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时间:2021-01-07 09:51:26 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承办人员的过错,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一)执法过错属一般过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执法过错属严重过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执法过错属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九、执法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应设执法过错追究机构。

  执法过错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成,具体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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