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三、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六、义务消防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体程度,身体素质良好,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热爱消防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
3、思想觉悟高,有上进心,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2、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4、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2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3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二、各部门应动员并选择适合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员,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人员每年初调整一次,名单应归入消防档案。
三、按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每半年至少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相关的`培训。
四、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由单位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其他部门协助进行。
五、志愿消防队训练计划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实施。
六、志愿消防队训练按分队轮流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七、训练内容包括:报警、灭火、自救、疏散程序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
八、单位每年进行两次以报警、灭火、疏散为演练内容的大型实战演练,根据演练反映问题调整志愿消防队的训练计划。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4
一、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及保安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管理公司安环办消防队负责管理。
二、管理公司安环办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三、消防队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管理公司安环办消防队的管理、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5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二、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三、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6
1、明确管理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6、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7
一、单位设立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和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单位专职消防保卫答员和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
二、保安部全体保卫人员是专职消防保卫人员。
三、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
四、保安部门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保安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半年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调整、补充。
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的范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火灾现场的保护等。
七、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前款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设施单位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除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速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把消防建设列入重点内容,并把消防安全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工作,建设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网络,组建志愿消防队,切实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志愿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
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六)指导培训志愿消防队;
(八)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检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人员聘用(招用)计划。
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组织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社会消防组织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队文员管理行为,提高文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队文员是在消防队行政办公室从事文书、档案整理、会务活动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消防队文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消防队所有文员。
第四条消防队文员应服从队长和消防队领导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第五条消防队文员应保守消防队机密,任何涉及消防队的文件、资料、会议内容和讨论等,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六条消防队文员应遵守消防队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文职干部的管理和指挥。
第七条消防队文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消防队文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工作台面的规范,不得擅自占用其他人的工作区域或乱放私人物品。
第九条消防队文员应保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地处理各种事务,不得对外界人员或与其合作单位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消防队文员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消防队文员在离职前,应主动交接工作,做好档案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将工作交接记录备案。
第二章文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队文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消防队的文书工作,如起草、修改各类文件、报告和公告等;负责收发文件、整理归档;负责组织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协助领导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消防队文员应按照消防队的工作要求,及时、正确、完整地起草和修改各类文件、报告和公告等。
第十四条消防队文员应及时处理来文来电,并能迅速答复和转达有关消息。
第十五条消防队文员应负责收发工作,确保各类文件的及时传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和流畅性。
第十六条消防队文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整理和归档各类资料和文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七条消防队文员应按照领导的要求,组织会议和培训等活动,确保会议和培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消防队文员应协助领导完成各项任务,如安排会议议程、收集相关信息等。
第十九条消防队文员可以根据需要担任一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如活动策划、文书管理等。
第三章文员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消防队文员的工作流程包括:接收任务、准备工作、执行任务、总结工作。
第二十一条消防队文员接收任务时,应详细了解任务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
第二十二条消防队文员在准备工作时,应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消防队文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文员在总结工作时,应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文员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消防队将定期对文员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和表现。
第二十六条消防队将根据文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消防队将根据文员的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消防队将根据文员的发展需求,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帮助其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文员工作奖惩
第二十九条消防队对于表现突出的文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项。
第三十条消防队对于工作不满意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文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消防队将建立文员工作奖惩档案,记录文员的工作表现和个人荣誉。
第三十二条消防队将定期公布文员工作奖惩情况,并向队员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在实施中,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队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属于队长和相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各单位的义务消防员在厂消防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消防知识、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三、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人数按常年职工总数的3%至10%,由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职工组成。重点防火部位应成立义务消防组,接受义务消防队的管理。
四、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制止违章行为;
(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演练;
(四)担负重大节日和重要设施的消防执勤;
(五)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六)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扑救;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2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每次不得少于8课时。
六、各单位义务消防队,要根据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七、义务消防队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复查审定,调整更换相关人员。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为认真落实企业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消防站正规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勤,作风实,纪律严,团结好的高素质消防队伍,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消防站实际,制定消防站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消防站全体人员都有维护和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权利及义务。必须遵守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听到起床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按要求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听到出操号后,迅速集合,检查着装,跑步到操场,按照值班员下达的训练课目进行训练。
3、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车库卫生。
4、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对交接的工作进行检查,并交接。交接内容:
(1)值班室的交接:上级下的通知、计划以及通讯器材、照明灯、工具、卫生进行交接。
(2)车辆的交接:车辆、随车器材,车库等卫生进行交接。
(3)个人防护用品交接:战斗服、消防靴、头盔、消防腰带、导向绳。卫生进行交接。
5、听到操课号后,迅速到指定的`地点集合、整队、清查人数后带到学习室(训练场),按计划进行操课,严格执行训练场纪律。操课结束,应进行讲评,操课期间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擅自离队和干与操课无关的事。
6、到午休时间时,除值班员外均应按要求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7、课外活动(夜训),按照计划统一进行,人人参与,不得随意不参加。
8、就寝,到就寝后,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9、消防站全体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个人床、被(单)、分管物品、区域卫生要保持整齐卫生。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2
1、义务消防员应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消防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维护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一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5、义务消防队员须知火警电话(119)、报警方法及该工作区域内疏散预案,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能宣传消防知识。
6、义务消防队员应当能协助各处、室、班级防火责任人搞好本校的`消防工作及灭火器材的管理检查,制定合理的防火制度,宣传防火、灭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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