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6 08:34:39 制度 我要投稿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选5篇)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第七条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评估立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数字福州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市大数据委核实进度拨付资金,协助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的归口管理,对本部门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

  (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与绩效自评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担任项目业主单位时,应同时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业务系统,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一般由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九条跨部门的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可由牵头部门梳理建设目标与需求后,报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指定有关单位担任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参照牵头部门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立项

  第十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福州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福州信息化建设规划及顶层设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全市信息化规划总体框架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定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内容审查、评审论证、项目申报、遴选立项等环节。

  (一)方案编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含优先支持方向及限制建设内容、申报时限与流程、方案编制与评审论证要求,以及各类型项目的建议参考价格。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按照《申报指南》,指导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工作。

  1.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但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案即《项目建议书》;

  2.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3.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

  4.项目方案应当包含需求调查内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技术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维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项目技术方案》或可研暨初设应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内编制。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申报指南》建议参考价格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报市政府审批。

  (二)内容审查。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项目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涉及跨部门项目,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依据《申报指南》对项目方案进行内容审查,未经过审查的方案不得安排评审论证。内容审查范围包括:是否符合建议参考价格要求、建设内容是否属于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必要性、是否充分利用现有数字福州资源、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要求、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绩效指标及工期设置合理性。

  (三)评审论证。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数字福州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论证范围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规划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合理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内容审查意见应答情况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评审会议应邀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且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作为项目档案进行保存。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审核项目方案及内容审查意见应答情况。项目评审论证(含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结论的时效性一般为两年。

  (四)项目申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除市级公共基础(服务)平台性质的项目外,每个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年各不得超过本部门(含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单位数量之和。除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需取得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遴选立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规模,优先安排在建项目、运维类项目以及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后,按申报项目预期成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遴选列入年度数字福州项目建设计划,形成年度《数字福州建设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报市政府审定。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表》办理立项批复。原则上每年安排遴选立项两次。

  第十二条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由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等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服务和运维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

  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监理单位;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监理。

  建设类项目应安排项目功(性)能测试、安全测评或涉密项目分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还应安排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与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上述测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立项批复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跨年度资金预算及工期等各项指标应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招标、验收、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后至政府采购工作前,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立项后,方可政府采购。立项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项目在立项批复之日起的半年内未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批复自行废止,项目取消建设。因特殊原因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逾期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且必须建设的紧急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方案编制、内容审查以及评审论证环节后,直接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增补列入《项目表》并批复立项。原则上市级部门(含所属单位)每年增补不得超过一个,实际由市政府批复为准。紧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福州市当前信息化建设规划的。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议定需要立即建设的。

  (三)有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试测评单位应保持各自独立性,不应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项目测评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严禁将项目监理费、测评费纳入项目主体实施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分别委托测评及监理单位为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在项目开工之前,核查项目实施合同与项目批复内容的一致性,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项目业主单位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的建设内容调整,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金额15%(调整数额计算方式详见附件2),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的。

  第十九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延长工期的,根据合同约定,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后,可延期六个月;向市政府报备后,可再次延期六个月。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或建成后运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整改,有必要的可委托原项目方案编制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第三方评估公司、法律机构等出具评估报告或有关意见,制定详细解决方案后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要求暂停、终止项目。

  (一)不符合第十八条建设内容变更情形;

  (二)逾期一年以上;

  (三)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

  (四)无法完成绩效目标;

  (五)项目建设后应用推广程度不足,无运行(运营)必要;

  (六)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七)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遵循《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最终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复测复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成果归属、保密义务、相关责任条款以及建设类项目的(合同)运维期。

  (一)项目产生的数据资产成果归福州市政府所有;其余项目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系统、源代码、技术资料和文档)归福州市政府所有,或福州市政府与开发单位共有。

  (二)建设类项目(合同)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运维期内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市财政承担的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从部门相关专项资金或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于市财政承担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除统一实施的市级公共基础(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从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余从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投资包含工程(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建设类项目其他费用可包括:系统集成和培训费、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服务类项目其他费用可包括: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与密码测试费;运维类项目可包括监理费。

  监理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费用5%取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3%取费。

  第二十五条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合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项目建设经费(含系统集成与培训费):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首付款、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1.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承建单位须在申请首付款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合同首付款的等值见索即付保函,保函在承建单位完成基础软硬件设备供货,经项目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退还。

  2.首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

  3.项目应包含两年(含)以上运维期,运维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中开发类软件部分总额的60%与合同其他部分总额的5%之和,且按年度分期拨付。

  (二)项目监理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三)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于项目完成相关测试测评工作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六条服务类、运维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合同金额、绩效评价结果和服务进度进行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和《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详见附件3),按规定报批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规定的跨年度资金预算,如有调整,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原因书面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编制费用、项目设计费(包含可研暨初设、技术方案等)、专家评审(咨询、验收)费用、社会机构或法律机构咨询评估费用、以及最终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复评复测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通过立项的项目设计费,根据立项批复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已通过评审论证但未通过立项的项目设计费,根据评审论证后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且不得高于12万元。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体系,根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评审专家对项目满意程度以及最终验收评分结果等指标,对咨询、监理及承建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字福州专家的入库、使用、评价和出库管理制度,以提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决策水平。各单位可申请使用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成后的应用实效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网安、保密、密码、采购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管理或监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存在建设进度慢、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等问题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移送问题线索,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投资估算低于50万元,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前将项目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关于获得国家、省、县区分担等非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在立项批复前获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立项批复后获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情况和国家、省补助资金情况书面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调整市级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十七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数据中心、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以及受众面为全市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涉密项目还应遵照《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单位,均应具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并将通过立项的项目方案于每季度末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政办〔20xx〕184号)同时废止,上年度《项目表》中未立项批复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快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推进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含乡镇、街道)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障等项目。原则上不包括专用设备和办公电子设备的购置以及日常运维的费用。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项目和数据资源基础的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估;负责统筹推进电子政务云、网络、数据安全及数据共享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库和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咨询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项目申报、预算申请、采购、建设、验收、安全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保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密的之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有的、在建的及新建的),原则上必须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数据资源的政府部门无偿使用,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府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本系统项目统筹融合的主体责任,建立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项目统筹联系人负责项目申报把关、参加评审答辩的工作责任机制。

  跨部门的单个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统一申报,牵头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任务分工,各配合单位根据实施内容和任务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每年10月份,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市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时,需提交《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需求方案》等相关资料(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软硬件清单及投资概算等)。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制订项目方案时,涉及机房、网络、数据存储、安全保障等公共基础资源的,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纳入全市统一机房托管和政务云;涉及基础信息共享、综合办公、行政审批、网站等公共基础平台的,原则使用全市统建的基础平台,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在原系统进行适当的改造和扩建;涉及视频监控等安防类的,以租赁为主,按照集约共享要求,同一点位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建设。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按照“统一申报、分类评审”原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组,对于通过初审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依据评审意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级财力的可能,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项目,优先列入项目计划:

  (一)国家、省、杭州市对本市进行年度考核并下达建设任务的;

  (二)有利于政府数字化转型、城市大脑建设、“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的;

  (三)基于全市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数据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多部门统筹建设和业务协同的;

  (四)部门通过向上争取资金等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范围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计划:

  (一)不符合省、杭州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城市大脑建设要求的;

  (二)省市县已有项目或与现有信息业务系统功能重复的;

  (三)全国尚无成功案例且投资金额较大的;

  (四)拟建项目需求不明确、建设预期不理想;

  (五)数据不能共享,业务不能协同,不能接入城市大脑中枢系统的。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者增补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以及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后续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谁建设谁立项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申请书、建设方案、联审意见书等资料向市发改局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标书、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市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报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与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企业需签订安全责任书与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情况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信息化建设经费。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数字驾驶舱理念,实现项目多端可视化,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资金在200万以上的项目验收需邀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项目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通过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已建设、已运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对技术明显落后、系统运行效果差、及可以整合的信息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强制淘汰。对存在有意减少或停止共享信息资源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依据评估意见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二十六条市审计局依法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六章项目运维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维护方案和维护计划,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市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提交项目上一年度运维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终止实施为止。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维护及安全管理,符合国家、省、杭州市制定的各项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适时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未尽事项,参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桐庐县财政局、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桐庐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桐数据【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申报、项目评审、进度跟踪、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街道)及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二、管理职责

  1.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是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

  2.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采购办)是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程序与资金保障,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完成预算单位年度计划编制。

  3.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协同审查及年度计划编制。

  4.其它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预算申报

  1.各单位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上报项目的申报表。

  2.申报项目时,须填写《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表》,重点说明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概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预算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

  3.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表》、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初审。11月底前会同县委改革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进行联审,并提出联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4.项目经县政府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予以下达。

  四、项目评审

  为全流程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依托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建立以项目全生命周期为主线的信息资料库。

  1.项目初审

  申报单位在线上传项目基本信息电子表单、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等资料至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建设方案、资金概算,对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方案退回修改。

  2.专家评审

  ⑴预算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县内专家初审。

  ⑵预算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委改革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线下评审。

  ⑶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前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系统自动抽取5名以上评审专家,评审的专家数量须为单数。

  ⑷评审结果由专家组出具项目审核意见书,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下一个环节;因方案不完善,未通过的项目可经完善后再提交评审;项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暂缓或不在实施。

  ⑸每次专家评审费不超过省市相关标准。

  3.项目招投标

  项目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启动招投标相关程序,通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上传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相关文件。

  4.项目跟踪

  ⑴预算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监督小组,监督项目的建设。

  ⑵预算2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立由单位分管数字化工作的领导、纪检人员、数字专员等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

  5.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验收,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参与。验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包括验收报告、专家意见、整改承诺等终验相关信息,整理入库。

  6.绩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次年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绩效自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桐庐县财政局、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桐庐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监管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xx]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合资合作,以及基金等金融类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国资委认定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主业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与企业规划同步考虑,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5年不变,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以战略和规划为引领,对监管企业投资进行全程全面监督管理,注重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保持对监管企业投资的监管权、知情权,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有必要的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监管企业是国资委授权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投资计划,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和规划。严格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和转型方向,不对主业发展造成影响。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监管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通过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监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计划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年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

  (二)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和结构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设立新企业、对子企业增资项目;

  (六)股权收购、兼并项目、合资合作项目;

  (七)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八)自治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其中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国资委在收到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及相关完整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调整并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明确有权提出投资项目的单位(部门),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决策主体的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应当遵照本级决策机构工作规则,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并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形成决策意见前,应当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所投资的基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备案的,且本企业的出资额不高于基金规模三分之一的,基金的具体投资项目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权限及决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核程序。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国资委通过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重大投资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监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内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进展情况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合资合作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分析;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应突出体现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国资委在对监管企业开展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二)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三)二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四)设立特别监管类项目。一级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类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国资委收到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及相关完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履行前置性审批的,企业在向相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应先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等相应的监管程序。

  第二十四条实施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实施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一般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草签的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投资双方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应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对应的项目评审专家库。纳入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以及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应由国资委出具意见之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评价。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论证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突出和特别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加强与外事部门沟通,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做全面评估,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制订。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股权类、合资合作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上年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同行业警戒线水平的监管企业,企业应审慎决策投资项目,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三十条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相关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在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中,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不良严重后果的,追究决策者、实施单位(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监管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应的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监管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监管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开通运行前,各监管企业需按本办法的要求和时限,以纸质方式上报文件和相关材料。

  受托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管,委托监管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和时限,及时将审核或备案材料报送至受托监管部门履行审核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自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月1日分步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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