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客运经管工作制度

时间:2021-01-07 09:52:43 制度 我要投稿

交通客运经管工作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客运经管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客运经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客运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稳定,促进交通客运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线路管理主体不作为,不能积极解决线路纠纷,造成管理混乱和群体访、越级访事件,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新确定线路管理主体。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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