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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6篇)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大家点击阅读。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1
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2
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
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费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20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二、退费须知
1、幼儿交费后一律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不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40%,连续不来园不足2个月者,不再退以上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生活费2元,连续不来园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费。
三、优惠须知
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收费。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3
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特殊原因,出勤连续10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
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
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
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
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
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一个月内不退学费。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守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4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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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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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向幼儿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到“统一”,即:
(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
(2)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
(3)统一入学校财务帐目。
3.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费时间为5月中旬。伙食费采用预收制,每月按实结算,报账员每月认真核实结算后,将结算情况贴在宣传橱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发短信与家长核对。
4.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幼儿园应实行常年教育收费公示制,要在园内外的宣传栏和网站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幼儿家长公布,以便家长监督。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7
幼儿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所有收费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出炉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全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目前我省的规定是,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而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的规定是30天,“ 7 月1日后,改为15天,更维护了幼儿的权益。”
据介绍,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没有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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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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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退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合法权益,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保教费、伙食费、延时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的退费管理,涵盖休园、退园、转园及特殊情况退费等场景。
第三条 退费遵循 “依规审核、据实结算、及时高效” 原则,做到标准公开、流程透明、结果可查。
第二章 退费类型与标准
第四条 退费类型分为三类:
休园退费:幼儿连续休园 1 个月及以上且办理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 30% 收取,剩余部分退还;不足 1 个月的,按实际缺勤天数核算(法定工作日计)。
退(转)园退费:当月在园天数 0-4 天(含)的',退还保教费 80%;超过 4 天但未达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退还 50%;超过一半的不予退还。
特殊退费:因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停课 2 天及以上的,按停课天数退还保教费 50%,可选择直接退费或抵顶下期费用。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退费标准:
伙食费按未实际就餐天数据实退还,实行 “先餐费后消费” 制度,每月公示收支明细;
延时服务费按未服务实际天数退还,民办园按公示标准每日核算。
第三章 退费流程
第六条 申请环节:家长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退园 / 转园需说明原因,因病休园需提供医院诊断书)。
第七条 审核环节:
班主任初审材料真实性,1 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室;
财务室核对缴费记录与在园情况,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园长审批后,财务室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家长退费金额与到账时间。
第八条 结算环节:退费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家长预留账户,不支持现金退费;经济困难幼儿经审批可由幼儿园先行垫付。
第四章 监督与附则
第九条 设立退费监督岗,公开举报电话,每月公示退费明细,接受家长与教育部门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幼儿园财务室负责解释,如有政策调整则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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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退费管理,明确各类场景操作规范,根据《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退费管理实行 “分类定标、按程办理、动态公示” 机制,确保每笔退费有据可依。
第二章 各类退费具体规范
第三条 保教费退费细则: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退费细则:
伙食费:每日按公示标准核算,未就餐当日费用全额退还,每月 5 日前结清上月退费;
延时服务费:中心园按 5.5 元 / 天、附设园按 4 元 / 天标准,按未服务天数退还。
第五条 特殊情况退费:
新生未入园的,全额退还已缴所有费用;
幼儿突发重大疾病需长期休学的,凭医疗证明全额退还剩余学期费用。
第三章 流程与责任
第六条 退费流程实行 “四步闭环”:
家长提交《退费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教务组核验学籍与在园记录(1 个工作日);
财务组核算金额(1 个工作日);
园长审批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第七条 责任分工:班主任负责材料收取与初核,财务组负责金额核算,教务组负责学籍核实,园长负最终审批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建立退费档案,留存申请表、证明材料及结算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第九条 本制度由教务组与财务组联合解释,每年根据政策调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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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合法权益,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教育、财政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休园、退园、转园及特殊情况产生的保教费、伙食费等退费管理。
第二章 退费类型与标准
第三条 退费类型包括:
休园:幼儿暂时停园保留学籍,每学期集中办理 2 次退费(开学及期末后 1 个月内),按当月在园天数核算,法定工作日 0-4 天退 80% 保教费,超 4 天且未过半退 50%,超半数不退。
退(转)园:随时申请办理,按学期缴费的`折算为日标准退费,未就读月份费用全额退还(扣除已产生费用)。
伙食费:按实际在园天数结算,当月连续 5 天以上未入园的,全额退还对应天数伙食费。
第三章 退费流程
第四条 家长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病退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班级教师初审后交园务处。
第五条 园务处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后,提交财政部门复核拨款。
第六条 幼儿园收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家长,低收入家庭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先行垫付。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七条 退费标准、流程及投诉电话在公示栏公示,接受家长监督。
第八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规追责;家长虚报情况的,追回违规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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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结合本园运营实际,规范退费管理,杜绝 “退费难” 问题。
第二条 收费实行按月收取制,不得跨学年预收,严禁以 “提前缴费优惠” 等名义违规预收费用。
第二章 核心退费标准
第三条 保教费退费:
当月连续 15 天以上(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退还 70% 当月保教费;
当月在园天数超法定工作日半数的,不予退费;
园方虚假宣传或违规办学导致退园的,全额退还所有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代收费(被褥、园服等):未使用的全额退还,已使用的.按折旧比例核算。
第三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条 因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停课 2 天以上的,按停课天数退还 50% 保教费,可选择退费、抵顶下期费用或补偿服务。
第六条 园方原因停课的,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
第四章 流程与监管
第七条 退费流程:家长申请→园务审核(3 个工作日)→财务核算→10 个工作日内退费到账。
第八条 建立退费台账,留存申请材料 3 年以上,接受教育、发改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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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幼儿因疾病、家庭特殊情况申请暂时停园(保留学籍)的退费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条 家长需提前 7 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休园起止时间,附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班级教师核实幼儿出勤情况,园务处对材料真实性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退费规则
第四条 休园周期以自然月为单位,跨月的分别核算各月退费:
休园当月在园天数≤4 天,退 80% 保教费;
休园时长覆盖整月的,全额退还当月保教费(扣除已产生伙食费);
伙食费按实际未在园天数全额退还。
第五条 每学期仅受理 2 次休园退费申请,中途除紧急医疗情况外不予办理。
第四章 复学与衔接
第六条 幼儿复学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幼儿园,园务处更新学籍信息,停止退费核算。
第七条 休园期间已退费的,复学当月按实际在园天数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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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停课,明确退费流程与标准,保障家长权益。
第二章 停课认定与报备
第二条 园方接到主管部门停课通知后,12 小时内通过家园群、短信告知家长,同步上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条 建立停课台账,记录停课起止时间、原因及上级通知文件编号。
第三章 退费标准与方式
第四条 停课 2 天及以上的,按停课天数核算退费,标准为当月保教费日标准的 50%。
第五条 退费方式提供 3 种选择:
直接退费:停课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转账到账;
费用抵顶:自动冲抵下期保教费;
服务补偿:在学期内增加等量保教时长。
第四章 特殊说明
第六条 不可抗力退费与幼儿个人请假退费分别核算,不重复计退。
第七条 园方已提供线上教学服务的`,可与家长协商调整退费比例,但不得低于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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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核算基础
第一条 伙食费按 “据实收取、多退少补” 原则管理,每日收费标准经家长委员会审议后公示。
第二条 建立每日伙食台账,记录食材采购量、费用及幼儿出勤人数,每月向家长公示收支明细。
第二章 退费情形与标准
第三条 日常退费:当月连续 5 天以上(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按实际未在园天数全额退还伙食费。
第四条 特殊退费:
退(转)园:退还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
休园:按休园实际天数退费;
园方原因停餐:全额退还停餐期间伙食费。
第三章 退费流程
第五条 家长无需单独申请,每月月末由班级教师统计未入园天数,报财务室核算。
第六条 财务室于次月 5 日前完成核算,通过家园群公示退费明细,10 个工作日内转账至家长预留账户。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月核查伙食台账与退费记录,对异议部分提出复核申请,园方 3 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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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为快速解决退费纠纷,秉持 “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高效便民” 原则,规范争议处理流程。
第二章 争议受理
第二条 家长对退费金额、时效有异议的,可通过 3 种方式申请处理:
现场申请:到园务处填写《退费争议申请表》;
电话申请:拨打园方投诉电话登记;
线上申请:通过幼儿园公众号提交材料。
第三条 园方在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告知家长处理时限。
第三章 争议处理流程
第四条 调查核实:由园务、财务及教师代表组成调查组,核查申请材料、出勤记录及退费台账。
第五条 协商沟通:调查组与家长面对面协商,说明政策依据与核算方式,争取达成一致。
第六条 争议裁决:协商未果的,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裁决书;家长仍有异议的,引导向教育部门(12345)或物价部门(12358)投诉。
第四章 长效改进
第七条 每月汇总争议案例,分析共性问题,优化退费流程或加强政策宣传,降低争议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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