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4 11:16:46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部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部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办公室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办公室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1、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工作。

  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

  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一条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规定对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由办公室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一经由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四章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配合财政部门作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我部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

  第十八条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标尺和准绳,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由各申报和用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价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与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关各业务科室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

  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局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xx〕2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部门。财务处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部门整体预算绩效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

  (一)部门整体预算绩效:是指学校各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是指项目预算支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实现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促进部门管理与执行能力提升。

  (六)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应逐步公开,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部署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二)审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研究确定预算绩效指标以及绩效评价原则、方法、指标体系等。

  (三)审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审定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财务处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协调和指导预算执行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三)设定和发布预算绩效共性评价指标,推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等。

  (五)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

  第九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协助财务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确定项目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审核、汇总报送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跟踪、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配合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工作报告。

  第十条预算执行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预算绩效实现结果。

  (二)按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措施,改进和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指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其中:

  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申请部门设定。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所反映的内容应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的目标要求等。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匹配、符合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重点方向一致,与资金使用范围、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四)标准科学。绩效指标的设定时应参考一定的标准,如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第十五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编制本部门整体收支预算绩效目标,以反映本部门整体收支预算与实现本部门事业规划的关联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进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的提升。

  第十六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基本支出范围、资金渠道、定额标准以及重点支出内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以发挥基本支出对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审核。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预算控制目标等,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审核的要点包括:绩效目标与事业规划的相关性,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绩效指标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清晰、完整、细化、可衡量,实施方案及措施的可行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对于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意外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经审核后可以调整绩效目标。

  第四章绩效目标监控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的相关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由财务处列入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确定绩效监控目标和分解工作任务,协同预算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的预算执行动态信息,分析和对照检查绩效目标,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预算执行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协同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与项目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以项目绩效管理为纽带,对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部门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预算执行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预算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依据: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预算批复,绩效目标资料;

  (三)资金及管理规章制度,财务会计资料;

  (四)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五)有关的审计、监督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的适应性,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部署评价工作;

  (二)汇总、分析、审查绩效资料等;

  (三)综合评议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发布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对象。财务处在征集预算建议时发布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或者结合预算管理重点选择事业规划确定的战略性项目、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项目、绩效空间提升潜力较大的项目等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报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预算绩效资料汇总审核。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评价对象应报送预算绩效工作报告。绩效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为达到绩效目标采取的工作程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情况等。

  财务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和相关操作规范,收集整理相关基础数据,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对照分析,结合预算执行结果形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资料。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议。财经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绩效评价机构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一)综合评议采取专家集体评判方式。通过听取预算执行部门绩效工作报告,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资料进行集中评议。

  (二)根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采用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对象给出评议量化分值。

  (三)根据绩效评价量化分值确定评价分级结果。评价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发布。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由财务处报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应充分揭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缺陷与薄弱环节,以及改进和提高绩效的建议、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提高。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问责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部门年终考核评优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七条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况收回预算、核减下年度预算、暂停预算申报权等,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事业规划》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状态等研究报告,也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是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xx〕285号)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xx〕3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四个环节,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第三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责任主体,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和创收资金,重点是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四)绩效问责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各单位实施绩效管理情况逐步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快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倒逼机制。

  (五)信息公开原则。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的逐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院长办公会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部署、监督和检查。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咨询机构,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的审查,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建议。

  第七条财务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全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评审。

  (三)对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上报学校并反馈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四)按照《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等组织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评价。

  (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学校或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六)按要求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配合财务处和学校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二)跟踪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并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上报财务处。

  (三)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编制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具体编制绩效目标范围由学校在布置年度预算编报时予以明确。绩效目标由各单位在申报预算和资金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不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条绩效目标体系分学校整体支出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两个部分。

  (一)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依据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计年度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时,应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立项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用途和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填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学校预算中纳入中长期预算的项目,应建立完善年度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机制,各预算部门应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财务处按要求编制学校整体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部门(或专项项目)绩效目标,报送财经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与预算审核同步进行。财务处在每年部门预算“一上”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从预算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等几方面对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学校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

  第十三条第三方评审。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或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第三方独立评审。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并下达各部门。

  第十五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由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送学校重新审核绩效目标并批复下达。

  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批复后,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绩效目标了解和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并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报送《绩效运行监控报告表》。

  第十七条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和财务处报告,并及时纠正和调整,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必要时通过预算调整程序取消或调减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各预算单位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一般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财务处报送绩效目标调整报告,按规定程序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手续。

  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并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预算部门(或专项项目)自评,财务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独立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应从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务处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务处会同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制定。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对跨年度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工作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项目任务完成后,各预算部门(或专项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及时向财务处报送绩效报告,绩效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务处统一制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五)形成评价结论;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重点评价由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三方独立评价由学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特定程序进行。财务处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学校审核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学校也可根据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自行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或专项项目)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反馈意见和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或专项项目)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学校财务处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和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建立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申报相结合的机制,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编制预算、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促进“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项目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十二条逐步建立绩效奖惩问责机制。各预算部门(或专项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预算绩效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建立约谈制度,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部门(或专项项目)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街道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优化预算编制,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xx〕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街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对预算支出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据此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跟踪、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四大环节组成。其中绩效目标设定是预算绩效管理四大环节的源头,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和工作重点,是后续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是指以客观、可测量的绩效指标来表示的项目或单位整体支出绩效水平,包括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的使用财政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主要通过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来进行描述,与绩效指标评价和绩效监督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绩效目标应设置尽量细化、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用指标体系考察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相应部门的`绩效执行效果等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街道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或部门(单位)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设定绩效目标,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会同财政所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预算一并报送。

  第五条财政所定期对街道部门绩效运行跟踪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管理工作不足之处进行完善规范。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始终。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财政管理从“重分配”到“重效益”,从“力争资金”到“用好资金”的转变。

  第七条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编制和绩效跟踪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规范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制定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的财政大监督机制。

  第八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适时实施绩效评价。在预算执行结束后,邀请市财政局组织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对部门支出绩效实施再评价。通过实施绩效评价,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研究建立科学、规范、实用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手段,推进以预算绩效管理网络、绩效信息平台、绩效指标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绩效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十条完善问责机制,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是关键。财政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通过结果应用,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通过问责来强化各部门的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尽快形成“谁干事谁花钱、谁花钱谁担责”的机制,以绩效为核心确定资金的投向和数量,对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形成约束,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一年预算编制、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认识,把“用钱必问效、问效必问责、问责效为先”的绩效管理理念,渗透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管理责任和分工。

  第十二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内部管理控制,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预算的执行力和规范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目标,以最大化发挥出项目资金的效益。建立绩效管理运行监控机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开展过程控制,做到动态实时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绩效目标的实现。过程控制还要与预算执行密切衔接,有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信息进行数据采集与核实、量化与分析,对绩效目标完成程度进行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预测。此外,对于形成的绩效评价报告要与部门决算紧密衔接,以真正实现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控。

  第十三条在编制项目预算的阶段,不但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还要完善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指标评价体系。其中,指标内容包含成本指标、效率指标、业绩指标、效益指标、环保指标等,首先设定几个大项的指标,再设定细化、详实的指标,并设置指标的权值。其次要注意共性指标和特殊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指标的全面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全面落实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利用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判断每一项资金的金额及去向、每一项成本及费用、产生的效益及社会影响,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财政所要不断完善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要求各相关部门先自评,然后围绕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评价,最后结合考核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实现评价方式民主化、评价主体多元化、考核机制科学化。在考核评价结束之后,要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合理运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奖励和处罚,并把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此外,还要坚持绩效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将绩效评价结果,特别是涉及民生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财政支出对公共事业的补偿和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街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7日执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统计系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支出责任,树立效率意识,根据临海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预算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因由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发改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局党组是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办公室负责预算绩效的具体实施。市发改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改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第三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时,各科室应根据工作计划,申报项目中期绩效目标(一般为三年)和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单位职责、科学可行,准确具体。

  第四章预算绩效监控与管理

  第七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时限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预算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资金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监控的内容。第八条监控流程:确定绩效监控目标、开展绩效监控、进行情况分析,及时纠偏,形成监控结论。

  第九条各科室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原因,上报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十条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各科室要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逐级报送办公室。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办公室依据年初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科室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单位预算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各科室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绩效评价结果要按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

  第十五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有关资金使用效率。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条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经中期绩效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不需要继续安排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

  (四)干扰或者阻挠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xx〕11号)《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皖教财〔20xx〕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测与评价、绩效结果应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预算资金运行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围绕绩效目标进行预算管理,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强调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推进预算绩效信息逐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绩效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上级统筹分配的有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绩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办法和跟踪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组织领导预算绩效申报、评估评价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监控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督促各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实施跟踪、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督促各单位推进预算资金执行,对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学校整体预算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四)起草学校整体绩效评价报告,经学校审议后报送上级部门,接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五)督促落实上级部门整改意见,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要求做好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七)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做好汇总存档。

  第七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审查,建立完善各类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跟踪归口管理预算的执行进程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保障各项预算规范有序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三)做好相关资料归集和数据分析,组织预算执行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归口管理预算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四)根据绩效评价反馈结果,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整改意见。

  第八条 预算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报送预算绩效目标,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实现预算绩效目标;

  (三)做好预算执行数据统计、信息核实、材料报送等工作;

  (四)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内容与环节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执行进度;

  (三)预算执行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效果、结果应用及存在问题分析改进。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绩效目标设定。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预算和追加预算时,同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评估结果作为预算申请的必备条件。

  (二)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了解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任务实施进程,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如期实现。

  (三)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完毕后,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反馈问题制定改进方案,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同类资金预算安排和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分为学校整体支出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一)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按要求依据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计年度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立项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用途和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填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学校预算中纳入中长期预算的项目,应建立完善年度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机制,项目单位应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谁分配资金、谁确定目标”的原则,由各单位在申请年度预算时,按以下要求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部门职能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收支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要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确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目标编制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审核与预算审核同步进行。

  (一)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完整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等情况。

  2.相关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 划、部门职能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绩 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等情况。

  3.适当性审核。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 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 之间是否匹配等情况。

  4.可行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及再评价等情况。

  (二)初审后的绩效目标,连同预算一并提请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审定。若需上级部门批复的,还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第三方独立评审。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预算经相应程序审查批准后,绩效目标随同年度预算一并批复下达。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调整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预期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算资金计划产生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满意率的实现程度及趋势。

  (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工作任务调整情况等。

  (三)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分配下达情况、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情况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情况;外部环境、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等。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单位应将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有机结合,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预算执行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证完成绩效目标。

  各单位应在年中和年末,梳理分析预算执行进度及支出绩效情况,如实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部门整体或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管理,重点关注资金到位、经费支出、任务完成进程、目标实现程度等动态情况,采取定期报送进展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方式,对资金运行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财务处采取日常监控、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序时进度分析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业务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经费执行进度,将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要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益。

  第十九条 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单位职责、项目特点、实施情况和绩效跟踪反馈意见,适时开展重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部门运转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偏差。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使用预算资金。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或项目执行期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学校整体预算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产出情况、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单位依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体现。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预算执行率偏低的项目,要深入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预算执行单位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评价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领导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和绩效评价实施单位;

  (三)财务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四)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六)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 结果反馈书;

  (七)绩效评价实施单位撰写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绩效评价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主要内容,力求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根据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七章 监督及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压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使用预算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8

  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务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学校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评价。

  一、预算绩效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绩效管理遵循的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法规范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3、绩效相关原则。绩效管理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绩效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章,制定学校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2、负责组织学校的绩效管理工作。

  3、负责对重点项目直接进行绩效评价。

  4、负责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

  5、负责对绩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四、绩效管理的对象

  1、绩效管理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2、绩效管理是指对学校整体或分类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具体项目绩效的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且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五、绩效管理的内容: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进行阶段性评价)。

  2、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5、专项绩效评价规定的内容。

  六、绩效管理实施程序:

  1、收集、审核资料。绩效管理小组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2、现场勘查。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组可采取现场勘察、询查评价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3、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权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4、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5、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xx〕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xx〕1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xx〕3号)等规定,为推动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将绩效目标的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和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一)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学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拟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二)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学校以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和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三)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四)绩效评价管理,是指学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五)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学校根据评价结果,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学校年度预算所有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部署学校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四)审议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沟通协调预算绩效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绩效指标框架。

  (二)根据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具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学校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编报;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等。

  (三)按规定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审核项目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汇总编制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跟踪项目资金执行进程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督促项目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绩效评价改进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资金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指导项目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配合领导小组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业务单位,承担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负责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信息、数据的搜集、统计、核实、报送等工作。

  (三)实施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和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四)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推进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的其他支出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评审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学校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学校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资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以及征询师生员工意见等。事前绩效评估一般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预算责任单位)自行实施,形成评估结果;确有需要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预算责任单位)自行实施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制订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等。事前绩效评估以自行实施方式开展的,需有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

  (三)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四)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格式详见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2)。

  (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档案。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根据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还需进一步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的,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再行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所有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选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可分为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分为校内各预算责任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或预算单位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具体预算项目的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可分为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长期绩效目标的计划期应与学校规划期保持一致。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各预算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相对应,与预算资金支出范围、方向和效益紧密相关,并与预算确定的资金规模相匹配。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坚持“定量为常态、定性为例外”的原则,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适度压力。绩效指标值的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原则上,相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

  (四)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成本效益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的数据获取、检验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用以衡量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预算资金预期取得成果或提供服务情况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八条绩效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是指学校和上级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预算,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资金预算时,同时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制定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项目执行的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格式及说明详见附件3)。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支出绩效目标的填报,在项目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基础上汇总形成,应与项目的建设目标、支出内容等有效衔接。

  校内各预算责任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格式及说明详见附件4),应当与各预算责任单位的职责、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内容等有效衔接。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填报,在各预算责任单位报送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应与学校发展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等有效衔接。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二)相关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预算单位职能是否相关,设定的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审核。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等情况。绩效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四)可行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等情况。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价及再评价情况应当作为绩效目标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审批并确定的绩效目标,若需上级部门批复的,还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学校在下达预算责任单位校内执行预算时,将绩效目标一并下达,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时,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及评价标准,通过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序时进度分析等,动态了解和掌握业务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经费执行进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包括学校所有项目支出(不含不可预见费经费)。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当集中对本单位1-7月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集的绩效运行信息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格式详见附件5)。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汇总填报。

  (四)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完成后,需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所有《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报送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将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缓或停止项目实施,及时进行纠偏并整改落实,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延续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原则。预算责任单位自评和学校再评价应职责分明,各有侧重。预算责任单位自评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学校再评价侧重于资金使用效益或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预算责任单位需对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学校根据需要在预算责任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学校再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预算责任单位绩效自评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学校再评价可在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对象。

  2.成立评价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

  3.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校长审核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

  1.收集、审核资料。预算责任单位全面收集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

  2.现场勘查。绩效评价工作组对预算责任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可采取现场勘察、询问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三)撰写和提交报告阶段

  1.撰写自评结果。在收集的数据和信息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自评结果。

  预算责任单位负责撰写本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和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预算责任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的基础上,负责撰写整个项目的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预算责任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的基础上,负责撰写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2.提交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绩效自评结果。原则上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和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备案。

  3.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三条 预算责任单位绩效自评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绩效自评时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学校再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总分100分,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分为表格形式和文字形式。运转类项目或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可只出具绩效自评表(格式详见附件6)。其他项目和整体支出绩效自评需出具文字形式的绩效自评结果(格式详见附件7、8),包括自评结论、佐证资料等。

  第七章 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预算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评价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预算资金分配、资金结转和财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学校对预算责任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学校统筹。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在省政府预决算公开专栏和学校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并永久保留。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切实提高学校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学校进行预算绩效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预算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升资金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xx】10号)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xx】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管理理念,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资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包括学校整体预算绩效、项目预算绩效。具体包含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坚持目标管理、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惩并举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操作规范等工作;统一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对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抓好结果应用推广工作;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学校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审核编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报财务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务处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预算执行单位职责。落实执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具体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任务;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围绕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对资金申请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采用一定的评估方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九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必要时需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安排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事前评估工作要提高效率和效益,控制评估成本。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湖北省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职能部门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按照“谁分配资金,谁负责绩效事前评估”的原则实施事前绩效评估。预算执行单位申请预算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包括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及其实施方案可行性。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评估应选用简便有效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能申请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由预算执行单位设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定。项目资金有具体绩效目标,可结合学校实际增加一定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考核量化、适度压力、相关匹配、指向核心、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及学校相关政策;应与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具有相关性;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应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应科学。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工作成果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九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服务情况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反映预期工作的数量;

  质量指标反映预期工作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

  时效指标反映预期工作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成本指标反映预期工作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

  (二)效益指标,是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等;

  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二十条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项目申报书要求填报相应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等项目资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部门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或者绩效目标发生相应变化,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预算批复后,按预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和要求,公开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对预算资金绩效运行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每年8月集中对学校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完成绩效运行监控表的填制工作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以及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三十条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有效性监控。

  第三十一条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是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预算实施单位相关资料,报送财务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决策部署、工作任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机构按照《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规范》、《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报告上报财政厅,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绩效较差项目预算调整至保障绩效好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部门(院部)年终考核加分奖励项目,财政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A)给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一定考核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按要求与决算报告同步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20xx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一、预算绩效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预算绩效小组工作职责

  1、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首先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修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的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2、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学校要定期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监督预算实现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完善各项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监督;推进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23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增强地方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省级以下工作开展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拟定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国家林业局设定、财政部审核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财政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指导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本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省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省级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级自评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附后)。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在全国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xx〕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各地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合有关方面审核意见,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当地专员办。各地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当随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本省自评工作,按照财预〔20xx〕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和通报。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xx〕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核定的相关支出,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原则上,省级部门所有申请财政资金的预算支出都要设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不可或缺的有机内容;所有设定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都应开展绩效监控,作为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都要由资金使用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作为部门决算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第八条以下省级部门财政资金必须设定绩效目标并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一)省级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二)省级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设定年度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将基本支出有关情况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全面反映全部部门预算资金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省财政厅将部门整体支出有关绩效情况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四)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纳入项目库并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并加强中期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

  (六)省财政厅要求其他需申报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绩效管理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省财政厅、省级部门、省级部门下属单位以及项目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配套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指标体系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具体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作为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审核和汇总,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省级部门下属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管理职责由省级部门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部门预算管理实际,自行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省级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一)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按要求随同项目申请提交省财政厅。

  (四)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纳入项目库申请提交省财政厅。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中期财政规划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六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省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省财政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分别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包括: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绩效目标;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或项目申请内容及说明中。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或项目申请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省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

  第五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是指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或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省级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一般性项目,由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结合部门预算和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可根据需要,充分利用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和委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等智库,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其中,对一般性项目,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对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中期财政规划绩效目标等的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

  第三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省级部门。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和项目安排意见,随预算和项目资金一并下达省级部门。

  第六章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以及财政中期规划和项目库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一)省财政厅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预算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项目单位;

  (二)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在下达资金文件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同时,随同下达项目库文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四)纳入财政和部门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规划中同步列示相关绩效目标。

  第三十三条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项目调整流程报批。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绩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绩效监控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省财政厅负责重点绩效监控,选择重大项目或部门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重点监控。

  第三十五条绩效监控的重点是批复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监控,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监控表”。其中,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省级部门及其所属部门要将绩效目标监控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建议,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预算和项目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项目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预算和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省级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此前关于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4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一、预算绩效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预算绩效小组工作职责

  1、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首先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修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的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2、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

  学校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监督预算实现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完善各项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监督;推进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机构编制系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支出责任,树立效率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云南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云发〔20xx〕84号)、《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德发〔20xx〕26号),以及德宏州财政局和上级编办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预算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因由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德宏州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机关,以及各县(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根据机构编制事业发展形成事前科学制定指向明确、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的目标,事中跟踪和监控,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绩效核心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结果为导向,提高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

  (三)考核评价原则。根据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考评,并纳入目标考核,对无效低效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按照财政部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的具体实施者。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以办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兼任,综合科、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评价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预算绩效管理由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及绩效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六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

  (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制定办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对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本级、机关各单位的预算绩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办本级、机关各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2.组织办本级、机关各单位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进行初审。

  3.对预算绩效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州财政局报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4.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各相关单位预算绩效完成情况进行监控,收集整理各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组织撰写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绩效自评报告,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州财政局。

  5.组织开展对办机关各单位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对使用上级划拨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6.落实上级部门绩效整改要求,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负责本部门相关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执行进行跟踪,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和佐证材料,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算绩效有关工作。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全面负责;分管办领导对分管部门的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指导和监督责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审、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时,可根据具体需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时,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计划,申报项目中期绩效目标(一般为三年)和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单位职责、科学可行,准确具体。未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不得申请单位预算资金,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四章预算绩效监控与管理

  第十二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时限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预算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资金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十三条监控流程:确定绩效监控目标、开展绩效监控、进行情况分析,及时纠偏,形成监控结论。

  第十四条各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原因,上报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十五条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各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1),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各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形成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报告(附件2)。

  第十七条各单位将绩效监控表、绩效监控报告,按要求逐级上报到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第十八条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绩效监控情况,将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机关目标考核;对各单位无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对预算绩效监控工作中发现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违规支出等问题,按程序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和问责。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单位应依据年初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单位预算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作为人事部门评价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要按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有关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解释,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 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省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省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省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省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选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省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省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重点评价。省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省直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反馈整改。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

  第二十六条 与预算挂钩。省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区域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省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省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向省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省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人大。

  第二十九条 明确责任约束。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立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医院经济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医院对所有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和财务实行全面管理,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二是医院内部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医院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充分运用预算手段开展医院内部各类经济资源的分配、使用、控制和考核等各项管理活动。具体包括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筹资投资、业务等预算。

  第四条 医院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制规范,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预算、决算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医院预算组织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坚持以战略发展规划为导向,确定年度计划目标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员性、全方位预算管理,覆盖人、财、物全部资源,贯穿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各个环节。

  (三)约束性原则。强化预算硬约束,原则上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要明确预算执行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已经批复的预算,增强预算统筹能力。

  (四)绩效性原则。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推进预算效益效果提升。

  (五)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依据外部政策环境和医院经济活动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机制、流程、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业务主管部门要将全面预算管理纳入医院预算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由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预算科室组成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医院所有部门、所有科室均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确保预算责任能够分解落实到各级预算责任单元。

  第八条 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医院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预算执行报告、决算报告等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全面预算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预算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医院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明确负责预算管理工作人员(至少1名),各归口部门、各预算科室要设立兼职预算员。

  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各项预算管理制度,组织、指导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预算科室编制预算,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调和平衡,汇总编制医院全面预算方案,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并编制报告,组织编制医院决算报告,开展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及编制报告等。

  第十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收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支出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牵头会同预算科室编制归口收入、支出预算,并监督归口收入、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

  收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医务、财务、科研、教学、医保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医院收入预算。其中,医疗收入预算不得分解下达至各临床、医技科室,效率类、结构类指标可分解下达。

  支出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人事、总务、设备、药剂、基建、信息、科研、教学等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能划分应当能够覆盖医院全部支出业务,且责任分工清晰明确。

  第十一条 预算科室包括医院所有临床、医技等科室以及行政后勤等全部预算责任单元,是全面预算管理执行层。

  预算科室的主要职能包括:在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内容

  第十二条 医院全面预算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规定统一编制的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二是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编制的财务预决算,综合反映医院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筹资投资、现金流量等全面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规定的编报格式和规范编制中期规划、年度部门预算和年度部门决算。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第十四条 医院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编制财务预算,包括业务预算、收入费用预算、筹资投资预算及年度预算报告等。

  (一)业务预算。主要反映医院开展日常运营活动的预算,包括医疗业务工作量预算、财政专项预算、科研教学项目预算等,是收入费用预算、筹资投资预算编制的主要基础和依据。

  (二)收入费用预算。主要反映预算期内与医院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预算,包括收入费用总预算、医疗收入和医疗费用预算(包括管理费用预算)、财政补助收入费用预算、科教项目收入费用预算和其他收入费用预算。

  人员经费和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筹资投资预算。主要反映预算期内医院进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预算。

  筹资预算主要指借款预算、融资租赁预算和引入第三方合作预算。医院借款、融资租赁和第三方合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投资预算主要包括设备、车辆和无形资产购置预算、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预算、对外投资预算等。医院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认购国债、全资或与第三方合作举办独立法人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医院对外投资的资产来源和投资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预算报告。包括全部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包括编制预算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医院基本情况、业务前提条件或基础、收支测算原则与比率、重要费用支出项目说明、大额固定资产购置说明、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项目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外投资和第三方合作项目说明、长期负债情况说明等。对外投资和第三方合作项目应当详细说明合作方、合作模式、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主要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等情况。长期负债应当详细说明筹资对象、期限、筹资用途、筹资规模、利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政府是否负有担保责任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医院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决算,包括收入费用决算、筹资投资决算、财务运行决算及年度决算报告等。

  (一)收入费用决算。包括收入费用总决算、医疗收入和医疗费用决算、财政补助收入费用决算、科教项目收入费用决算和其他收入费用决算。

  (二)筹资投资决算。包括设备、车辆和无形资产购置决算、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决算、对外投资决算、借款决算、融资租赁决算和第三方合作决算。

  (三)财务运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决算、现金流量决算、净资产变动决算等综合性报表,综合反映收入费用决算和筹资投资决算的结果。

  (四)年度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决算编制说明应当包括编制决算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于理解各决算报表,应当至少包括预算编制说明涵盖的事项。编制决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原则上应当与预算编制保持一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详细说明。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统筹考虑以下方面:

  (一)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保障基本医疗服务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战略发展规划为导向,根据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预测年度收入支出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三)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医院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专家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并纳入院务公开内容。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的方针,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充分考虑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结合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定额标准变化因素等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六)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七)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应收应付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借款规模;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严禁举债建设。

  (八)严格结余资金管理,医院累计可支配医疗盈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一定比例的,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累计可支配医疗盈余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规范专用基金提取。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根据预算内容设置预算项目,并针对不同预算项目的特点,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增量预算、零基预算、定期预算、滚动预算等预算编制方法。编制方法应当相对固定,预算期内的编制方法变动应当经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组织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各预算科室应当配合预算管理办公室、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五章 预算审核和批复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医院预算应当遵循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重点审核医院收支总量和结构变化,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重点支出以及筹资投资、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具体包括:

  (一)医院收入变化幅度与近三年收入变化幅度对比情况,变化幅度是否合理。

  (二)医疗收入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优化医院收入结构,逐步降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所占比重,提高诊疗费、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收入所占比重。

  (三)人员支出预算是否准确、完整反映医院所有人员(包括在职职工、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离退休金等预计发放情况。

  (四)管理费用占总体费用的比重是否合理,是否坚持了厉行节约、勤俭办院的方针。

  (五)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和其他重点项目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是否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举债建设和融资租赁等情况。

  (六)对外投资和第三方合作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七)结余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累计可支配医疗盈余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医院和累计可支配医疗盈余滚存较大的医院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预算评审专家库。在医院自行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医院申报的专项项目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入库的重要依据。对重大采购与投资预算应当聘请院外专家参与评审,或者由公正客观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论证。

  第二十三条 医院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预算报告应当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医院决策机构通过后按照要求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完善各项预算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预算执行授权审批制度和各项审批程序,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并将预算作为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通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各科室(或成本核算单元)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预算管理办公室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并对预算差异较大的情况进行分析和上报。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医院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当医院事业发展计划有重大调整、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及存在其他事项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并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安排财政资金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决算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决算工作, 编制部门决算和财务决算,确保及时完成年度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部门决算和财务决算应当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医院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

  对于医院的部门决算,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决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决算统一批复。

  医院应当按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并纳入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范围。

  第九章 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分析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分析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报告。

  预算编制分析。反映医院业务预算、收入费用预算、筹资投资预算等预算编制情况。

  预算执行分析。反映医院当期收支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分析。

  预算结果评价。全方位综合评价医院当期预算完成情况。

  (二)财务报告。

  财政保障水平分析。反映医院当期收到的财政补助情况及财政补助支出进度。

  医疗费用控制分析。反映医院当期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盈余分析。反映医院除来源于财政项目收支和科教项目收支之外的收支结余水平,体现医院财务状况、医疗支出的节约程度以及医院管理水平。

  收入费用结构分析。反映医院收入费用结构的合理性,使用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以及人员经费占比、管理费用率等指标。

  成本管理能力分析。反映医院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耗费的成本水平,使用门诊收入成本率、住院收入成本率、百元收入药品、卫生材料消耗等指标。

  偿债能力分析。反映医院当期使用资产偿还债务的能力,使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指标。

  资产运营能力分析。反映医院当期期末资产规模、结构、收益及质量情况,使用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

  发展能力分析。反映医院通过各种经济活动不断扩大积累而形成的发展潜能情况,使用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

  工作效率分析。反映医院的病床、医疗设备利用率及出诊医生的工作效率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会计核算分析。反映医院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内部控制分析。反映医院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及实施情况。

  绩效考核分析。反映医院预算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当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其他分析。会对医院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分析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析。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财务分析指标预警机制,对核心指标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查找原因并采取对策措施。医院应当加强财务分析结果的应用,对于财务分析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医院年度预算分析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章 预算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各环节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探索构建核心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医院财务、资产、业务等信息互联互通。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采用合理方法考核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和业务工作效率等情况,确定预算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落实差异责任,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并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资源配置、年度评比、内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医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筹考虑资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医院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强化绩效考核导向,推动落实公益性,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应用技术指引》和《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对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调整、决算、分析、考核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医院管理和运行效率。

  第三十九条 医院预算管理系统要与医院其他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等)有效对接,逐步实现预算系统与其他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预算数据直接从信息系统汇总提取,减少人为干预。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全面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管理实际,确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程度、方式和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医院预算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当以审计后的财务决算为基础,重点公开医院收支、门急诊次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住院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主要病种例均费用等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并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医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来源、标准等进行规范,以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公开信息的可比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全面预算编制周期为公历年度。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将跨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将细化后的项目预算纳入每个预算编制周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委财务司主要职责:

  (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

  (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

  (三)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完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库;

  (二)协助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预算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重点论证。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可根据评价对象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三条委财务司和各单位结合预算申报等有关评审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新增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公共卫生防控能力建设、医学科研等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中心工作,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卫生健康产出和效益,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评价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明确组织管理、职责分工,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可以按照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评估结果为建议完善的,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纳入项目库管理;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目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绩效指标。对总体目标的管理过程和实现程度的细化、量化描述,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三)指标值。绩效指标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水平或结果,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满意度,与预算支出内容和预算总量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并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可衡量的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对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与预算支出标准相适应。

  第十九条委财务司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并根据年度重点中心工作任务动态调整维护。指标库遵循开放共享原则,供各单位使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明确设定依据、设定方法、设定程序以及参考标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纳入预算文本。

  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绩效指标原则上从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内容。委财务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反馈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单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单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后,按照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务司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各单位批复所属单位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随同预算调整,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单位监控、部门监控和财政部定期监控。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执行预算,谁监控目标”的原则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所有项目支出开展日常监控。对重大项目以及各类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各单位应当对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监控。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对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预算执行进度慢和管理存在漏洞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和改进。

  鼓励各单位建立单位内部绩效预警机制,强化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委财务司结合委党组确定的年度重点中心工作,确定部门重点监控项目,实行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加强监控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分类预警机制,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实现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于每年8月,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收集、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详见附件3),形成本单位绩效监控报告,并于8月10日前报送委财务司。

  委财务司审核汇总后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并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订的参考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委财务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纠偏止损。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明确绩效指标的权重、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流程,开展单位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4),随部门决算报送委财务司。委财务司加强对自评结果的审核。各单位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委财务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优先选择贯彻落实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等重大政策和委党组重点工作任务的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原则上应当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委财务司组织汇总单位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随同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委财务司将部门评价结果反馈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委财务司和各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评价工作,并组织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七章绩效管理工作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绩效管理工作结果应用是指利用绩效管理工作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考核、反馈、激励约束、信息公开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单位提升绩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委财务司组织各单位开展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按照各单位先自评、委财务司再复评的程序,重点考核绩效目标质量,绩效监控及纠偏,评价结果及应用,财政部、审计署和我委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委财务司根据考评结果通报工作考核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委财务司应当总结分析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各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工作,明确责任人,制订整改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条委财务司建立绩效结果、整改情况、工作考核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一)对于绩效较好的单位和项目优先保障;对于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于绩效较差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二)对于工作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予以预算倾斜;对于较差的单位,视情况通报、约谈、核减预算。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合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绩效管理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以及财政部、审计署和我委抽查结果与绩效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结果应用,将其作为内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单位建立绩效工作结果与政策制度调整、年终奖惩、处室绩效、干部晋升等挂钩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由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执行。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xx〕82号)同时废止。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1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xx〕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预算为对象,以预算项目和资金在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为内容,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体系,以实现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升预算支出效果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和学校使用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自主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费归口管理和使用单位(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马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议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工作规划,研究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预算绩效有关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指导各经费归口管理或使用单位(部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对绩效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新设重大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四)构建分项目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编制学校整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六)组织开展全校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的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汇总、编报学校的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学校整体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七)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按要求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八)其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新设重大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三)审核、汇总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协助编制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四)跟踪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的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经费使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具体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研究并设置预算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

  (三)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对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新设重大预算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论证评估,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设的申请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预算项目。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可以由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设置、审核、反馈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设置,并填报绩效目标表。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整体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置,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对预算资金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预期可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级指标。产出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指对预算资金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预期可产生实际效果的一级指标。效益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十七条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指标值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

  第十八条指标值确定的依据一般包括:历史数据、计划数据、行业标准、其他数据等。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学校职能、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规划。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计划数据、行业标准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六)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核量化。坚持以定量指标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二)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

  (三)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四)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键性指标。

  (五)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的审核。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逐级汇总审核;无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由经费使用单位(部门)随年度预算直接报财务处审核。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经校领导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的反馈。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财务处在下达预算时同步将绩效目标反馈给相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除日常运行监控外,每年对项目资金1-7月的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开展一次运行监控活动。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分别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编制、审核《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经校领导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预算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申请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按照实施评价的主体分为单位(部门)自评和学校评价两种方式。

  (一)单位(部门)自评,是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自我评价。绩效自评应当根据预算反馈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二)学校评价,是指由财务处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活动。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校评价工作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的重点评价、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学校职责、事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资源和业务活动,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学校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学校整体绩效水平。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绩效评价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由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协商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所有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主要通过自评表的形式反映,但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绩效评价和学校整体绩效评价应当以文字的形式出具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实施,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结果、学校评价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运用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措施,以实现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反馈整改。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整改落实,逐步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与预算挂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调减或取消下一年项目预算。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将按要求与学校部门决算同步在学校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中公开。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约束。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费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对预算项目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学校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不得影响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绩效指标框架、目标和运行监控、自评结果、编制说明及证明材料等绩效管理资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布置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时做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工业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财〔20xx〕19号)同时废止。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牵头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三峡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校预算绩效目标;财务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六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二)审核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

  (三)指导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指导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及时公开绩效目标;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七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

  第九条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省直专项支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审核、批复以及调整、应用等环节。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设置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设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设置应当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学校及各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学校所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五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

  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

  效益指标,是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等;

  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

  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十六条工作运转类项目,可以主要设置产出指标;经济发展类、事业发展类、民生保障类项目,应当同时设置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七条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

  第十八条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是指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学校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中期财政规划和学校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五)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数据以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七)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考核量化。坚持“定量为常态、定性为例外”的原则。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原则上,相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

  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键性指标。

  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表是所设置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填报《项目申报表》(格式和说明见附件1-1、1-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财务部门应当牵头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和说明见附件2-1、2-2),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完成;省财政厅审核需要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设置程序包括:

  (一)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根据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

  (二)财务部门设置绩效目标。财务部门按要求设置校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相关单位绩效目标,上报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设置的方法包括: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可以将绩效目标分解为多个子目标。

  3.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项目支出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明确指标值确定依据,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置

  1.对学校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学校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学校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可以分解为多个子目标。

  3.依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结合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明确指标值确定依据,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五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并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置与学校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新增的重大政策、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审核绩效目标时,应当参考以前年度该项目部门自评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通过逐年修正绩效指标,如此循环往复,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形成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在批复学校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学校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部门自评。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监控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运行监控。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1-7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绩效监控,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见附件5)于8月15日前上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必要时,可由财务部门牵头,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第三十三条通过绩效运行监控,财务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一)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报请省财政厅同意,调减当年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是检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反映绩效目标管理成果。绩效评价管理另行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三十六条对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20xx年12月25日印发的《三峡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校〔20xx〕67号)同时废止。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文」06-20

单位预算管理制度(通用15篇)11-19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文「最新」06-20

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选12篇)07-11

《绩效管理制度》09-02

绩效管理制度11-15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全文)06-20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06-20

公司绩效管理制度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