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8:41:30 制度 我要投稿

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等),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民宗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民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各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各部门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市局责任追究考核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维修。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要将一周所摄入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在每周一将所有采集信息上报局机关信息采集员,由信息采集员统一集中存储,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三)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三个月,遇有投诉、信访等情况要延长保存时间。

  (四)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局机关责任追究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各科室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依法行政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案件主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 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六条 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 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 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 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结合青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办公室是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四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五条 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条 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利用配备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设备为日常的执法工作服务,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条 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做好电脑的防病毒装置,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日资料输入电脑,确保输入内容及时、正确。

  第十三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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