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5-05-25 08:13:01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

  1 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xx.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次修订,20xx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12.7修正);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xx.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xx.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xx.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xx.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xx.6.1)。

  1.2.2 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xx.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xx.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xx);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xx);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xx);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13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xx〕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xx〕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xx〕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xx〕9号);

  (1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xx〕17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xx年第1号);

  (17)《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xx〕5号);

  (18)《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xx〕150号;

  (19)《安徽省水功能区划》;

  (20)《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xx]32号文,20xx.3.27);

  (2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秘〔20xx〕2号);

  (22)《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xx〕245号);

  (23)《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4)《芜湖市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5)《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6)《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12月8日);

  (27)《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8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境内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1)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2)镜湖区方村自来水厂饮用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3)镜湖区天民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镜湖区境内3个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镜湖区人民政府。本预案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芜湖市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衔接工作。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产生影响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与《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平行联动、相互衔接,共同协作、互相通报突发事件进展及处理处置情况等信息。当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除此之外,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及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镜湖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宣传、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考虑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况下,由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领导、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和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见附件1。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2.4.1 应急处置组

  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城市管理局、供水单位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4.2 应急监测组

  组成:为应急监测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水厂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为供水保障机构,由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疾控中心、镜湖区住建交通局、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为后勤保障机构,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4.5 应急专家组

  组成: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托芜湖市应急专家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6 综合组

  组成:为综合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委宣传部、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和镜湖区政府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水源地应急预案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2.5 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长江芜湖市海事局、周边市级人民政府。

  2.6 具体要求

  2.6.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6.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人员组成要求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协调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专项工作组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执法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出的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期间如有人员变化需及时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岗位均有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6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2.6.1.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②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③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④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②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镜湖公安分局: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镜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镜湖区城管局、镜湖区环卫所: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镜湖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救援和应急工作。

  (5)各街道应急小组职责及与指挥机构的关系

  本次预案明确各街道应急小组(包括街道工作人员及自来水厂工作人员,详见各街道应急小组名单)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同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由于距离事发地较近,街道应急小组负责前期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围堵、截流、疏散人员、报告相关单位等工作),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自来水厂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部分依托自来水厂,部分依托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部门物资,另补充购买必要应急物资),以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调动迅速、便利;

  ④街道应急小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使各应急小组成员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让周边工业企业及群众从中感受到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到有用的救援知识。

  各街道应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在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之前负责前期处理工作,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6.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镜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镜湖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为总指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可以委托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根据不同水污染事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2.2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镜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1)区生态环境分局、供水单位、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镜湖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区人民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5 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①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②区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③区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④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应急监测支援。镜湖区应急监测组主要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②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③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④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尽可能收集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⑧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5)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为迅速查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

  (9)污染跟踪

  应急响应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住建、农业农村水务局、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通知相应的自来水厂 、所在地街道办、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镜湖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④服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并衔接启动《镜湖区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⑧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供水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区农水局、区住交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节约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对高耗水工矿企业、洗车、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务行业实施限量供水,并号召城区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自备水源,并加强供水协调调度。

  (4)水源调度。当启动红色预警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通过芜湖市其他水厂供水设施或依托芜湖市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情况见下表。本次预案应急监测依靠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厂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根据现场调查,现有应急物资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详见第二部分的应急资源调查章节。

  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镜湖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镜湖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时,区委宣传部应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3)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2)现场应急处置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10.3 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区政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应配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对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

  4.3 损害评估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4 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5 善后处置

  (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牵头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具有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如: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专项工作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2 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水利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1)宣传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2)培训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培训周期为1次/年。

  (3)演练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演练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演练周期: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演练。

  5.3 应急物资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由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各街道协助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质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根据时间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区财政局配合主管部门对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运输保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应急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提供应急所需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5.5.4 社会动员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5.5.5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6 应急资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通信网络和镜湖区环境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5.5.7 技术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前后,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演练和修订。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同时,随着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区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2

  一、校园直饮水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师生的用水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并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的要求,我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校园直饮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使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的处理,切实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校园直饮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内容:

  1、组织指挥

  学校针对该预案,成立专门的《校园直饮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防范小组,统一负责校园直饮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

  (1)应急防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陈奕(校长)

  副组长:娄斐、谷伟先

  成员:李轶青、童思勤、陈玫、王晴艳、张艳萍、刘云飞

  (2)应急防范小组成员各自职责如下:

  组长:负责整个小组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并在具体的突发事件中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协调小组内的各个成员,并负责与校方和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按预案进行实施。

  副组长:接收组长的指挥和管理,在接到通知之后,负责组织各自部门的人员做出实质性的反应。

  成员:向副组长直接负责,实施具体方案,并对处理结果和过程进行汇报。

  2、预测预警

  应急小组成员随时收集并掌握学校直饮水系统水质、水源、设备运行等动态信息,遇有影响危及直饮水系统安全供水的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应急小组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情况,保持信息畅通

  3、响应和处置

  一旦发生影响、危及供水、饮水安全的事件,应急小组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果断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领导,以便立即启动相应事项的应急预案,告知校方采取适当措施,并在2小时内到现场响应各类事件。

  三、原水源污染应急预案

  1、学校停止所有机器的供水。

  2、维保人员抵达现场,并协助学校对原水源及直饮机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3、及时协助校方提供合格的.饮用水为师生现场饮用。

  4、原水源检测合格后,重启直饮水设备,更换被污染的滤芯。再次检测直饮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师生饮用。

  四、水质检测不合格应急预案

  1、学校立即关闭该供水设备。

  2、学校人员抵达现场,并协助学校指示学生分流到就近其他的饮水处进行饮水。

  3、维保人员对机器设备进行检查,找出污染原因进行整改。

  4、整改后对机器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师生饮用。

  5、维保单位及时协助校方提供该区域师生饮水供给。

  提供合格的瓶装饮用水供师生饮用,每人每天1000ML。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3

  为保证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实验考试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学区主任实验员各监考员

  二、主要职责

  (一)组长负责部署、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向市局有关领导报告重大事宜。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指挥处理突发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组员应熟悉预案,坚守岗位,遇有突发事件要正确判断,及时报告、恰当处理,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应急措施

  (一)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考场发生火灾,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行扑救或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起火方位、燃烧物的性质、火势蔓延情况、人员被困情况、最佳疏散通道等,派人到考点大门口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并迅速向校内主考报告,再由主考向市考务办报告,同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进行抢救。

  2.学生在进行实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由主任监考协同监考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组织好学生有序撤离考场;主任监考要及时向考点主考报告,视火情拨打“119”报警电话。

  3.如果是腐蚀性试剂引起的火灾,除盐酸、硫化钠、硫化钾、碱类、有机酸等可采取用雾状水灭火外,其它品种均不能用水,只能用干沙土、二氧化碳用于灭火,且扑救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

  (二)考试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的处置

  考生在实验考试中,因腐蚀性化学试剂引起伤害,主任监考应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通知医务人员和实验员,采取以下措施:先将被侵蚀的衣服脱去,如果眼睛或皮肤腐蚀可用清水冲洗,保持湿润,绝对不可用棉花擦洗,以防伤势扩大,严重者拨打“120”求救。如果是在制取气体实验中,因试管质量差或考生操作不当,引起试管爆炸考生被伤害,主任监考应立即报告,由医务人员妥善处理。视伤情拨打“120”求救电话,送医院救治。

  (三)考场内空气有异味的处置

  考生在实验考试过程中,特别是化学实验易散发有害气体,如果通风条件差,易导致空气出现异味,使人产生头痛、呕吐等症状,直接影响考试的顺利进行。各考点在考试前,对考场的通风设备要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认真整改。如果发现场内空气质量差,主任监考应尽快查明空气污染原因,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或打开窗户,或调整实验室内的排风设施,把有害气体排出,保持场内外空气对流畅通。

  (四)涉考人员多人生病的处置

  涉考人员中若有多人患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迹象的疾病,应及时向值班医生报告。医生通过询问病史和检查,初步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若初诊为食物中毒或多人出现类似- 6 -症状,一是向主考报告,并由主考向考区领导报告;二是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立即展开救治,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尽快将病人送到医院治疗;三是对炊事人员、餐具、可疑食物、病人排泄物进行检验,查明病源,进行消毒隔离等必要措施。如果在考试过程中暴发传染病,考点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病情扩散。

  (五)其他问题的处置

  如遇监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受到恐吓或人身威胁、集体舞弊、考场秩序混乱失控、重大不测事件等,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各相关科室紧密配合,稳慎对待,妥善处理,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以人为本,减少损害

  所有考务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保护考生的.生命安全,维护考试工作正常秩序,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努力将损害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正确引导,沉着应对

  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慎用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培训演练工作,提高考试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做到正确判断,科学决策,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重大水体污染事故,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水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共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对水污染事故源头的监测、监管,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县城饮用水供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水体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身体健康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水污染事故实行县、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水污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水污染事故引发的危害。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我县水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科学处置,措施果断。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科学技术水平,并及时、果断地处置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和涉及的跨县界的各种水体功能的河、库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等,由于单位或个人活动与行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危害了各种水体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体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3)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江河水体污染事故。

  1.4.1.根据水体污染事故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划分。

  分为一般水体污染突发事故(Ⅳ级)、较大水体污染突发事故(Ⅲ级)、重大水体污染突发事故(Ⅱ级)、特大水体污染突发事故(Ⅰ级)。

  1.4.2.一般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水环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

  1.4.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重大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5.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镇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共和县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水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共和县水体污染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

  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进行调整。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治安交通通讯组、后勤生活保障组、饮用水供应保障组、应急资金物资保障组、工程抢险机构、信息发布组等9个应急现场处置小组。

  以上组织机构作为县水体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决策部门,组织、协调、指挥本县的应急响应工作。

  2.1.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全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乡镇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指挥我县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和事故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部队的支援。

  (7)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8)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防控及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县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做好应急监测和监督工作,组织应急支援;

  (2)及时向县政府、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3)负责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审查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联系电话:XXXX)

  2.1.3.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职责

  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

  (1)开展水环境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制定应急处置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

  (2)了解掌握水环境污染源规模、分布情况及有关情况,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

  (3)接收上级部门水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及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水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4)综合协调本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接收、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应急处置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结果进行评估,编写水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的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建议。负责组织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种保障。

  2.1.4.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及职责

  9个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2.1.4.1.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县直相关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直属及有关单位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公共卫生、医疗、水利、应急管理、农牧、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水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性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价分析工作。

  2.1.4.2.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职责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2.1.4.3.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职责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进行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1.4.4.治安交通通讯组职责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开展治安巡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协助生态环境局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在水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讯畅通。

  2.1.4.5.后勤生活保障组职责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水环境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2.1.4.6.饮用水供应保障组职责

  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大队、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组织监测,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2.1.4.7.应急资金物资保障组职责

  由县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保障,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资供应及物价稳定。

  2.1.4.8.工程抢险机构

  重大水体污染应急处置的工程抢险机构由全县各部门及所属技术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现有的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2.1.4.9.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预防预警机制

  3.1.建立水体污染预防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体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体水质状况。县生态环境局对本辖区内重要河、库地表水和集中饮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根据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进行常规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和监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按照国家和省州环境监测和数据传输、报送的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监测是全县各类水体水质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定期、及时将水质监测情况按规定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同时,县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对本辖区内经过或穿越重要水体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进行调查,对事故易发路段、敏感路段进行登记建档,对经过这些路段的化学物质运输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本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业和单位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控排污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3.1.3.建立畅通的数据库。要建立全县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数据信息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数据信息库,并建立管理档案。

  3.2.开展水体污染预防预警行动

  (1)根据可能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特性,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施以及分析监测试剂和数据分析系统等,明确和研究相应的水质监测方法,加强水体污染的环境监测能力。

  (2)县生态环境局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和处理设施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提出杜绝废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验收和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各项机制正常启动、有效运行。

  3.3.建立水体污染预防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县水体污染预警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快速预警监控系统、技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系统、预警报警系统。县生态环境局水环境污染报警电话:xxx

  4.重大水体污染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水体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县指挥部,并传达指挥部的命令,按应急处置程序通知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和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立即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调查、核实、监测分析,对事件的类型、级别、性质做出恰当的认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区域的水体污染事故及情况复杂有争议的水体污染事故及认为需要州级处置的水体污染事故,报请州级应急处置机构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监测数据及结果、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处置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等各种信息经现场指挥部审查后,及时报送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设立信息分析组进行信息分析、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概要文字材料,报县指挥部领导。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县指挥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处理安排意见和指令,由专门工作人员迅速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现场指挥部下达。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重大水体污染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水体污染应急报告后,记录水体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污染区域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时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指挥部领导报告。

  (2)水污染应急处置机构根据有关情况报告,调派专家到达现场做进一步评估,确属重大水体污染事件,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启动县级重大水体污染应急预案。

  (3)县指挥部负责全盘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支援,并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

  (4)重大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水体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件救援现场指挥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县生态环境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水体污染事件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州生态环境局。

  4.3.2.扩大应急

  在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和发展的趋势时,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统一听从县指挥部的指挥,配合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程序

  县指挥部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开展指挥工作,制定决策机制、报告、请示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的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中心、现场指挥部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4.5.新闻发布

  慎重做好重大水体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宣传和沟通工作,统一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混乱和误解。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发布时机、方式、途径等。新闻发布前,报县委宣传部审定。

  4.6.应急处置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条件为:重大水体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发水体及下游水体污染物指标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且无继续发生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工作的必要;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水体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县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处理建议,报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5.2.社会救助

  对社会、国外机构和个人所捐赠的救助资金要妥善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由县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补偿处理建议,包括所捐赠物资都要由县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深入水体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县指挥部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县政府。

  5.4.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县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撰写应急总结报告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15日内上报县政府,同时由县生态环境局上报省州生态环境部门。

  5.4.1.应急评价依据

  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处置组及各应急机构的总结报告;其它应急情况;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

  5.4.2.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包括突发事件起止时间及地点;参与处置人员构成情况;突发事件情况及起因、事件等级和开展的应急工作,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效果,应急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及其它情况和结论。

  5.4.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对事发地继续实施必要的环境跟踪监测与监督的措施和安排;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应急机构补充、更新装备,培训人员;完善避免类似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6.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县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建立系统维护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方案启动时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及所属执法、监测等技术部门,要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和加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应急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测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业务、技术的培训,提高人员应对污染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县生态环境局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保应急知识和技术、充分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要配备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专用应急车辆,应急期间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县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

  6.5.医疗卫生保障

  总指挥部协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专业分预案组织实施。

  6.6.治安保障

  总指挥部协调公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业分预案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共和县水污染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与实施。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5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长:赵学军

  副组长:王荣峥、梅路芳、马立军、李秀华

  组员:耿金城、张岐瑞、邢燕燕、李迎春、樊华、牛磊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学生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桶装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桶装水管理要求

  1.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的标准,每批水要索取水质检验报告;

  2.供应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保温桶水管理要求

  设专人定时供水,供水者必须有健康上岗证,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并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四、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及学习制度

  1.凡进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在岗时每年应在体检时效到期前15日内主动到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5.供管水人员应主动积极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提高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6.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7.学校负责对每位供管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消毒水龙头,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源周围卫生,保持水源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水源附近严禁堆放杂物;

  5.水源附近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操作间及饮水间。

  六、水源及制水卫生管理

  1.供管水人员应经常检查水井口的密封及取水口周边30米的卫生情况,在水井、泵站、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2.水质消毒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在采购水质消毒剂时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消毒剂投放记录。

  3.每学期做水质检测。

  4.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并做好记录。接,涉水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5.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6.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7.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8.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二)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八、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目的在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时,能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稳定。

  2.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 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单位与各级部门及单位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调查协助组、人员救治协助组、后勒保障组等,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

  3.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 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九、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对所有的饮用水相关资料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保存完好,保存年限不低于5年,

  档案资料应包括:

  1.有关生活饮用水的相关法律法规;

  2.水质监测检验报告:

  3.卫生监督文书;

  4.购买消毒剂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委托检验协议及检验报告。

  6.向桶装水单位索取的所有资料及饮水机的清洗消毒记录或保温桶的清洗消毒记录。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6

  为深入加强学院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学院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院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建立和健全学院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机构,以便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时地处理。学院要成立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院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②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体卫艺科科,同时报区疾病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3、汇报内容:

  ①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院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③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④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四、学院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

  1、学院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

  2、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学院师生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院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制定学院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5、院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和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6、学院要根据供水方式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1)桶装饮用水

  学生饮用桶装饮用水应做到:

  ①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②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③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④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的记录;

  ⑥饮水机清洗宜请专业机构进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⑧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2)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①水箱每学期由专业机构清洗消毒并备案;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锁加盖;

  ③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④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五、学院发生饮水污染事件报告程序和联系方式

  (略)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7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闻水字(20xx)1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会议精神,结合我供水站实际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因意外事故引起供水突发事件的正确和高效处置,尽可能减少供水事件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1、以人民饮用安全水,放心水为根本原则。

  2、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尽其责。

  3、实行科学决策,提高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供水概况

  东镇供水站建于20xx年,距离县城距离约15公里处,均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日处理水能力达2600余方左右。

  三、应急组织体系

  1、领导小组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张伟栋

  成员:高荣俊、刘志谦、李伟、宁云中

  2、救援抢险小组

  组长:张伟栋

  成员:供水站全体职工

  职责:根据事故排险抢险需要,负责及时切断电源、水源;负责

  抢险临时供电、供水。

  四、应急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水站对水源和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尽早处置;供水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将供水事故信息传递给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站要尽早派出巡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巡检、观测,随时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并立即组织抢修队伍、机具设备和抢修物资投入现场抢修工作。其次,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情况经分析、会商后,迅速做出判断和处置决定。

  五、供水安全的预防机制

  1、加强水源保护。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水源地巡查,提前预警供水水质变化情况。

  2、提升水源井井口高度。对水源井口进行焊接,提高进口高度,防止投毒及洪水漫入井内,污染水质。

  3、建立供水备用水源。当灾害发生时,由水务局抗旱服务队派出送水车辆,负责提供饮用水。

  4、24小时全程视频监控已全部安装到位。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8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预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师生饮水突发污染事件。

  三、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

  组 长:公丕斌

  副组长:胡守东韩新霞丁冠群李因迎

  成 员:校委会成员及班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同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学校成立师生饮水污染应急处理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包括:医疗救护组、信息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等。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医疗救护组负责为中毒师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并在第一时间就近送至区级以上医院;信息组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接待组负责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与卫生防疫部门、医院、供货单位等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后勤保障组负责污染事件后师生的用水、用餐等问题。

  四、预警预防

  1、可能引发师生饮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学校向师生提供的饮用水的质量以及气温、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员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极易发生饮水污染事件。

  2、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学校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教育检查,责任到人。

  (2)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无健康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3)定期消毒、清洗,并记录备案。

  五、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报局办公室和局体卫艺科科,同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学校应立即把患者送往区级以上医院救治。

  2、学校主要领导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情况,制订有效措施,具体落实人员分工。

  3、学校保健老师要做好饮水中毒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患病师生的具体情况(包括:班级、人数、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等),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监所进行调查。

  4、听从区卫监所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指导。

  5、积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谅解。

  六、责任追究

  在师生饮水污染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9

  为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用水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指挥

  学校成立管道直饮水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副校长王刚任组长,总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管道直饮水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应急期间的信息收集、汇总和按程序报告、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等工作,具体抓好预案落实。

  二、预测预警

  应急小组随时掌握管道直饮水供应公司所管理的直饮水系统水质、水源、管网等动态信息,实行24小时监控,遇有影响危及直饮水安全供水的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三、响应和处置

  对发生的.一般性影响、危及供水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果断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和社会损失,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邵阳市有关部门报告。

  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的事件,影响学生直饮水供水安全,应急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相关领导,以便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相应事项的应急预案。

  预案启动时,客户服务应立即利用各种渠道通知学生停止供应直饮水,并保护好第一现场,同时告知学生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采取有力手段恢复水质。造成直饮水中毒等严重事件的,要尽快抢救学生,并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日常工作要按照以下预案执行:

  (一)供水水质防范应急预案

  1、供水水质防范范围:学校李子园和七里坪校区。

  2、供水水质防范的措施

  (1)每天对水源水质以及、产品水进行常规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应急防范领导小组汇报。

  (2)水质发生变化,对源水、产品水进行检测,每隔十分钟检测一次,同时向应急防范领导小组汇报。

  (3)如果水源污染影响供水,将采取以下步骤处理: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如预处理及深度处理解决不了问题,经应急小组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停水措施。

  3、发现水质变化,领导小组成员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情况,保持信息畅通;总值班电话:5430919

  (二)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1、供水管网抢修范围:直饮水供回水管网。

  2、供水管网抢修设备:热熔器、电缆线、水泵足够的应急管道配件、器材,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供水管网抢修时限:管道白天10小时以内,夜晚20小时以内。

  4、供水管网消毒杀菌处理:管道抢修完成后立即进行连通管道消毒杀菌处理,并不间断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合格后,连通管网开始供水。

  (三)设备抢修应急预案

  1、设备抢修范围:制水设备、供水设备、杀菌设备

  2、设备抢修器材:备用供水泵、制水主机高压泵备用件、测试仪表、O3发生器用紫外线灯管、安定器。

  3、设备抢修时限:白天24小时以内,夜晚36小时以内。

  4、设备抢修后消毒处理:设备抢修完成后立即进行连通管道消毒杀菌处理,并不间断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合格后,开阀连通管网开始供水。

  六、监督管理

  从实战角度出发,普及防突发减突发知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应急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在应急事件调查、控制、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附则

  1、本预案由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学校应急防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0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吕扬文

  副组长:程明辉、林曙绛、李海东、董 蕾、曹仁敏、孙永辉

  成员:

  2.学校生活饮用水检查范围:

  (1)学校生活用水

  (2)师生用直饮水

  3.报告范围

  (1)水质污染

  (2)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

  (3)水源性疾病暴发

  4.突发事件的报告

  当发现有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发现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吕扬文校长报告。吕扬文校长为水污染事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经吕扬文校长分析确认后,以最快的方式将情况向栖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栖霞市教育局及庄园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如果吕扬文校长因事不在校时,则按领导小组人员顺序依次报告。

  5.应急处理程序

  (1)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件时,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关闭供水系统。

  (2)第一负责人立即召集应急小组会议,进行安排布置。

  (3)协助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

  (4)设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对供水系统进行监控,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该系统。

  (5)立即联系栖霞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水质检测,积极查找污染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作好消毒药品和其它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6)发出紧急通知,告知师生有关注意事项,出现身体异常情况者尽快与医务室林红萍联系,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7)与相关医疗部门联络,安排医务人员或120等到现场防备和处置紧急情况。

  (8)派人负责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协调安排送水车,为学校送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作好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10)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决后,分析总结事发原因及今后预防措施,并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培训,将分析总结报告报送卫生和教育主管部门。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1

  1.预案分类分级

  根据水污染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1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大范围严重污染,供水必须立即停止或在12小时内停止,停供时间预计在5天(含5天)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2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预计在12小时后停止供水的,且停供时间预计少于5天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3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局部污染,不经适当处置可能影响供水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4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局部污染,经自然净化或适当处置后能维持水质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2.应急处理程序

  2.1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第一时间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2.2保护好现场状况,了解事件经过,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

  2.3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须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

  2.4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相关病人送往医院,稳定用户情绪;

  2.5若需公安部门配合,应立即拨打电话,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调查;

  2.6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7对水箱、水池及相关管道反复冲洗消毒,等水样送检合格后恢复供水。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2

  为建立健全娄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应对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质恶化和地表水环境污染事件对流域水质的影响,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环函〔20xx〕16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环函〔20xx〕3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娄底市域范围内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国家和省水质考核断面设置等情况,将市域内主要河流资水、涟水、孙水、侧水、球溪、升平河、温江河、四安埠河和双江水库共9条河流(水库)列入本应急预案的对象。

  二、枯水期时间段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环函〔20xx〕169号)明确:根据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时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时间段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辖区内主要江河湖库控制断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标准时。

  三、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制定的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科学调度水资源,加强枯水期巡查,强化枯水期各类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水环境质量恶化,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二)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枯水期应急指挥系统,按照流域管控分区,各级政府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科学预警,迅速响应。加强水环境质量、气象条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监测,实行定期会商,及时准确把握水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落实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环环相扣、有序落实。

  (五)联防联控,公众参与。及时响应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联动指令,结合水污染实际情况,加强流域上下游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娄底市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娄底市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统一协调地表水体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工作。

  (一)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 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向乾勇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谭任来及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吕余庚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保障工作。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吕余庚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负责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水利、水文、气象部门及专家组加强国、省考核断面水流量与水环境质量预警会商和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负责落实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监测工作;

  (4)负责污染源排查工作,强化应急响应期间重点行业、企业等执法检查;

  (5)负责协调、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水质监测工作;

  (7)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职责职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态流量调控;

  (2)负责水生态流量变化趋势、监测断面水流量预报;

  (3)负责管理取水单位取用水总量和水量调度;

  (4)负责对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对存在环境风险的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一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予以禁止;

  (6)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自来水厂执行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的组织、调度;

  (2)负责监督各自来水厂应急物资的保障和调配工作;

  (3)确保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达标;

  (4)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用水、节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根据省工信厅统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枯水期错峰生产方案,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应对工作所需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落实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险品、化学品的装卸、过驳和船舶运输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指导流域范围内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尾水达标排放;

  (2)负责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协助处置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调配工作;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水文局:

  (1)负责主要河流水流量监测、预报工作;

  (2)负责水流量变化趋势分析,配合市水利局开展水流量预警等会商,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局:

  (1)负责娄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水文部门开展水流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枯水期涉水矿山的强化监管;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1)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及终止等相关信息,并回应相关舆情;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娄底经开区管委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物资储备;

  (2)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及时总结评估本辖区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应急监测组等。

  各工作组组成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六、监测监控及预防预警

  (一)监测监控

  各地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辖区内枯水期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1. 市气象局应加强对枯水期气候、降雨等气象状况的预警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函告各相关部门。

  2. 市生态环境局应制定枯水期加密监测工作方案,完善水质预警机制。

  (1)对重点污染源、考核断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渍)口、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的,要运用实时数据加强预警预报;对水质不稳定、尚未建设自动监测站的重要考核断面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监测。

  (2)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对排放量大、排放情况不稳定的重点污染源,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对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水产养殖排放尾水,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抽样监测。

  (4)加强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断面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送预警和水质超标信息。

  3. 市水利局应加强水文监测和分析,根据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时函告相关单位。

  (二)预警分级

  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和I级(红色)预警。

  1. Ⅲ级(黄色)预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与生态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项水质指标出现一次临近于相对应功能区标准值(占标率在80%及以上),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需要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 II级(橙色)预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与生态流量之和的1.5倍;或连续2天地表水部分水质指标临近于相对应功能区标准值(占标率在90%及以上),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需要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 I级(红色)预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与生态流量之和的1倍;或断面水质出现持续恶化并持续超出相对应功能区标准限值,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需要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七、预警预报与解除

  (一)预警会商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全体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质变化趋势,研究做出应急响应启动决定。

  (二)预警发布

  1. 发布流程

  市应急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启动决定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

  2.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 发布渠道

  (1)通过已建立的.应急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 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三)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经应急处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质稳定达标后,可以解除预警。

  八、应急响应

  (一)Ⅲ级响应措施

  1. 对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提高到每半个月一次。

  2. 重点排水单位加强管理外排废水的监测。

  3.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市水利局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对涉及流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重点对废水排放重点行业和特征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访频次。

  5. 加强对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体违规排放污染物和弃置废弃物。

  6. 采取合理调水措施。根据枯水期水量、水质等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局部水量微调利用。

  (二)II级响应措施

  1. 对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调水,各水库、电站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放水的准备。

  3. 流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出水的监测频次,对于尾水未进入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实施减产减排。

  4. 限制辖区内河道外重点取水单位(自来水厂除外)取水。

  5. 河道实行每日专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时打捞和河道保洁工作机制。

  6. 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考核断面上游一定区域严禁剧毒化学品装卸、过驳和运输等航运作业,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开挖、爆破等水上作业。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级响应措施

  1. 对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态环境局每3天对水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对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定期发布提醒信息,实时提出应对措施和要求。自来水供水单位加强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3.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工业企业巡查执法,严格查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4. 合理利用调水,各水库、电站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放水的准备,服从市应急指挥部应急调度指令。

  5. 流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出水的监测频次,对于尾水未进入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实施减产减排;针对水质污染特征,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四)响应调整与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预警变更或解除指令,应急响应自动调整或终止。

  九、总结评估

  应急预警或应急响应解除后,各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要将本单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汇总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响应情况综合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十、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工作。

  (三)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期间工作经费。

  (四)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相关指标、数据变化过程趋势的专业技术分析,为市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提供基础技术保障。

  (五)通信保障

  构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组织机构联络网络,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详见附件2)。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响应时迅速反应、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二)预案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本预案的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十二、附则

  编制《资江流域锑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应急预案的子方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辖区内跨省(市)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以下统称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确保巴河流域及辖区下游沿岸群众的饮用水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保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巴中市预防与处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工作专项预案》(以下简称《专项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辖区内重金属选矿废水、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废水、危险化学品大量渗漏、倾倒或爆炸造成影响相邻市、县(区)河流水环境质量的特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区发生的特大、重大、较大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我市辖区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要求查处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的分级处理原则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的,协调省环保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参与处理,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市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局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共识的,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无法达成共识的,由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并按省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组 长: 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水产渔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全市辖区内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控制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相邻市、县(区)有关单位通报水污染纠纷的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召开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助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成员单位职责实施。

  (二)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巴中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主 任: 柏伦章  市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 田华贵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 晖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长林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成员:市环保局办公室、建设污控科、科技生态科、宣教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规划财务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职责:当好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参谋助手,联系有关部门的应急队伍;组织对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现场处置工作的监控;负责跨界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会议记录、文件和指示的上传下达、有关处置工作的协调,收集汇总各类相关材料,按上级规定做好事件的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专家组成员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成员: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巴中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水产渔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

  专家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或建议意见,对水污染突发事件开展险情风险评估。

  (四)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通江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巴州区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旺苍县人民政府、苍溪县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南郑县人民政府、镇巴县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巴中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水产渔政局、巴中电业局;通江县环保局、平昌县环保局、巴州区环保局、南江县环保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县环保局、镇巴县环保局;达州市环保局、达县环保局;广元市环保局、旺苍县环保局、苍溪县环保局;南充市环保局、仪陇县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职责:每年汛期前至少召开一次跨界流域的上下游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制度,通报流域上下游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和可能影响下游水质安全的水污染企业的监管情况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确定环境监管联合执法方式,协调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五)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职责

  1、现场排查处置组的组成。

  通江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通江县环境监察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陕西省汉中市环保局及南郑县环保局或镇巴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平昌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平昌县环境监察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达州市环保局及达县环保局有关人员,或南充市环保局及仪陇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巴州区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巴州区环境监察队工作人员、广元市环保局及苍溪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南江县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南江县环境监察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广元市环保局及旺苍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处置组职责:与事发地环保部门或因水污染受影响的流域下游环保部门一道,迅速开展水污染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联合采样监测数据和污染危害情况,协同事发地政府,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相关材料,按《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污染事件的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中有关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应作为本次水污染事件立案查处的证据之一);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调查组进行水污染事件原因的现场调查取证,对造成水污染事件的违法者依法补充完善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含各级环境监测站出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和其它法律文书,并提出拟处罚的建议意见。本辖区内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由市环保局按环保法律规定执行。本辖区外的水污染事件相关证据,由市环保局移交相邻市、县(区)环保部门作为处罚依据。

  2、水污染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科技生态科和相关科(室)、市环境监测站、事发地环境监察队和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陕西省汉中市环保局及南郑县环保局等毗邻市、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

  科技生态科负责组织、协调受影响的相邻市、县(区)环境监测单位与市监测站一道指导、实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迅速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将现场联合采样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审,分析结果作为“领导小组”决策的依据;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应迅速抄送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处置组,供进一步取证、调查处理参考。

  应急协调及后勤保障、应急宣传等工作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

  市、县(区)环保局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加强辖区内流域水污染信息的采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事发地环保局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预警处置

  根据接报的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要迅速对本次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预测、预警,并迅速启动《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进行增援。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特大事件及险情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做到预防在前、处置在先。

  (1)预测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接到应急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事发单位的上报信息,对事件做出如下判断:是否属于Ⅰ级事件;Ⅱ级事件;Ⅲ级事件;Ⅳ级事件。

  (2)预警

  专家组要结合上报信息和预警级别,判定预警警报。 警报级别确定后,应迅速向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意见。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要迅速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预警处置工作。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针对水污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应急措施;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增援。I级、I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程序

  1、跨界的Ⅰ级、Ⅱ级、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位于巴河流域上游的陕西省南郑县或镇巴县及巴河流域各支流的广元市旺苍县或苍溪县、南充市仪陇县境内发生Ⅰ级、Ⅱ级、II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我市平昌县境内发生可能影响下游达州市境内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环保部门接此事件报告后,应按应急处置有关规定,迅速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内部实施三级以上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组织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并赶赴事发地现场,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迅速进入预警状态,其在岗的全体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待命,如有需要,立即增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按上级指示,迅速指令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场的反馈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Ⅰ级、Ⅱ级),请求省环保局或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保局或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组织开展对不明原因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相邻市、县通报本次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事件时,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同时,应及时向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局应急办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Ⅲ级水污染事件时,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省环保局应急办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或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和各应急处置小组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2、Ⅳ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令事发单位和参与处置的下级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如下级请求支援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派出部分人员支援。

  (三)应急处置措施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通过采取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拦截、覆盖、稀释、冷却降温、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四)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流程

  1、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或领导指示后,应迅速确定本次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人员名单,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根据现场处置排查组和下级反馈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以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调取的相关企业监测数据资料或监测报告,初步确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3、初步研判和确定可能受到污染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应急现场处置排查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调取事发地区域的水污染企业相关资料,由市环保局和专家组及相邻市、县有关人员进行紧急会商,对数据或资料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应急现场处置排查组。现场处置排查组在现场排查污染源后,由市监测站或事发地环境监测站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监测,联合确定应急监测项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出据《环境监测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

  4、确定由市环保局和相邻市、县(区)环境监测部门提出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5、确定控制污染及减轻危害程度的应急处理措施实施时间和范围。

  6、组织召开因本次水污染事件而受影响的相邻市、县(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7、按市政府《应急预案》规定,确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

  8、确定市政府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发言人。

  (五)指挥协调

  1、跨省行政区域的Ⅰ级、Ⅱ级、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通江县境内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的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汉中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通江县人民政府与南郑县或镇巴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江县境内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巴中市、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南郑县或镇巴县、通江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跨市行政区域的Ⅰ级、Ⅱ级、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

  平昌县境内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与达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平昌县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或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平昌县境内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巴中市与达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和达县人民政府或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巴州区境内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巴州区人民政府与苍溪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巴州区境内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巴中市、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巴州区人民政府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南江县境内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南江县人民政府与旺苍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南江县境内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巴中市、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保局立即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的建议意见;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有关单位报告或向相邻市、县通报情况等。

  (六)应急监测

  本辖区内的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总责。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市环境监测站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对可能影响到流域下游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应与相邻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联合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双方共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政府“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其现场监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市环保局和事发地环保局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邻市、县(区)通报。

  (七)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的范围。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等情况,向政府现场指挥部提出群众疏散范围和方式的建议意见,由参与处置工作的公安部门实施。

  (八)应急终止

  1、终止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水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的程序

  (1)环保部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由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建议,报经政府现场指挥部批准;

  (2)政府现场指挥部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保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政府的有关指示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继续进行为止。

  五、善后处置

  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消除环境污染、生态恢复的善后处理建议意见,并监督、指导事发现场善后处理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其余各成员单位应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实施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纠纷的按总则中第四款“跨界污染纠纷的分级处理原则”处理;涉及经济损失赔偿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通报、新闻发布、调查评估、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4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饮水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突发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版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周围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饮水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王海任组长,负责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人员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王永良

  组员:各班主任

  2、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自履行工作职责。组长全面协调、组织全校饮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组员协助统筹和指挥工作及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校卫生室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饮水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的防治、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工会全面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组织、疏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宣传防治工作。总务处负责饮水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师员工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饮水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校委会报告,并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请求援助。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教体办汇报,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饮水事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在场教师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的饮水事故应急总指挥。

  2.校长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在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机构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中毒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

  4.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其它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按顺序疏散,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5.校卫生室负责饮水事故流行时加强对有发病症状的同学及时处理,立即将发病学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部门治疗,联系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6.总务处负责安排卫生消毒相关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机待命应急出车。

  8.教导处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9.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10.突发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1.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水质和样品。

  12.对突发饮水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学校依据事故性质和学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强化自身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多喝矿泉水,尽量少饮或不饮纯净水,不喝生水,定时、定人清扫水池,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的目的

  为做好江塘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减少对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第三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镇区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江塘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成立江塘乡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乡长李宗青

  副总指挥:乡分管负责人袁金毛

  乡环保负责人殷章林

  成员单位:乡财政所王永华

  乡卫生院朋礼智

  乡应急办查全华

  乡公安派出所阳前锋

  乡环保所石岚芳

  乡水利站刘跃东

  乡自来水厂韦正平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政府,办公室主任由环保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乡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乡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统一指挥事件现场的求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2)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发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命令,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

  (3)负责指挥、调度以及调动警力、民兵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乡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事件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确保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目的地。

  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乡财政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乡水利站配合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乡环保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原因的调查和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以及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

  自来水厂负责调度和保障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群众的饮用水供应工作。

  第九条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乡环境监察、卫生防疫部门和自来水厂组成。

  第三章预报和预警

  第十条预报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周边环境、自然灾害、污染源综合巡查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自来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乡环保所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卫生院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乡环保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报。

  第十一条预警分类

  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供水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第十二条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有人员因此死亡或大批人员中毒现象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镇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2)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人员中毒或大批人员感觉不适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3)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有部分人感觉身体不适,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源不能饮用,使镇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报告

  (1)报告方式: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报告内容: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程度、人员受害情况等。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人员直接报告等形式。

  (3)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事件情况进行甄别、核实。并立即向乡政府报告,并根据乡政府的指令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值班电话要24小时畅通,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五条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由乡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七条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应急响应程序

  乡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对口上报相关部门;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乡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事件扩大。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太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分析查找原因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编制总结报告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须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应急过程评价

  涉及饮用水源地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乡政府组织、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地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乡政府逐级上报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会同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乡政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发生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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