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2 08:10:09 制度 我要投稿

汽车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汽车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汽车管理制度

汽车管理制度1

  为使电工操作安全规范,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特制定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1、电工作业时应保持工作环境良好,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品。

  2、电工对工作台仪表、灯光及电路检修时,应根据车型和线路设置正确操作,避免因电路漏电、断路、短路现象引起高温着火,确保仪表工作正常,批示准确、灯光明亮、接触良好。

  3、在检修空调或加制冷剂时,应认真检查压缩机、冷凝器、通控调等部件及管线路的工作状况,确保其制冷良好、温控正常。

  4、在检查电瓶电压时,应用仪表测量,并按规定使用电瓶攀带,禁止用电线直接连接正、负检测量或用钳夹持电瓶操作。

  5、电工在换电瓶,为电瓶充电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并控制好电源和充电时间。

  6、配电瓶液时,严禁将蒸馏水倒入硫酸中,在充电时如果电瓶气泡太大,应降低充电电瓶的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7、电工检修发动机、起动机时,应按其工作原理,认真检查故障原因,起动拆下后,应用皮套套好火线。确保发电后无异响,无过充电现象。起动啮合良好,无拉空现象,起动有力。

  8、电工班长兼任电工操作的质量检验员,负责本班组的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对丢失、损坏工具设备或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失、损坏进行赔偿或处理。电工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爱护电器设备,工作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避免意外发生。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没有止境的。

汽车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目的

  提高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自觉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体

  现员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

  2.基本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公司将薪酬作为实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的核心管理。

  (2)公平原则:公司依员工的`贡献大小,公平、公正地确定他

  们的薪资,逐步弱化员工身份差异对薪资的影响,使同一部门员工

  间的薪资具有可比性。

  (3)多通道原则:通过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设计薪资攀升

  的管理职业锚、技术职业锚和业务职业错。所谓职业错,是员工对

  于个人职业生涯的自我观点。这种自我观由“三个部件”组成:

  一、自醒的才干和能力;

  二、自醒的动机和需要;

  三、自愿的态度和价

  值观。一个员工在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的职业销往往不止一个,一

  般有管理职业锚、技术职业锚和业务职业锚等生涯发展通道。

  (4)透明原则:公司将每位员工的薪资清晰化、透明化,让员

  工更好的了解自己和他人的薪资情况。

  (5)补偿原则:通过薪资的调整,平员工在工作职责、劳动

  强度等方面的差异。

  二、薪酬体系构建基本方法

  公司以薪点制为基本计薪方法,有以下三个步骤:

  1.第一步——确定员工薪点

  (1)公司依每位员工职务、管理幅度、管理半径、学历学位、职称、公司工作年限、特定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薪点数:

  2.第二步——确定薪酬率

  薪酬率=公司薪资总额÷公司月薪点总额-薪酬率是每一薪点可得的货币薪资额。

  在下一年度开始前,由财务部门测算出该年度的薪酬率。

  3.第三步——求出每位员工每月货币薪资员工月薪=薪点-薪酬率

  薪点制确定员工薪资的突出优点是:让每位员工的薪资在动态上与公司经营状况保持非常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公司在更大程度上与每位员工成为利益共同体。

  三、“管理职业锚”薪点

  1.职务薪点

  (基本薪点)

  四、“业务/技术职业锚”薪点

  五、说明

  计算职称和学历时,就高不就低。

  进行薪资调整时,因少数员工的既往贡献在新的薪酬体系里可能很难得到恰如其分的反映,因此公司有必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对部分员工给予若干调整薪点。

汽车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汽车管理制度4

  为了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和敬业精神的企业团队,特制定本守则。本守则也是评价员工表现的依据和标准,大家应自觉遵守。

  一、爱岗敬业,团结进取

  全体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员工行为和企业岗位规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承担起公司赋予的重任。

  1.以企业发展为己任,牢记企业的宗旨和目标,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利益,致力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以提高业务效率和企业效益为重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热爱企业,关心企业,时时处处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

  3.以培养企业团队精神为核心,积极维护团队荣誉,同事之间和上下级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二、积极勤奋,恪尽职守

  全体员工要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勤勤恳恳,讲求实效,对工作认真负责。

  1.工作不推诿、不延误,努力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任务。

  2.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在胜任本质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承担或主动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3.遇到问题、困难和挫折,不灰心、不气馁,能够全面分析,认真排查,积极寻求相应的方式和对策,予以迅速处理或妥善解决。

  三、积极学习,开拓创新

  全体员工要努力学习,强化训练,自我加压,不断创新,以适应企业发展和个人成才的需要。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法律和各方面专业知识。

  2.熟悉业务,提高技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3.积极转变观念,关注新生事物,勇于开拓、大胆创新。

  四、严以律己,遵章守纪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企业的管理、工作、业务等各项流程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企业的流程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并按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不违章工作或办理业务。

  3.严格遵守职场规范,保持办公场所井然有序、干净整洁。

  五、爱护公物,廉洁奉公

  全体员工要认真爱护企业财产和物品,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建设。

  1.对企业财物要严格管理、按章使用、精心保管、认真维护,不得擅自私用和铺张浪费。

  2.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徇私舞弊,在财务开支方面不允许先斩后奏。

  3.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不得向客户提出额外要求,在业务费用方面不允许额外超支。

  六、诚信待人,严守机密

  全体员工要诚实守信,讲究策略,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以免给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带来不良影响,给企业的效益带来严重损失。

  1.不得违背企业有关规定或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擅自承诺客户。

  2.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泄露企业内部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决策方案、财务报表、会议记录、营销信息、客户档案等各种资料。

  3.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泄露员工个人的的工作记录、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各种资料。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计量的正确与否决定着技术质量标准的好坏,因而加强计量管理是汽车维修企业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汽车管理制度5

  一、坚持增收节支增加效益的原则,实行钱帐分管,购、钱分离(即购物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购物,杜绝钱、物一手清)按权限审批,相互制约,帐务公开。

  二、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报董事会批准。

  三、业务经营性借款,由分管副总审核,3000元以下由总经理签批,3000元以上由常务董事长签批,非业务性借款必须经办公室申请,分管副总审核,500元以下由总经理签批,500元以上由常务董事长签批。

  四、严格控制非业务性开支,压缩招待费,车辆燃料费用。各类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复核后报常务董事长签字。

  五、出发费实行定额补助,去大中城市出发需住宿的每人每日住宿及餐费共补助120元,不需住宿的每日补助餐费25元;去中小城市出发需住宿的每日住宿及餐费补助100元,不需住宿的每日补助餐费20元。交通费凭票实报,乘座软卧、飞机等高档运输工具的应经常务董事长批准。

  六、不按规定违规开支的,经查实按支出额的双倍罚款;购物价格经查实明显高于正常价的',按超出部分的20%罚款。

  七、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库存限额根据业务量大小由常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所有的资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帐户,严禁乱存款。

  八、因公借款由个人开写借条,按权限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借款,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帐,凡超越时间不交帐者均属“挪用”,除在当月工资扣除外将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九、严禁出现与公司事务无关的借款,违反者除扣发借款人工资外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关人员借款额一到两倍的罚款。财务坚持日清、月结、年核算,按月公布收、支经营状况,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制定次月经营计划

汽车管理制度6

  1、该三个车库都属于油类、可燃部位,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必须严禁烟火。

  2、岗位人员对所属部位应正确配备消防器材,而且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3、库内严禁乱拉电缆电线和使用电炉,照明灯不准超过100瓦。

  4、库内不得堆放油布、棉纱、废纸等易燃易爆物品。

  5、库内不得存放汽油、柴油和其他油类。

  6、岗位人员应加强对各种车辆的正确认识和保养。

汽车管理制度7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其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向我汽车站进站的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令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枕木、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禁止在生活区等地方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汽车管理制度8

  一、为了积极有序地推进燃气汽车改装工作,我公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改装厂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改装厂内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改装车辆前,必须进行进场验车。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反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经理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九、现场安全管理

  (一)厂内区域

  1.厂内生产现场划分各自的.生产区域,支架制作,加工、车辆改装、汽车试压、测漏、调试、维修。

  2.厂房内及调试区域,应按标准设置消防器材及设施。

  3.厂房内及调试区域,应无任何能危及安全的可燃物品和设施。

  4.在用车辆进厂改装时,须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的汽车方能进厂改装,避免因漏气油、跳火,导致在焊接和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

  5.焊工,安装调试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或经过在培训合格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6.安全员要佩戴好安全标志,加强现场巡视,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调试区域

  1.调试作业现场不得进行焊接,钻孔等易产生火花的加工作业。

  2.易燃易爆的物品,不得带入作业现场。3.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及非工作人员进入。

  4.场地干净、整洁、地面无油污,每台车改装完工后清扫现场。

  5.现场作业人员对配置的灭火器材,应掌握正确的使用,维护方法。

  (三)气瓶库房

  1.天然气气瓶实行专人管理,定点、分类堆放、轻放防破坏。

  2.已储存的气瓶,应单独放置安全的地方,配备灭火器,有禁火标志。

  十、处罚

  凡违反规定责任人,由安全员或管理者对其进行教育,重复违反或造成事故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其他处分。

  专职检查人员在安装现场检查安装安全情况,有权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安装。

汽车管理制度9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认真查验承租人的驾驶资格,保证其准驾资格与租赁车辆相符。

  2、交接车辆前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3、提醒承租人按规定驾驶车辆,严禁酒后行车、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4、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对长期租赁的车辆,按照时间间隔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认真做好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6、承担接送车辆服务的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7、公司范围内严禁吸烟,车辆停放整齐,留有充分的安全通道,闲杂人员禁止入内。

  8、办公区域电线线路、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避免电源线超负荷使用引起火灾;洗车房要重点检查,防止发生漏电事故;下班后关闭电源。

  9、财务部门要做好日清月结工作,严禁大额现金在公司存放;重点库房和房间的门窗要定期检查;监控设备要保证完好。

  10、厨房要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渠道正规、食物安全,餐具灶具要保持整洁卫生,把好“病从口入”关;合理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煤气罐开关、连接管,保证使用安全。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3、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6、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部门领导安全管理职责:

  1、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

  4、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6、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各分公司及门店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店的实际,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3、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4、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5、及时向公司汇报、反馈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运营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要求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4、驾驶员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6、维修整备人员要熟练安全使用各种设备,并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工作,保证本岗工作的安全顺利实施。

  7、业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承租人的驾驶资格和信用状况,避免出现骗租现象。

  8、业务人员要利用gps系统对在租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监控车辆使用的异常现象,防止承租人抵押车辆。

  五、安全例会制度

  为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汽车管理制度10

  为了汽车装卸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液化气安全防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事业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1、车辆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操作及相关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2、现场装卸人员必须检查押运证人员资格证有效;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资格证有效;运输许可证有效;行车证有效;槽罐车使用证有效;检查槽车上消防器材完好;罐体有与将充灌的介质相符告示指示牌;罐体无外观损伤,警示灯具完好。

  3、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作业区人员要告知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4、车辆停靠栈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栈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车辆不准越过黄线);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5、装卸过程中,车辆已停稳并熄火;车后轮前后垫木固定。

  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7、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2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8、装卸油品及石油液化气时,应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温度超过35度时,应10点之前4点之后装车。

  9、油罐车装油时,司机要上车验看油标,核对吨位并运用感官鉴别方法,看油色、闻油味,防止装错油品。

  10、统计在油罐车卸油前要先核算油罐容量,并做好记录。

  11、司机不得在统计前先行卸油。

  12、控制卸油速度。出流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卸油管入口被油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得超过9米/秒。卸油时,司机与统计不得离开现场,直至卸油结束。

  13、如遇雷、雨、闪电时,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14、抽油泵不得放入油罐池内卸油。

  15、使用抽油泵时,必须先接好抽油泵电源,然后再合闸送电。

  16、卸油完毕后,司机要上车检查底油是否卸净,严禁油罐车载油过夜。

  17、卸油完毕后,统计要盖好油罐的入油口。

  18、安全科及车间领导负责检查、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随时纠正不合规定的行为。

  19、装卸车时,现场要有充分的灭火器,以防万一。

  20、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汽车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我办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我办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3条我办的办公用车统一由综合科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车管理

  第4条我办各科室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综合科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5条各科室用车超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6条若多个科室同时申请用车,综合科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综合科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7条我办公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综合科管理。

  第8条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综合科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车队纪律

  第9条日常行为管理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为体现企业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未经综合科上级领导或综合科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单位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综合科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当年绩效考核。

  (5)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后由本科科长签字。

  (6)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9)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0)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综合科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1)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2)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科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3)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14)原则上由司机负责本单位的出车任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单位车辆。非专职司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司机有责任及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刻向有关各方汇报。

  (15)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第10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车辆排队候客时擅离车位,三五成群聊天影响工作。

  (4)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

  (5)擅离工作岗位。

  (6)填《路单》不认真,弄虚作假,涂改、撕毁《路单》。

  (7)下班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8)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9)服务态度不好,影响本单位声誉。

  (10)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③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单位共同负担。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科安排办理。

  第13条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14条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综合科审查后制订修理计划,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第15条单位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维修费在XXXX元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科经理审核;XXXX元及以上的须由主任批准。

  第六章费用报销

  第17条公务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第18条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1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管理制度12

  1.实训前,实训指导老师应检查电源线、插头及插座是否完好,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学生实训操作应根据实训指导书在老师的指导下或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3.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一切电气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电标准。

  4.电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如:冒烟、过热、声音反常、焦味、糊味、打火等,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好现场,并向老师报告。

  5.实训过程中如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并向实训指导老师报告,在故障未排除之前,严禁强行在再次开机实训,否则后果自负。

  6.未经实训老师许可,不得随意摆弄实训车间内其他仪器设备。

  7.实训车间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打闹与嬉玩。

  8.消防器材必须摆放在规定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功能完好。

  9.一旦发现火情、触电等其他非常事故及时报警。

  10.实训结束,实训指导老师在离开之前应切断电源总开关,并锁好门窗。

  汽车航空系监制汽车技术教研室

汽车管理制度13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管理制度14

  一、学校小车是校领导和学校有急事时用车,主要负责学校有急事时临时性出车任务。

  二、学校小车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办公室主任根据校领导的活动情况制定用车计划。

  三、因特殊情况,接送领导不能正常出车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调换其它车辆。

  四、非校领导外出办事、开会原则上不派专车接送,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可向办公室主任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向司机索要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索要车辆人自负。

  五、非校领导固定用车项目:

  (1)财务科每月取工资。

  (2)教务处取学生学籍、学生试题等。

  (3)其它紧急事情。

  六、小车司机要服从领导的指挥,做到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汽车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本区县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本区县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县开辟或者调整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局平后确定。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条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县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局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二条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四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未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运输管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运输管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线网规划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共用站点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安全、畅通。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第三十七条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市的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申诉。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共用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或者拒收通用乘车票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站点营运秩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前述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站点,是指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起点站、终点站和枢纽站。

  (二)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三)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四)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人次占持有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汽车管理制度16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汽车管理制度17

  1、用车条件:

  ①中心领导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参观学习、联系事务等。

  ②科室正常业务用车、联系重要工作。

  ③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等运输。

  ④陪上级单位人员至乡、镇检查指导工作。

  ⑤其它经领导批准的用车。

  2、用车手续程序

  ①申请:上班时间,各科室根据工作计划,用车时间向分管领导申请统筹安排。

  ②外单位、职工私人用车、节假日及下班时间一律经中心领导审批。

  3、油料供应与费用结算

  ①由财务科统一购买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车费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职工私人用车承担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由财务科负责在用车后一周内结清。

  ③加强车公里油耗的核定,车公里数一律凭派车单累计确定。

  4、车辆管理与维修

  ①驾驶员要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

  ②存车车辆清洗后及时进库,无车库的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③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经驾驶员提出申请,财务科审核,中心领导批复后安排送指定厂修理。修理费用由财务科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复审后按规定报销。

  ④财务科负责建立健全汽车档案,用车、修理、油耗、机油更换等及时记录。

  5、用车纪律与违章处理

  ①发现驾驶员未开具派车单擅自出车的,一次罚款100元,一月内连续两次违反规定的,作待岗处理。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情况处以1000-20xx元罚款,对管理不力的科室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②发现加油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或未经财务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报销,并罚款50元,视情节作待岗处理。

  ③违反车辆修理规定,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④无派车单,车公里数用车科室一律不予承认。

  ⑤财务科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修车,因科室管理不力发生违规用车的或对责任人未作处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并扣发当月科长津贴。

汽车管理制度18

  一、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仪表整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准驾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线行驶。

  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客或者载客。

  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

  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

  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九、载客营运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等行为。

  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车费票据。

  十一、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城际警务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管理规范。

  十三、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

  十四、营运中从业人员不准袒胸露背,穿拖鞋。

  十五、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门标)。

  十六、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他车辆。

  十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必须找零钱。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汽车管理制度19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管理制度20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汽车管理制度21

  为规范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3、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站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副站长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落实“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有效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预防和杜绝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与班组、部门、工作岗位、进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在限期内严格落实。

  8、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年度合计培训不少于20个小时。

  9、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1、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2、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13、遭遇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和处置。

  14、定期对客运站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违章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5、加强汽车客运站站场秩序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治安事件、防违法行为等工作,确保站场秩序良好。

  16、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汽车管理制度22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要按照里程要求,定期做好保养工作,对长期租赁的车辆,要定期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业务结束收车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重点检查车辆的损伤及随车附属设备的完好齐全,同时根据封点标记,检查车辆重点部件,防止客户私自维修和更换部件的现象。

  3、维修人员对收回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7、维修和洗车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漏电、机械伤人等事故的出现。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公司成立事故应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且电话号码在业务操作中对客户明确告知。

  2、充分利用省内各分公司的资源,形成救援网络,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高效。

  3、承租人出现事故并电话通知公司后,负责人应通过询问准确了解事故的现实状况,通过电话指导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4、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5、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6、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7、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协助承租人和交管部门处理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汽车管理制度23

  一、企业内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及相关资料登记注册,妥善保管;

  二、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定期保养、维护,并作保养记录;

  三、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定期进行标定,并作记录,并将年审核定标签贴与计量工具、仪器、仪表的显著位置;

  四、按规定计量工具、仪器、仪表(除钢板尺、卷尺、计算器外)必须集中保管,并完善借用手续;

  五、按技术要求使用计量工具、仪器、仪表,不得将计量工具、仪器、仪表挪做他用,或违章使用;

  六、计量器具一旦发生损坏,立即上报管理部门,责任人要进行赔偿,具体额度另文参考;

  七、计量器具的更新,需做详细记录,并在有关计量标定单位登记;

  八、采购新的计量器具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过国家计量部门认定标示的`产品,杜绝无标示产品流入企业。

汽车管理制度24

  为严格执行机修工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1、维修中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和维修操作规范,禁止乱拆、乱砸。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轻搬、轻放、注意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作业人员在维修前要为车辆套上座套、把套、铺上脚垫、垫布等防护用品,以防刮伤、弄脏车辆。4、作业中按规定要求将故障部位、零件拆下,摆放在指定工作台上,避免混装、丢失。5、使用举升机、吊装设备时,要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再按操作规程操作,要注意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以防以发生意外。

  6、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和制造火源,客户吸烟时要进行劝阻。

  7、发现电源、线路、电器存在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报告检修。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踊跃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修车质量。

汽车管理制度25

  1、保持提升机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2、提升机两立柱油腔内,需注入齿轮箱润滑油或50#机油,高度不低于润滑油面线,润滑油每三个月更换一次。两立柱上部及小车各滚轮轴滚道内,用黄油枪注入钙基润滑脂,每星期注入一次。

  3、操作时,四叉脚应选择重心合适位置,锁紧安全位架,然后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支撑盘表面和提升物紧密帖合,即按“上”电钮升250m/m-300m/m,看一下有何不稳定现象,如果稳定可正常工作。

  4、严格按提升机器作规定工作,按规程定期加注润滑油、润滑脂,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5、提升机使用时严禁超载或产生倾覆力矩,使用不得超过规定负荷。传动螺用磨损程度看安全螺母位置,如果按近“no”位置时,必须调换新螺母。本提升机设置安全保证机构,由保证机构自动止位,此时,必须调换新螺母,方可正常运行。

汽车管理制度26

  一、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及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全体员工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凡违犯者每次罚款10元。

  三、有事必须请假,实行限时轮休。一天以内有车间主任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有分管副总审批,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以旷工处罚。一个月内旷工一天者扣半个月工资,旷工两天者扣一个月的工资,旷工两天以上者,予以辞退,对当月出满勤的.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学员奖20/月,后勤及维修人员奖30/月,车间主任(含负责人)奖50/月。

  四、实行日考核制度,凡事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应得工资。

  五、上班时间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工资20元。

  六、凡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七、严禁吃、喝、卡、拿客户钱物,每次罚款100元。

  八、凡出现违法、违章、违规有损公司形象声誉的行为,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一律予以开除。

  九、凡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下逐客令者,首次批评教育,罚款100元,超过三次者,予以开除。十、严禁个人对外承修车辆,捞取好处费,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200元。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管理制度27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车间的健康、稳定发展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汽车间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职责

  3.1车间主任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2综合办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

  3.3各班组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内容

  4.1方针和原则

  4.1.1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4.2组织管理

  4.2.1车间要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

  4.2.2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4.3消防安全责任

  4.3.1车间主任作为水汽车间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3.2综合办作为车间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车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e、组织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g、督促各班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h、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挥工作。

  4.3.4各班组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车间各班组组长的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在其负责区域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车间内损坏、失效、己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备案;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

  4.4明火管理

  4.4.1车间各班组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4.2严禁在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4.4.3车间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汽车管理制度28

  为加强实训基地管理,确保实训基地文明生产、文明实训,展现实训基地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实习、实训学生进入车间时,必须佩带工作证,衣冠整洁,不打赤脚,不穿拖鞋,不光背赤膊,注意个人形象。

  2、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工作安排。

  3、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生产,机械设备必须专人操作。

  4、不乱接电源,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使用其它用电设施。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盗窃、不贪污或故意损坏财物。

  6、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讲文明,不说脏话、粗话,不打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酗酒闹事。

  8、讲究卫生,勤打扫,保持车间环境和个人卫生。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画。

  9、生产或实训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10、维护基地形象,敢于同有损基地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1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中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完毕应清点检查并擦干净工具,按要求把工具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1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正确的使用工具,切忌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零件拆卸完毕应按一定顺序整齐摆放,不得随地堆放。

  13、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废油收集桶,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以防废油污染。

  14、修维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地毯及座位要使用保护垫布、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15、在车上修理作业及用汽油清洁零件时不得吸烟,不准在车间内烧烘火花塞或点燃喷灯等。

  16、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三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17、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合乎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汽车实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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