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7 09:04:33 制度 我要投稿

动火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火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动火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动火管理制度 篇1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 篇2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

  (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

  (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

  (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动火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3.2.2.1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3.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实

  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相关文件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相关记录

  5.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管理制度 篇5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动火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动火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2、三级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加油站用火审批单》。

  第五条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书》,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15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6个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员会召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路),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15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动火点15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动火现场5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动火管理制度 篇8

  一、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动火人职责:

  2.4.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有专人监护。

  2.10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其它要求:

  2.12.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动火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动火管理制度 篇10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

  动火管理制度 篇11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

  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动火管理制度 篇12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动火管理制度 篇13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xxx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xxx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xxx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xxx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xxx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xxx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xxx《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动火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d)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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