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9 13:25:55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11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全体11职工开动脑筋,发挥全部潜力,提高职工经营参与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谋求11的更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提案资格。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提案内容有益于总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过去已经提出的且已经实施的提案;

  (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仅提出缺点或问题,没有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进的提案。

  第四条实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门为人事本部。职工填写的提案卡可随时直接递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提案进行核查,对予以受理的提案进行登记,将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给提案者。

  (二)审议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转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未通过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档再议。

  (三)第一次表彰办公会审议提案的同时,应决定对提案是否给予以下奖励。

  A:安慰奖20元

  立意简单,不必实施,但用心良苦,态度认真;

  B:鼓励奖30元

  立意较新,但暂不必实施;

  C:提名奖50元

  立意新颖,可能有效果,可以考虑实施,但需在实践中检验;

  D:三等奖100元及奖状

  具有独创性,预计有一定效果,经过进一步修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

  E:二等奖200元及奖状

  具有独创性,可能有较好效果,稍加修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实施;

  F:一等奖300元及奖状

  具有非凡的独创性,预计有非常大的效果,无需修订即可实施,具有广泛的推广范围和实施前景。

  (四)实施及评价

  被采纳的提案由办公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提案实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负责对实施效果提出评价意见,并向办公会汇报。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负责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向办公会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单,对于已实施且超出预计效果的提案,授予总公司“总经理奖”,奖金1000元,并颁发奖状。

  (六)特别奖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对积极参加提案活动者给予奖励,奖金500元,并颁发奖状。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2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态度、知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6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为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所执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外地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企业或机构;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项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经理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进行职务加薪,其数额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经理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五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中心总监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有关机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职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由部门经理签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加班,后由中心总监签署《加班核定表》。

  □交接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交接。

  (二)三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二条《公司人员分类表》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人员。三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三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资料名录。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三级以上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中心总监监交,三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经理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中心总监核定。

  第七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3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xx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xx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旷职(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3、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八条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

  接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条本管理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及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测试。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转用人部门签署聘用意见。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九条拟来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本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

  第十条人事本部可根据总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试用和转正

  第十一条新职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工持人事本部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工均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职工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工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

  第十三条人事本部审核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职工所在部门评议鉴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职工的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的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

  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人事本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

  (二)不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总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

  (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公司形象、损害总公司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事本部负责拟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复转军人的年度接收计划,并具体安排上述人员的工作岗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见习。

  第四章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总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总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总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

  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直接考核。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

  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总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总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

  (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

  (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

  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五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八条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总公司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总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总公司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所在部门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接收的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

  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100%发给首月工资;十六日以后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50%发给首月工资。

  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

  (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

  (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

  (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

  (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

  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

  (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

  (二)其他职工报销90%。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

  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外的其它日总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总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条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部门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批准。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职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工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明必须离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四十三条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给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的探亲假顺延。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港澳侨胞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登记)奖励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职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时凭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大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视为出勤,可月内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女职工产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以下奖励假与产假同等对待。

  (一)实行晚育的女职工生育后给予奖励假三十天,男职工给予奖励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龄女职工(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给予奖励假三天;

  (三)育龄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予奖励假十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条职工参加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有关方面通知或证明并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按公假论。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每周占用不超过八小时(含八小时)工作时间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的视为出勤。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对所有职工给予年度休假。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工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休假,视为出勤。

  (二)部门正、副职每年给假20天,需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本部备案。

  (三)处级以下职工每年给假15天,需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人事本部审核、批准、备案。

  (四)假期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允许作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职工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250元,一日以内者扣罚500元,两日以内者扣罚800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十五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条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执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现,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20一100元的罚款。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每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罚款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三条人事本部配合总公司党组织、工会开展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工教育、月专题讨论、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新到岗职工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的脱产教育。

  第五十五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举行。

  第五十六条总公司对全体职工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训。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十七条总公司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内部培训主要包括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

  总公司每年对通用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1至2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安排相结合。

  参加总公司专题培训的人员均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50元,公假和病假有证明者一次支付20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五十九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总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门人员到11系统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11系统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条总公司外部培训包括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期全脱产学习。凡总公司正式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职工申请外部培训的内容应是业务工作需要并与本人工作岗位密切结合。

  申请外部培训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与总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六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半脱产学习的职工,总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学费或代培费。

  第六十二条长期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长期脱产学习和国外长期脱产学习。总公司安排重点培养的骨干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及培训费。

  第六十三条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总公司奖励安排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具体人员由总公司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拟定奖励性的长期脱产学习计划。

  第六十四条职工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加长期脱产学习,须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本部审核,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纳入人事本部的统一培训计划。根据本条规定参加长期脱产学习的人员,学费由本人自负,学习期间办理待岗手续。

  第六十五条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参加有关专题的短期脱产学习,短期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参加短期脱产学习各部门原则上一次不应超过两人。

  第六十六条参加总公司外部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将本人培训期间的考勤记录、学习成绩、毕业或结业证书交人事本部审核,考核成绩不合格、未毕业或未结业者应将总公司支付的学费或代培费退还总公司。

  第六十七条业余学习。不占用工作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驾校学习除外)、业务培训均为业余学习。凡是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均可在人事本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一定的学贫补助。根据职工学习期限将学费按月平均,月平均学费在100元以下的可实报实销。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职工应向人事本部提供参加业余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奖罚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本着“开拓者奖,空谈者罚”的原则,根据职工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罚,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

  第六十九条奖励范围。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

  1、为总公司推荐优秀人才(被推荐的人才对总公司做出重大贡献);

  2、为总公司挽回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属于此奖励范围);

  3、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及总公司赢得荣誉和利益:

  4、爱护总公司财产、节约公司资金有突出成绩;

  5、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

  6、管理部门职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迟到早退现象者加发两个月工资。

  以上奖励由各部门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1、有创新、开拓精神,引进的先进管理机制被采纳并对总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为总公司开拓重要业务渠道,为总公司作出重大贡献:

  3、超额完成计划目标,成绩突出:

  4、为总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贡献。

  以上奖励均由各部门在年末(十二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人事本部将各项奖励作为职工考评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第七十条处罚范围

  (一)职工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予罚款:

  1、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

  2、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泄露总公司内部信息、机密;

  4、破坏总公司的形象、名誉。

  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据检查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职工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工资降级。

  各管理部门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制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罚款事项并将执行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

  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降级。

  1、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

  3、没有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5、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

  6、总公司各部门领导决策重大失误;

  7、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规定的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季度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急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年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

  (三)职工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执行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有领导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旷工或消极怠工;

  2、有贪污、盗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

  3、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

  4、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公司声誉和利益;

  5、严重违反总公司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1、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检查;

  2、罚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职、降级。

  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发现符合工资降级的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对职工进行考核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降职、降级。

  第十章待岗

  第七十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总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本岗位30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第七十二条职工待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征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待岗职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待岗职工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待岗职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适当的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

  第七十五条待岗期间,工资按待岗工资计发,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大病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待岗职工可申请调离本公司。待岗职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复岗通知书》,即为解除待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遵照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6

  一、晋升及降级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转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考核及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二、调职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送至单位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三、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部门

  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发布《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变动或岗位变动,由人力资源部变更薪资名册。

  四、留职停薪

  1、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放《留职停薪通知单》(附件三)。

  2、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复职手续。

  3、留职停薪人员,不保留员岗位,申请复职时,如原所在部门无岗位时,则另行调整岗位。

  五、免职

  凡符合免职规定者,可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审批表》(附件一),会签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附件四),办理离职手续。

  六、附则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 子公司经理

  部门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销售主管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为四职等

  (一)一等: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二等: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秘书。

  (三)三等:部门主管、助理。

  (四)四等:业务、美容师、内勤等办事职员。

  (五)试用员、临时雇员、实习生等均不列等级。自过试用期,升任办事职员时为正式职员。

  第五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

  第六条 职员之任免、调迁、奖惩等事项,均以正式文书发布。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九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报请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程序:部门申请单→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核准→招募培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七日者,不给工资。

  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 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 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 试用同意书。

  (五) 人事资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 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八) 与公司员工有血缘关系亲戚关系者。

  第十五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证

  第十六条 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七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第十九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一) 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 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 拖欠账款不清者。

  第二十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一) 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 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 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泄露业务或服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 不得携带公物(包括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

  (八) 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卫生。

  (十) 员工在工作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

  (十一)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只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营业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六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员工考勤管理细则》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技能、体质及其工作性质而定,从业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贴:岗位津贴、通讯津贴、工作津贴等。

  (三)奖金:效率奖金、目标奖金、全勤奖金、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员。月薪人员,每月五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记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锦8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2-02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08-09

公司人事的薪酬管理制度09-08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11-22

华为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2-11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本11-21

物业公司人事的管理制度09-27

公司人事考勤的管理制度范本12-14

公司人事部管理制度08-18

【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