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重点学法对象初探征文

时间:2021-01-05 11:03:52 征文 我要投稿

“六五”普法重点学法对象初探征文1500字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如果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无动于衷,那么,再好的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是不好的。中国古代就有“铸刑书”的典故,足以说明让民众知晓、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六五”普法重点学法对象初探征文1500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普及全民法律知识是前提和根本。将法律交给民众掌握,广大民众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只有社会公众养成法律意识,全社会都树立起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风尚,才能共同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该决议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25年的风雨历程,总体来说,普法教育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意识提高,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学习本身就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学习法律也不例外;二是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但是仍存在死角死面,尤其是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大部分民众甚至一些政府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因此,普法教育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五五”普法工作即将结束,“六五”普法即将启动。本文试图从普法教育重点学法对象进行探讨,以求更有益于“六五”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关于“六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学法对象

  普及法律教育,目的是让全社会都知晓、了解法律,从这一意义上说,所有的国民都是普法教育的对象。但是,在国民中,由于各个群体所从事的活动不同,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也就不一样。因此,要针对各个群体的特殊性来开展普法教育。具体来说,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所从事的是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工作,通过地方立法将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形式上的分配。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问题直接涉及到立法质量的好坏,对社会公平正义从源头上产生影响;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的是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其他社会民众,属于社会管理相对人,在政府行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中,属于被管理者。政府职能的发挥好坏,首先取决于政府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效率。其次,被管理者的遵守、服从、配合,也是政府职能作用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公职人员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青少年时期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期。青少年一代的成长成才,事关国家事业的后继有人,而确保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加强法制教育是关键;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公众,是我国社会中的最大多数群体,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守法。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守法,是指积极的守法,而不是消极的守法。所谓积极的`守法,除了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遵守好法律,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外,当权力损害权利时,能将法律作为武器运用,以权利抗辩权力,以法律救济权利;违法犯罪人员及可能违法犯罪人员,分两种:一种是已经违法犯罪的人员,包括:违法人员,犯罪已经刑罚执行完毕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正在或即将接受刑罚处罚人员(被羁押人员);另一种是可能违法犯罪人员(不稳定分子)。这个群体,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存在着敌视、忽视、蔑视、漠视或轻视等倾向或现实危险。因此,对于这个群体,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教育他们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或不再违法犯罪。

  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六五”普法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普法工作,应针对社会公众中的不同群体,确定不同的重点普法对象。

  1、公职人员。

  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首先是各级干部。各级干部,实际就是指公职人员以及具有公职性质的人员,包括公务员按照公务员对待的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政协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审判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职人员以及军事机关的人员。等等。之所以要将以上人员作为普法教育的首要重点对象,是因为,这些人员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履行一定的国家公职,他们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但影响工作效果的发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共权力机关的形象;并且,这些人员的学法用法态度和效果,还对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是这个群体都能学法、用法,必然在社会上产生榜样效应。因此,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做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加强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显得尤其重要。教师不但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人的观念形成的形象者。面对受教育群体,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包括法律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受教育的青少年学生,对学生的人格塑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以规则和原则为要素组成的。因此,加强教师队伍普法教育,让教师形成规则意识,进而,让教师教育学生形成规则意识,对于培养好未来一代,意义非常重大。

  2、青少年学生。

  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当全面发展,当然包括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并且,由于青少年时代处于精力充沛旺盛期,也是人生中的不成熟期。处于青少年期,也是处于人生中的不稳定期和危险期。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虽然,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通过对大多数失足青少年的考察,法制观念淡薄,冒险盲动、不计行为后果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加强青少年一代的理想信念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显得极端重要,尤其是加强青少年一代的法制教育,塑造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灵魂,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让他们顺利度过人生中的不稳定期和危险期,确保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是国家对青少年负责任的态度;同时,法律学习得从小抓起,让青少年年少时就养成崇尚法律的习惯,对于他们以后成为法律知识的拥有者,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3、工人、农民。

  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离不开工人和农民这两个庞大的群体。工人和农民的数量,占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一定意义上讲:工人和农民的普法工作抓好了,从人的绝对数量上说,我们的普法工作就抓好了。尤其是现在的中国,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而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讲又是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农民工权益被任意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除了有关的用工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于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差。除此之外,农民工群体中违法犯罪现象也不在于少数。如何教育和引导农民工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权?要做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将法律交给农民工,农民工知晓法律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也可以让农民工对于各种侵权行为说“不!”。而要将法律交给农民,唯一的途径就是,加强农民工普法教育。

  除此之外,我们经常所说的普法工作还存在死角死面,这个“角”和“面”,在很大程度上讲的就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民地区。因此,提高农民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4、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违法犯罪人员。

  预防作用是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预防社会人员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法益)的侵害。对于已经违法犯罪人员,让其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法的特殊预防作用;而警示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不危害社会,是法的一般预防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中,一般预防作用和特殊预防作用同等重要。加强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违法犯罪人员的普法教育,教育和警示这类人员不违法犯罪或不再违法犯罪,是实现法的预防作用的关键。因此,在未来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将这个群体作为重点对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六五”普法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普法工作,应当将国家公职人员、青少年学生、工人、农民以及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违法犯罪人员作为重点对象。

  二、关于重点学法对象的重点学法范围问题

  说去说来,普法教育要达到预期目的,最为重要的还是注重实效性。

  形式虽然是内容的载体,是内容的体现。但是,如果过多注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普法教育的意义。因此,在未来的普法工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在实效上下功夫。

  注重普法教育的实效性,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普法教育。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对症下药”。

  1、针对国家公职人员。

  笔者认为:尽管公职人员各自所履行的职责有分工,但是,所履行的都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职。而各自所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是由法律所直接、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越权履职违法,怠于履职同样违法。既然公职人员的职责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普法教育,就是要加强对于各自履行职责专业法的学习普及。具体说来,针对地方权力机关公职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及立法法、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等相关宪法性法律文件学习普及;针对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应当加强大量的、散见的行政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确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等等行政法律及相关实施条例、细则)及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行政管理方面法律的学习普及;针对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公职人员,还要针对各自的工作职责不同,加强对其相关社会管理方面专业法的学习普及。

  对于教师职业群体,首先是要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其次是要加强对教师职业群体对于涉及学生权益保护、保障方面以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方面的学习教育。这样,一是让教师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同时,能让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

  政法机关公职人员,所从事的是司法活动。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寄予厚望。马克思经典名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引申而出:政法机关公职人员也应该视法律为上司。政法机关公职人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的捍卫者,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理应对社会生活有深刻的见解,更为重要的是,理应对法律更精通和熟练掌握。因此,政法机关公职人员应当全面学习和娴熟掌握理解法律。应当在浩瀚的法律海洋中汲取营养,成为法律专业人才。

  2、针对青少年学生。

  重点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法律的学习教育,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及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学习教育。针对青少年尤其是少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在教育灌输法律的同时,形式上该当更加生动活泼,尽可能让他们乐于接受。

  3、针对工人、农民、农民工群体。

  要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厂活动。对于工人、农民工这类群体,主要的是要加强有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权益保护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教育;以及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民事等方面法律的培训教育。

  对于农民群体,加强对土地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民专业合作、民事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支农惠农等方面法律法律法规及党在新农村建设方面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由于农民群体相对文化素质较低,在相关矛盾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宜结合一些事例案例,采取一些浅显易懂的方式,用一些简朴的语言循循善道。

  4、针对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这类人员,最重要的是要让其通过法律学习,知道法律的特征之一是规范人的行为,法律的作用之一是制裁人的违法行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这类群体,要切实加强对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法律以及涉及到对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制裁方面相关法律培训教育。在开展对这类群体的普法教育时,要结合起社区矫正工作、监督考察工作及安置帮教等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力求通过普法教育,让他们尝到守法的甜头和违法犯罪的痛苦,从内心深处不想违法犯罪。

  加强普法教育,对于进一步健全民主,加强法制,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意义非常重大。在“六五”及今后的普法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各个时期社会成员的不同特点以及社会治安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普法重点对象,并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注重普法教育的实效,并力求在制度上保障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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