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22 17:41:23 银凤 制度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精选19篇)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1. 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2. 坚持程序合规与效率提升相结合,严格执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同时优化流程设计,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3. 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透明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管理职责分工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与实施细则。

  2. 项目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过程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过程保障等服务,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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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1. 列入国家、省、市交通发展规划的公路、水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2.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纳入招标范围。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环节。

  二、招标方式确定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三、免于招标情形管理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招标。

  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格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经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3. 招标人不得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虚报免于招标情形;对免于招标的项目,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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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1. 招标人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内容完整、条款明确、权责清晰。

  2. 招标文件应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明确项目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 招标文件中涉及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关键内容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不得另行制定超出标准文本的评审细则。

  二、招标文件审核流程

  1. 招标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核查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要求招标人限期修改完善;未经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公开与澄清

  1. 招标人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联系方式等。

  2. 招标文件的公开时间应持续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若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涉及公开内容的应同步更新并重新备案。

  3.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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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格审查方式选择

  1. 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2.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

  3. 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应在项目审批、核准阶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

  1.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资格审查专家应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专家抽取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3.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独立、公正地开展审查工作,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资格审查实施与结果管理

  1.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

  2. 审查工作结束后,应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载明项目基本情况、审查成员名单、通过及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理由等内容,所有成员应在报告上逐页签字。

  3. 招标人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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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标过程管理

  1.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 开标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公证机构人员监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即时作出答复并记录。

  3. 开标时应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由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规则

  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

  2.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不得偏离评审规则或擅自改变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应独立、客观、公正。

  3. 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应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定标与中标公示

  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编制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主要人员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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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招投标推行要求

  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实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公示等全过程电子化。

  2.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平台应具备信息安全保障、数据存档、全程追溯等功能,符合国家电子招投标技术标准。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特殊情况无法采用的,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二、电子招投标流程规范

  1.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通过平台注册、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平台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和时间戳记录。

  2. 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自动解密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信息,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性和准确性;评标采用电子评标系统,实现评审标准自动比对、得分自动计算等功能。

  3.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

  三、信息安全与技术保障

  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平台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2.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密钥和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密钥丢失或泄露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确保平台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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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管理职责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履行对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评标过程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重点排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

  3. 纪检监察机构应同步开展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二、违法违规行为认定

  1. 下列行为认定为违法违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偏离评审标准评标。

  2.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监督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3. 建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

  三、责任追究措施

  1.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2. 对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联合惩戒,限制相关主体参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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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投标档案管理要求

  1.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

  2. 招投标档案应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存档,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电子档案应备份存储、确保可读;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招标人的招投标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合同签订与履约监管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合同签订后,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重点核查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 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主体、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后期评估与动态调整

  1. 项目竣工后,招标人应组织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后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政策调整变化及招投标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提升管理水平。

  3. 建立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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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 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与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各类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3.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程序规范、高效透明、权责统一的原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招标管理

  1.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明确项目概况、招标范围、预计招标时间等核心信息。

  2. 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核心条款需经合法合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三、投标与开标管理

  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2.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全程记录并存档,确保开标过程可追溯。

  3. 投标文件递交、解密等环节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通过系统提出,招标人需实时作出答复。

  四、评标与中标管理

  1. 评标委员会应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项目确需自行确定专家的,需提供说明材料并备案。

  2.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形成书面记录,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3. 中标候选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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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人主体责任

  1. 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依法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

  2. 建立健全招投标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实施、内审、监督等岗位界限,实行招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审查和内部会签机制。

  3. 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行为,不得通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法定招标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招标范围和方式。

  二、投标人责任管理

  1. 投标人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诚信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2. 投标文件应真实反映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能力等情况,严禁伪造、变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中标后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履约,不得擅自转包、违法分包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三、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管理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业务,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客观公正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协助招标人规范完成招标各环节工作,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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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统建设与管理

  1.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实现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

  2. 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应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过程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定期对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和安全检测,及时修复系统漏洞,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风险。

  二、电子招投标流程规范

  1. 招标计划发布、项目登记、场地预约、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等环节均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线完成,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2. 投标人通过系统在线递交加密投标文件,开标时通过系统远程解密,确保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

  3. 评标工作在电子评标平台开展,评标专家通过系统查阅投标文件、在线评分、生成评标报告,实现评标过程的电子化记录和可追溯。

  三、电子档案管理

  1.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各类文件均以电子形式归档,归档期限不少于项目竣工后5年。

  2. 电子档案应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技术,确保档案的法律效力和不可篡改性,支持在线查询和验证。

  3. 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台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保障档案的安全存储和便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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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管理职责

  1.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联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3.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置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和投诉。

  二、监督检查方式

  1.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2. 依托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对招投标全流程进行在线监督,实时监测异常交易行为,实现精准监管。

  3. 加强标后履约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中标单位履约情况与投标承诺的'一致性,对违法违规履约行为依法处置。

  三、违法违规处置

  1. 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投标资格等处罚。

  2. 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相关主体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3. 对涉嫌犯罪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3

  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1. 建立覆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的交通工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

  2. 信用评价指标应包括履约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约、遵纪守法等方面,确保评价全面、客观、公正。

  3. 依托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公示和共享,为信用评价提供数据支撑。

  二、信用评价实施

  1.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阶段性评价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2.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信用信息不实情况,允许相关主体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评价机构应及时核查处理。

  3.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重点考核其评标公正性、专业能力和履职情况,对存在违规评标行为的专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 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主体给予加分、优先推荐中标等激励措施。

  2. 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投标资格、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等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约束机制。

  3. 定期发布信用评价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4

  一、专家选聘与管理

  1. 评标专家应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或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2. 建立评标专家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评标方法,提升评标专业水平。

  3.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记录专家履职情况、评标质量和违规行为,作为专家续聘、评优和惩戒的依据。

  二、专家抽取与回避

  1. 评标专家抽取应在开标前2至24小时(市级范围)或12至48小时(省级范围)内完成,抽取过程全程保密并记录存档。

  2. 存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招标人或投标人发现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可申请其回避。

  3. 若出现专家因故不能到场、中途离场等情况,应按规定及时补抽专家,确保评标委员会组成符合法定要求。

  三、评标履职管理

  1.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不得与任何一方串通影响评标结果。

  2. 评标过程中应认真查阅投标文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对评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负责,形成书面评标意见。

  3. 严禁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泄露评标信息,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5

  一、异议处理机制

  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2.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确保异议得到实质性处理。

  3. 异议处理过程应形成完整记录,包括异议申请、调查核实材料、答复意见等,纳入项目招投标档案归档管理。

  二、投诉受理与处置

  1.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认为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

  2. 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明确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对受理的投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责任追究

  1. 对恶意提出异议或投诉、捏造事实扰乱招投标秩序的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究其责任。

  2. 招标人存在故意拖延、敷衍答复异议,或对投诉事项不配合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3. 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6

  一、履约准备阶段监管

  1.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核心条款。

  2. 招标人应对中标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组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设备进场等履约准备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3. 建立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二、履约实施阶段监管

  1. 定期开展履约检查,重点核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以及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更换核心人员等违规行为。

  2. 建立履约动态监测机制,对存在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的项目,责令中标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3. 加强对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变更程序合法、计量准确,防范违规变更、虚报工程量等问题。

  三、履约验收与评价

  1. 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重点核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 建立标后履约评价制度,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后续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

  3. 对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单位,依法给予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7

  1. 总则。为规范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与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 招投标组织管理。成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核招投标方案、评标结果等关键环节。明确项目实施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招标需求、编制项目技术文件;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评标组织等日常工作;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投标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招投标各环节的.关键信息,确保过程可追溯。

  3. 招标与投标管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技术标准、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核心内容,评标办法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注重对投标人技术实力、履约能力和报价合理性的综合考量。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项目实施能力,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4. 评标与定标管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专家应从省级及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过程应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出具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应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定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5. 监督与责任追究。监督部门应全程监督招投标活动,重点核查招标程序的合规性、评标过程的公正性、投标文件的真实性等。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通投标、泄露标底、虚假投标、违规定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相关活动,取消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建立招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对投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8

  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水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与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交通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等)的招投标活动,涵盖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各类施工招标类型。本制度未明确事项,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关于交通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招标前期管理。项目实施前,项目部门应完成施工图纸会审、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审核等前期工作,确保招标需求明确、技术文件完整。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法定要求,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方案,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3. 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类似交通工程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应在评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标处理。资格审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 评标与履约保障。评标办法应结合交通工程施工特点,重点考核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人员配置、设备投入、报价合理性及履约信誉等指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中标人确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建立施工单位履约跟踪机制,对中标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交通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领域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公路桥梁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安防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交通局长、分管工程副局长、局工程科负责人、局财务科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局法制科负责人,公路所负责人、运管所负责人、农养所、物流局负责人组成,局长组长,具体实施由分管工程副局长负责,会同局工程科、局财务科、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公路所、运管所、农养所、物流局负责人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

  2、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招标经办工程师负责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临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4、提供经过审查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和图纸说明。

  5、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价。

  五、招投标规模及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及施工可通过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主要为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主要包括询价和竞争性谈判。

  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选择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时,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100万元的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询价方式由交通分局部委托,局班子开会评审。

  第八条公开招标按工程所在地招标站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邀请招标可按照招标站的规定进行,也可参照招标站的规定,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资格预审后,将资格预审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审批程序报审(见附件一);工程竞标采用邀请竞标方式。凡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所在地入区施工许可证、入区投标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证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招标主办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拟选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报审(见附表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竞标工作。参加招(竞)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1、投标单位的选择,按照《承包商选择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一般在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立的具备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评价与泰丰工程建设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分包施工队伍。对于在投标文件中未给与注明的,在施工开始后不能进行再分包。

  3、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承担连带责任。

  六、资格审查

  第九条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十二条。

  第十条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在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时,对于曾经与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合作并有上佳表现,在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承包商评价中有较好声誉的监理、施工单位,可以简化资格预审程序。选择监理、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实际考察 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工程科或代理机构组织牵头,按第四条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3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局班子批准后,由招标代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工程科,财务科、法规科等共同审查,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设计图纸。

  ●投标辅助资料。

  第十五条职责及分工

  建设工期按照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批准的工期计划编制;标段的划分以最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安排为原则;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规程估算价款的2%计取,且不超过80万元;合同的主要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要求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达到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度及约束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应满足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

  A.工程科拟定或审查招标工程的具体技术标要求,对于有特殊工艺要求加工、制作、安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具体的技术要求、安装加工要求。

  B.工程科提供施工方面技术需求,同时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A.招标文件的审查由工程科经办,交由局办公室流转签批。审查人填写《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B.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招标经办部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

  八、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交通分局授权的招投标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A.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当地招标站的规定,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备案。

  B.采用询价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交通分局局班子成员,招标领导小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评标

  A、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由当地招标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A、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等材料选择及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对于施工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

  A.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设备质量、特殊工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B.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定标

  A.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中标单位审批表》(附表三)报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相关部门审查、局长审批。

  B.根据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相关部门审查、局长或授权人审批签字的《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招标经办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C.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经办部门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经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十、招投标工作纪律

  A.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B.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相关方透露。

  C.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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