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8 10:59:3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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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做好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工作,对所分管的电气设备的合理安全运行负责。

  二、认真做好电气设备的检修、安装工作,严格按规程施工,保证质量,保证台台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自觉管好、维护好分管设备和供电线路,做到设备安装使用二台成片、三台成线,电缆吊挂符合电缆管理规定。

  四、承包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小型电气合格率达95%以上,消灭失爆。

  五、井下供电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六、加强采掘电气设备管理,做到安装拆除,有记载,维护、运行有记录,供电线路、设备有图表,三大保护有资料、记录,合理准确。

  七、定期检查、校验、测定有关技术数据,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

  八、重大检修、安装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传达后方可工作。

  九、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坚持增产节约、降低材料、电力消耗,认真做好拆除、回收、修旧利废工作。

  十、杜绝“三违”。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业务水平,消灭重大电气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保证本厂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和定期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台秤、天平、卡尺等计量器具主要检查其精确度,一般半年请计量局专业人员维修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蓄存好清水。

  6、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7、厂内砍刀、安全帽等灭火工具必须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不得做摆设,搞形式。

  8、本制度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3

  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选购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3、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二、设备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设备“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朮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检查制度

  1、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记录表》上。

  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设备维修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六、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2、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朮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朮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七、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记载设备一生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选购,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管理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盘保存。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气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

  2、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

  3、手动点火是,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

  4、锅炉供气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气阀时,应先将泄气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气。

  5、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装置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他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

  6、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

  7、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才能再次点火使用。

  8、锅炉停炉是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停炉后如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

  9、在拆卸锅炉的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

  10、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封闭舱室作业的安全规定》。

  11、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

  12、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13、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1、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公司分管总裁和总裁负责。

  3、公司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调配、人事任免、人员进出必须经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人事调令为依据。各部门发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资、劳保、社会保险金、职工培训等事项,必须经人事部合议会签。

  二、聘用

  1、对缺岗和预算招聘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对口专业学校招聘,严格任职标准,择优录用。

  2、用人部门根据缺编情况提出补员报告,注明需求人数、任职标准,经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人事部办理。

  3、人事部查阅人才信息库存或发布招聘信息,标明所需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身高、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

  4、用人部门及其它部门可以推荐适任人选,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任职标准,同时必须由推荐人签名并注明与所推荐人选的关系。

  5、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和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和面试。

  6、人事部通知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或口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出卷、阅卷,确定适合人选。

  7、人事部将适合人选名单及个人履历表报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8、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通知录用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携带体检证明到人事部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

  1、公司实行总员额控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2、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属不称职或犯有严重过失,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35天由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报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做好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或新聘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

  5、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实、报总裁批准后予以转正或解聘。试用人员的试用期限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晋升

  1、公司对各级行政管理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拟晋升的聘任人员由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意见组织考核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

  2、公司对某些空缺的干部岗位适时推行竞聘上岗。通过公开岗位、公开要求,推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专业特长的干部岗位,由人事部根据总裁意见,直接办理聘任试用手续。

  五、调配

  1、调配系指船员在公司所属船舶内、及船岸之间的调动,或船、岸工作人员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2、高级船员的调配由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3、普通船员在公司船舶间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或船舶提出建议,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批准。

  4、船岸之间、岸基工作人员的调配由部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调配时应填写“岗位调配表”。

  6、人事部根据总裁审批意见下达调配通知。

  7、解聘:

  (1)、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要求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船舶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

  (2)、辞职的员工如受过公司出资培训的,需按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辞职,公司不发给任何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索赔一定的损失费。

  (3)、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员工、以及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4)、辞职、辞退员工必须在离开公司前交清工作和办妥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6)、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七、考绩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人事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或平衡,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月效益系数的发放标准。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统一组织年终综合考核。

  3、年终综合考核采取个人书面述职(总结)、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评选优秀员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

  4、对考核不适任的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如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后仍不适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八、培训

  1、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不得拒绝参加。

  2、船舶应在每年底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向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训需求,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审核后分别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轮机部、驾驶部、酒店部,及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3、岸基其余部门在每年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4、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和船舶的培训需求编制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总裁和总裁审批后由各部门和船舶实施。

  5、船员适任证书和各类专业考证培训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资的临时性培训,各需求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职能部门和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三船、人事部均应建立健全培训台帐。

  九、退休

  1、公司员工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应办理退休。

  2、对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经总裁批准,可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返聘使用。

  十、临时工的管理

  1、船舶开航期间可聘用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岗位、名额由酒店管理部确定,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

  2、驻船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的名额内提出招收临时工的报告,并注明拟安排的岗位,经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临时工。

  3、驻船经理必须将所招收的临时工的个人资料、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及时报船长、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备案。

  4、驻船经理必须安排专人对所招收的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员工手册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达到上岗标准。

  5、公司对临时工实行定岗培训、定岗使用,原则上不予调配,以保证人员素质。

  十一、附则

  1、本制度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在适当时间再作补充规定。

  3、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门

  2.1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厂

  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

  3.2.1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

  3.8.2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受限空间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

  a)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3.11.9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

  3.12施工结束

  3.12.1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查,避免遗失。

  3.12.2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查。

  3.12.3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

  3.13船舶离厂

  3.13.1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

  3.13.2由安全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

  3.13.3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项目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项目。

  4、报告和记录

  相关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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