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8:41:30 制度 我要投稿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1

  为加强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保障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装拆程序规定

  1.大型机械、起重设备的拆装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承担,无特种操作证不得参与。

  2.安拆作业前,承装单位要召集工程技术、安全部门人员一同勘察现场情况,协商制定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大型机械的拆除、安装,对参加拆装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拆装程序,拆装时要有安全监管员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指挥和监护。

  4.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遵守电气、机械、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触电、坠落、挤伤等事故。

  5.安装完毕的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要求,通过公司安检部门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准予使用。

  二、装拆前零部件检查制度

  1.大型施工机械在装、拆之前,要先检查机械的金属结构部件应无严重腐蚀、弯曲变形、焊缝不开裂。工作爬梯、防护栏杆安全可靠。

  2.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各联接螺栓、销轴、配线、钢丝绳、塔吊压重配重的数量或长度完整齐全,无损坏。

  3.检查齿轮、滑轮、连轴器、减速器、制动器等机械零部件外观完好,固定牢靠,没有裂纹损伤。

  4.检查各电气线路、电缆、集电器、电阻器、开关、接触器等电气部件符合使用要求,电机绕组以及线路绝缘电阻≥0.5MΩ。

  5.检查随机工具以及使用的麻绳、吊索、吊环、卸甲、手拉葫芦等工具齐全牢固,完好无损,确保安全可靠。

  6.拆卸完毕,要清理、保养好机械设备的各种零部件,并保管堆放整齐。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拆、装塔吊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及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拆、装工艺和方案,并严格按工艺和方案要求组织交底、实施。

  3.参加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拆、装工艺方案,掌握本岗位、工位作业要求。

  4.在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应由拆、装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作业区应悬挂警示标牌)。

  5.拆、装进场前,查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道路、安全措施等以及现场配合准备工人情况,具备拆、装条件方可组织人员进场。

  6.参加拆、装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由拆、装指挥作施工过程工艺、方案交底;机电工长作拆、装过程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7.拆、装只允许在四级风以下进行作业,如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连接螺栓。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2

  为了充分发挥生态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申购仪器论证书、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和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等);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享,在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申请使用。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配备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由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对兼职的教师由学院按年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管理人员需履行如下的职责

  1、参与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2、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

  3、制定并执行单机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以及运行记录或使用记录的填写和存档;

  5、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若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须负责制定维修计划和方案,及时组织维修,填写维修记录并对维修进行验收;

  6、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耗材购置申报,制定每年的.采购计划;

  7、对其他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8、负责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管理和接待;

  9、长期外出时须负责推荐临时技术管理人;

  10、兼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坐班,但在正常上班时间须保证提供仪器设备的使用,不得无理由地拒绝提供服务。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及校设备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按学校大型仪器共享操作规程进行。

  第八条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酌情严肃处理,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相关规定。

  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院领导研究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借出使用,任何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使用实行收费制,收费办法按学校要求。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对所有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技术管理人给予表彰,对评估差的技术管理人必要时进行更换。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3

  一、大型机械管理

  1、机械进场的控制:

  对进入本现场的所有机械进行控制和认可,并建立进场机械的动态台帐。机械进入本工程现场后,对其逐一进行验证认可,对符合要求的机械,填写能力认可表,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求机械出租单位更换、限期整改或退出现场。确保施工(生产)机械处在安全状态。

  2、人员的要求

  大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殊专业培训并取得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

  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

  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操作。

  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区域,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另一司机负责监护。严禁与其他人员闲谈,只对指定的指挥人员的信号做出反应,但对于紧急停止信号,不管是谁发现的,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指令,司机应拒绝执行。司机在身体不适或精神不佳时,不应操作起重机。司机坚持做到“十不吊”。

  3、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

  对于进入本现场安拆的起重机械(含施工电梯),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经项目部审核、批准。确保拆装过程中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中对其监督,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及负荷试验。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机械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该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对运输不当和保管不当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方可安装。

  大型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由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并经机械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工程部门和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鉴字后方可实施。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如果作业过程中需要变动,必须经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和总工程师同意,鉴字后方可实施。作业过程中,技术人员要做好各顶记录

  大型起重机安装完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实验记录等要存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工程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明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交接。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结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总工程师审核,报主管机械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由机械管理部门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存档保管。

  起重机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4、钢丝绳管理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5、润滑部分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保养记录册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并作好记录。

  6、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技术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7、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实行审批制度。

  1)必须超负荷工作时,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险时的抢救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监察部、机械管理部监督实施。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的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工作。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状况记入本机档案。

  4)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8、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所有施工(生产)机械(包括自有、外租、分包自带)都配置随机安全操作规程牌。发现施工(生产)机械安全装置问题、或受到不良环境因素影响时,(废气、废液、排放影响到关键部位)立即采取停机检查,制定保护措施及时检修。

  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要认真执行点检制度.

  8.1日检:

  由司机在班前检查,确认起重机具备安全可靠运行条件,并做好保养、检查记录,方可作业,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按共同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8.2周检:

  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质量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并将周检情况向领导汇报。

  8.3月检:

  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利用不少于4小时的时间,对起重机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械、制动系统、电气线路和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焊接、铆焊、螺栓的连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6)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月检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存档管理。

  使用过程中,对现场机械的安全文明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单并限期责任单位整改和提交反馈。确保施工(生产)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9、操作人员的教育

  对进入本现场所有的机械操作工,在进行安全入场教育时,由安监部组织,机械工程师负责进行一次相关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入场学习培训;对进入本现场(与施工质量有直接关系)焊接机械和加工机械的操作工等同时还要进行一次相关机械技术操作规程的入场学习培训。

  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

  机械管理管工程师负责掌握和控制本工程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经常查验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证件,对无证操作的情况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4

  第一条:检修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条:检修人员要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操作、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障碍),经常向运行人员了解设备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三条: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制度,严格执行维修标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条:严格检修技术设备的交接验收工作,重点检修项目要进行试运行。设备改造后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认真做好检修技术记录,积累各种技术资料。版权所有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和异常情况,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要节约各种原材料,爱护工具、设备,提倡修旧利废,反对铺张浪费。

  大型试验设备规范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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