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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1、为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防火救火是每个船员的职责,每个船员必须严格守防火规则,熟悉各种救火信号,一是发生火灾应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灭火,避免损失或降低损失。
2、每个船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掌握防火救火的'知识。积极参加公司和船上组织的防火演习,熟悉各自职责及技能。
3、严禁在船上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准在电线上挂东西,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要经常检查线路,防止损坏电线(绝缘)包皮或短路造成火灾。
4、不准随意丢烟头,对进入燃油仓或检查漏油点时,严禁抽烟。
5、救火人员要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灭火工具时应注意位置及风向。
7、发生火灾时应把所有的船舶文件,证件、票据等重要证据资料及时转移到安全地方。
8、对发生火灾火势不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消防部门求救,向公司报告情况。
9、对违反本规定,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处罚,对防火救火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
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
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第三十二条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六)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施行。x年xx月xx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为加强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全体船员、乘客以及在船舶上进行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火灾预防
设备管理
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喷淋系统等)、消防泵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功能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线路老化、短路、过载等引发火灾。船员应严格遵守电气设备操作规程,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非指定区域使用大功率电器。
燃油、润滑油等易燃液体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规定。储存舱室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检查有无泄漏现象。在加油、驳油等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设置专人监护,杜绝明火和静电产生。
货物管理
对所载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了解货物的易燃、易爆特性。对于易燃易爆货物,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积载要求进行存放,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应加强对现场的监管,防止货物碰撞、摩擦产生火花引发火灾。严禁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时进行明火作业或使用非防爆设备。
吸烟管理
船上应划定专门的吸烟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禁止在非吸烟区域吸烟,尤其是在油舱、机舱、物料间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
吸烟后应确保烟头熄灭,不得随意丢弃烟头。在吸烟区域应配备烟灰缸和灭火器材。
三、火灾应急响应
报警程序
一旦发现火灾,发现人员应立即大声呼喊 “着火了”,并按下附近的火灾报警按钮。同时,向驾驶台报告火灾发生的位置、火势大小和燃烧物质等信息。
驾驶台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发出全船火灾警报,启动应急消防预案,并通知船长和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
灭火行动
船员听到火灾警报后,应迅速携带相应的灭火器材赶赴火灾现场。根据火灾的类型和火势大小,选择合适的灭火方法和器材进行灭火。
在灭火过程中,应遵循 “先控制,后灭火” 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如关闭通风系统、切断电源等。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被火烧伤或吸入有毒气体。
如火势较大,无法自行扑灭,应及时向附近的船舶或岸上的消防部门请求支援,并按照指示进行配合。
人员疏散
在火灾发生时,应组织乘客和船员进行有序疏散。按照预先制定的疏散路线,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应保持冷静,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应给予特别关注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撤离。在安全区域设置临时医疗点,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四、培训与演练
培训
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船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应急处理程序以及自身在应急行动中的职责。新入职船员应在入职后一周内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在职船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知识、消防法规、灭火技能、疏散逃生方法等。通过理论讲解、实际操作演示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模拟火灾发生的场景,检验船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灭火行动、人员疏散等环节。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演练过程中表现优秀的船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船员进行再培训。
五、检查与奖惩
检查
船舶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船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整改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船舶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奖惩
对在船舶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对违反船舶消防安全制度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等处罚。如因违反制度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如果你对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如培训的具体方式、检查的详细流程等有调整需求,欢迎提出。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期间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结合船舶实际运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全体船员、乘客以及在船作业的其他各类人员。
基本原则:船舶消防安全工作遵循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秉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
船长职责:船长作为船舶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船舶消防安全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消防工作成效,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担任现场总指挥,组织和指挥灭火及应急救援行动。
部门长职责:各部门长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船员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部门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本部门船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部门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普通船员职责:严格遵守船舶消防安全制度,熟悉所在岗位的消防职责和应急操作流程。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协助部门长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在火灾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和救援行动。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配备标准:船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配备足够数量且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同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服、消防头盔、消防手套、消防靴等。
维护保养: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功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随时可用。
标识与管理: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显著位置,设置清晰、准确的标识,标明其名称、型号、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要求等信息。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进行明确标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同时,应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台账,记录其配备、维护、使用等情况。
四、火灾预防措施
电气设备管理:定期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无短路、过载、漏电等安全隐患。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在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对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对船舶所载的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舱室或容器内,与其他物品进行有效隔离。储存舱室应保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在周围进行明火作业或吸烟。
明火作业管理:船舶上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在进行明火作业前,应填写明火作业申请表,经船长或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明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吸烟管理:船舶上应划定专门的吸烟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严禁在非吸烟区域吸烟,尤其是在油舱、机舱、物料间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后,应确保烟头熄灭,不得随意丢弃烟头。在吸烟区域,应配备烟灰缸和灭火器材。
五、消防培训与演练
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消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应急处置程序等。新船员入职后,应在一周内接受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在职船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方式:采用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提高培训效果。包括课堂讲授、实际操作演示、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邀请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授课,组织船员到消防培训基地进行实地参观和学习。通过培训,使船员熟悉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方法,掌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操作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组织: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模拟火灾发生的场景,检验船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行动、伤员救护等环节。演练前,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步骤、参与人员和职责分工。演练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演练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六、火灾应急处置
报警程序:任何人发现船舶火灾后,应立即大声呼喊 “着火了”,并按下附近的火灾报警按钮。同时,应迅速向驾驶台报告火灾发生的位置、火势大小、燃烧物质等信息。驾驶台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发出全船火灾警报,启动应急消防预案,并通知船长和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
应急响应:船员听到火灾警报后,应迅速携带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赶赴火灾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救援行动。在灭火过程中,应遵循 “先控制、后灭火” 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如关闭通风系统、切断电源、隔离易燃物品等。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被火烧伤或吸入有毒气体。
人员疏散:在火灾发生时,应组织乘客和船员进行有序疏散。按照预先制定的疏散路线,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应保持冷静,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应给予特别关注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撤离。在安全区域,应设置临时医疗点,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外部救援:如火灾较大,船舶自身无法扑灭时,应及时向附近的.船舶、港口或岸上的消防部门请求支援。在等待外部救援的过程中,应继续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控制火势蔓延,为救援争取时间。同时,应向救援人员提供详细的火灾信息和船舶情况,配合救援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行动。
七、检查与奖惩
日常检查: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人员和检查频率。每日由值班船员对船舶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每周由部门长组织本部门船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由船长组织一次全船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
专项检查:在船舶进出港口、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进行明火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组织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情况、火灾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应急准备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消防安全。
奖惩机制:建立健全船舶消防安全奖惩机制,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晋升机会等。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等处罚。如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制度修订: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船舶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度的修订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船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报船长批准后实施。
解释权: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疑问,应及时向船舶管理部门咨询。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体船员和在船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船舶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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