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辅警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7 12:15:0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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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辅警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区司法局辅警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区司法局辅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辅警的管理,保障我局作为聘用单位和辅警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对辅警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辅警都必须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辅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

  第四条 辅警聘用应本着精简原则,按需聘用,择才录用。

  第五条 辅警招聘由用人股室、各基层司法所提出申请,报人事教育股及分管领导审核,由人事教育股进行统一招聘。

  第六条 新辅警入职前,需进行入职体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村委(社区)出具个人现实表现情况,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新辅警入职,需在局机关跟班学习15天,主要了解单位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八条 辅警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的职责和义务,遵守保密法规,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试用期满或合同期满的辅警,经测评考核,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按期转正或续签合同;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延期转正或续签合同,延期考核仍未达到优秀或称职的,终止试用或终止合同;评定为不称职的,终止试用或终止合同。

  第十条 辅警工资由财务室造册,按规定发放。辅警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工会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合同存续期间被证明工作能力不足,且培训学习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辅警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单位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等,办理好离职手续,方可离开。辅警未交接工作而自行离职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习生参照本制度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简化入职手续。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教育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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