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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培训制度(精选13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卫生院培训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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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卫生院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培训,使医务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有大的提高,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卫生工作的需求,争取所有卫生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标准,特制定本制度及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为目的,适应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培训方式:
1.积极参加省级、市级、县级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2.选送医务人员到各级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学习。
3.利用网络系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4.鼓励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5.医院举办业务学习讲座。
6.订阅相关医疗专业知识的杂志。
7.积极接纳村卫生所人员到卫生院进行培训,或由卫生院选派高年资医师到村卫生所讲课培训。
三、培训要求:
建立卫生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结合,强化能力培养,使医务人员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要把适宜技术推广与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将适宜卫生技术作为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技术推得开、有人用、留得住、起作用。
四、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原则
1.严格人才培训选拔标准,坚持德、智、体、技、能各个方面的要求。在选拔培训人员时,一定要选择政治素质高、品德优秀、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或管理水平,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去参加进修培训学习。
2.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的选派,应结合职工民主推荐、医院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选拔符合标准的人员。
3.坚持医院技术梯队结构合理。在培训科室带头人或后备技术人才时,标准及起点要高,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各专业岗位人才合理搭配培训,老、中、青技术人才结构合理,逐步做到整个医院技术力量结构合理,为使医院均衡发展提供人才力量。
4.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吸引人才应创造条件,使本单位象磁铁一样把人才吸住、引来。医院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也应大力发展自身后备人才的培养,使医院成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和人才施展才华的基地。
5.加大乡村医生的培训,每月召集乡村医生到医院进行集中培训,使乡村医生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急诊疾病的抢救技术,临床必须掌握的技能操作,防疫妇幼相关知识等,使乡村技术力量有很大的提高。
五、人才培训的考核
对选送到省市县等地举办的培训班人员,在单位工作中进行相关培训学习内容的实际应用考核,是否将所学技术掌握,是否取得了实际效果,并纳入年终考核和绩效考核。并将所学知识利用医院业务讲座时间对单位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授课讲座,将所学知识普及应用推广。
对选送医务人员到各级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进修学习结束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进修人员所学知识在临床中的应用进行为期半年的不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相关费用的报销,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对医务人员平时参加的网络学习、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的业务讲座、报刊杂志等途径所学业务知识,医院结合“三基”考核训练对医务人员进行平时业务技能知识考核,使之所学有用,对平时学习长抓不懈,创造医院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争取在未来2-3年内,卫生院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有一次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的安排,时间至少半年,用以专心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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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应急医疗救援管理和急诊、传染、感染、呼吸、创伤、麻醉、院内感染、检验、药剂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治培训与演练。
(2)医师主要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各项急救技术、各种急救设备及器材的使用、院前急救、CPR、常见急症抢救、外科急症抢救、急性中毒抢救、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等。
(3)医疗护理人员除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外主要培训常用急救技术、常规护理技术、常用急救设备的.使用、护现新技术及新项目等。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应熟练掌握与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预案,同时要学习掌握:办公自动化、指挥系统应用、.通讯知识、各种急救知识及其自救、急救要点。
(5)全院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急救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6)培训应按每年的培训计划进行安排,做到时间、内容、授课人、培训对象四落实。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并与有关奖惩和晋级挂钩。
(7)定期组织相关应急医疗救援的演练或演练评价,以提高战时的反应能力。
应急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
(3)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4)应急药品、器械储藏在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使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院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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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的回收工作由太平间管理员兼职,太平间管理员在做好太平间工作的.同时必须要完成全院医疗废物的回收工作。
(二)医疗废物回收人员要每天到各使用科室回收医疗废物,做到日产日收,同时要做好回收记录。
(三)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要有专用的工具,不得与其他运送工具混用。同时,医疗废物要有专用的储存房间,平时房门必须要上锁。
(四)收回的一次性注射器,要先将针尖与针筒烧毁和毁形,再经高压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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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特别是内、外、妇产、小儿等科)应确定一位主治以上的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本科的门诊工作。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处或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医务处或门诊部共同商量。
3、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内、外科每天各有2名,妇儿科各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出门诊。兼管门诊和病号的.产室,必须安排好人力。
4、对疑难病员有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治。
5、专家、专科门诊及普通门诊应准时开诊,分诊护士应做好病人选医生的介绍工作。
6、对高烧病员、危重病员、60岁以上老年病员应提前安排或护送急诊室就诊。
7、对病员要认真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准确地记载病历。医务处、门诊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8、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验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须时,要亲自操作。
9、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收置病员住院治疗。
10、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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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元:
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3、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或未填写;
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10元: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8、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9、有重复给药现象;
10、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1、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12、抗感染药物滥用。
13、麻醉的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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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导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加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需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方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所有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等。管理方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方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需举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全部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科室、病区必需根据医院规定的时光和道路运输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大事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方案和分配方案的制定,交流与属地突发大事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1、把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状况,了解相关的供求情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2、对部分选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选购预案,疏通供给渠道,确保药品的供给。
3、对紧张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计划,并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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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总值班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总值班时间为非办公时间。
三、主要任务是代表院长行使职责,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行政和临时事宜,并协助各科值班人员做好医疗协调工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承接未办事项。
四、全权处理非办公时间行政及医疗工作中所发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客户投诉、医患纠纷、信访接待处理等。并负责处理安全保卫和各项临时性行政事务,包括适时地对临床科室的查岗检查。当天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事情应做好记录,提交到院领导相关会议进行研究解决。凡遇特殊紧急情况又必须在当天进行处理而本值班人员又处理不了的,应及时请示院长、通知院委进行开会研究处理。
五、值班时,如遇发生重大事件(如重大伤亡事故、伤害事件、刑事犯罪、火警或其他自然灾害、严重供电、供水、供气障碍等)及上级领导布置的`紧急任务,总值班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报告有关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领导。
六、如遇重大及数量较大的社会伤亡事故等,总值班应尽快调集人员,做好急诊抢救工作,同时汇报医务处、护理部、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七、凡需紧急抢救而又无钱的患者(车祸、刑事案件等),在签字的同时应与护送来院的同志联系,取得有效证件、电话号码、检查项目记载清楚、并将所欠费用发票等交院办保管。
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若外出处理事务,必须保持联系,应急需要到位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擅自脱岗,不论何种原因,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及一定处罚。
九、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换班时,请预先告知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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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的原则,促进管理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丧假:丧假不扣工资,不属满勤,丧假是指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丧假时间为5天(路途时间除外)。
二、住院病假:
1、住院期间,扣除当天的工作津贴,误餐费×请假天数。
2、出院后休养假
①手术的:有15天的休养假;
②不做手术的:有5天休养假;
③休养假期按住院标准扣除工资
三、其余(事、病)假
1、1-事天不扣工资,不发满勤奖,考核不加满勤分
2、6-10天的扣日工资的30%
3、11-15天的扣日工资的50%
4、16-20天的`扣日工资的80%
5、20天以上的扣日工资的100%
四、产假:独生子女为6个月,非独生子女3个月,领养子女为3个月。
五、计算方法
1、旷工一天扣日工资200%,旷课一节扣100元。
2、日计算方法:(应发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30。
3、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4、请假时间,早间有节假日不予扣除。
5、脱产进修的教师每月扣除餐补贴、绩效工资,另扣除实发工资的30%(其中不包括误餐补贴、绩效工资。)
六、请假离岗职工,注意,若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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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优质、高效、低价的采购原则进行药品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供应。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购入药品。
2、我院采购药品时,须通过重庆市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并按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议价制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议价流程》进行议价,保障采购药品的优质、低价。若需采购药品未在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
挂网的`,则在药品交易所备案之后,通过正规合法的商业公司进行线下购买。
3、药库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医院医疗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我院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采购计划经由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需采购目录外药品时,申请科室根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临时采购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方可采购。
4、购进的药品必须来自正规合法的生产、销售、配送企业,采购人员负责索要对方相关资质,并备案。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存档备查。
7、药品采购人员、库管人员需严格《药库采购人员职责》《药库库管人员职责》,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并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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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规模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的方式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选派医疗业务技术骨干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期间,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组织医疗设备支援乡镇卫生院。
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捐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开展健康教育;
(三)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四)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一)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二)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三章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和交通等情况确定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乡镇合并前原有的乡镇卫生院经批准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由所在县(市、区)名+所在乡镇名+(中心)卫生院组成。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乡镇卫生院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聘用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对在职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落实绩效工资。
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制度,定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进修。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的业务技术指导。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内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引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所)及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资产配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和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居住周转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补助,按照标准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设备。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乡镇卫生院资产。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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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1.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科主任组成,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讨论卫生院发展规划和重大的业务、财务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宜。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小结上月工作,安排布置本月工作。解决预防、保健、医疗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2.全体职工会:全体职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传达学习上级工作指示和文件精神,公布本院上月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3.工作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邀请医护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门诊住院病人参加,征求对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团结,改进工作。
4.乡村医生例会: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每月、双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员上一阶段工作汇报,收集工作报表和资料,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必要时以会代训,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新技术、新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以上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中毒、甲乙类传染病以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人时;
2.凡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医疗设备和贵重及毒、麻、剧、限药品,发现药品变质失效时;
4.收治涉及法律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时;
5.发生房地产与周边单位居民争执和纠纷,发生自然灾害危险和安全问题时;
6.财务开支,药品、卫生材料和设备采购,房屋维修、基本建设时;
7.增补、修改卫生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三)学习制度
1、政治学习:每一周或二周利用工余时间集中学习一次,由院长(或科室主任)主持,全院或全科职工参加,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法普法,进行形势教育。
2、业务学习:每一周或二周利用工余时间集中学习一次,分别根据卫生院或科室业务学习计划进行,并根据不同专业组织职工参加,定期考试考核。
(四)卫生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卫生院应成为卫生模范单位。
2.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按规定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具的毁形、消毒和销毁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3.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的卫生清洁活动,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要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和个人卫生。
4.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5.有计划地种草、植树和栽花,绿化美化环境。
(五)赔偿制度
1.院长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卫生院财产损坏、损毁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人时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应调查原因,按责任大小和情节,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传染病报告制度
1、报告病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37种传染病,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2、报告方式: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负责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国家统一设置,A4大小)。院内传染病病例和村卫生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均由卫生院疫情报告管理人员电话报告,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国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丙类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
4、医务人员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由疫情管理人员订正报告。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的,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5、对结核、艾滋病、鼠疫等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应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访调查,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
6、应指定专人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等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未报或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报告。
7、疫情管理人员在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对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对已经网络重报的报告卡,应通过网络作出删除标记。同时应定期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错报、漏报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8、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
(1)传染病暴发疫情: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就诊同一症状病例有相对地区聚集性;
(3)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4)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
(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乡镇卫生院培训制度 12
1、为了提高我院卫生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卫生应急信息得到快捷规范的传递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2、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制,采取中心领导带班、中心办公室安排总值班,职能科室按职责分工值守、卫生应急办组织协调值守工作。
3、应急值守的.主要内容为接听、接收上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机构及群众有关卫生应急的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卫生应急值守按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纳入中心总值班。
5、总值班人员和中心办公室接到和监测到卫生应急相关信息时,应迅速按总值班分类处理规定报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联系人,相关科室接到和监测到相关的卫生应急信息后,应及时按照各自的职能或职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6、值守人员接收卫生应急信息时,必须尽可能询问清楚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及范围与人数、危害程度、控制措施等内容,登记做到准确全面。
7、卫生应急各分队成员实行24小时待命,保持联系通畅,离开单位时应向管室负责人请假。
8、值守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不迟到、不早退,严守工作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准确记录交接班时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值守的,应报告院领导负责人后安排人员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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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制定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负责制定和修订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会诊对象
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
2、会诊人员资格
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状况下除外。
3、会诊申请
(1)科内会诊申请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个性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临床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状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要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人员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状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状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任或专家担任,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院外会诊人员由医疗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由本科主任根据状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在接到会诊单2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
(3)急诊会诊务必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病情个性紧急会诊务必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不得延误。
(4)院内会诊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5)院外会诊应有临床部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应由临床部确定。
6、会诊记录
所有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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