶证、准驾证、服务证和年检审查工作。

  (四)积极协助公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督促车辆按时投保(车身、第三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准确填写车辆保险等报表及时上报,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五)根据上级的安排和公司的布置和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学习。

  (六)采取多种形式对驾乘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感。

出租车公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

  (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

  (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出租车公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公户出租车转让协议书11-04

出租车管理制度04-12

出租车企业管理制度04-06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精选8篇)07-27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范本03-29

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范本03-08

出租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09-28

出租车的合同08-23

关于公租房及公租房特点09-23

出租车新政将出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