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时间:2024-02-19 09:46:10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由学生严重心理问题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的发生,保障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我校情况特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根据本校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现状,本着“下移重心落实基层预警为主干预为辅”的心理健康教育新导向和新理念,贯彻“以预防和发展为主,以干预和咨询为辅”总体发展思路,逐渐建立一套农村中学有效的心理预警以及干预机制。增强学校心理危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心理问题求助意识,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和心理危机应对能力。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等

  (一)心理危机定义

  心理危机指学生运用通常处理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无法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心理危机的个体或群体的一种紧急处理,其目的是及时对经历个人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并使学校迅速恢复正常秩序。

  当出现紧急心理危机事件时,由学校领导指挥,德育处统一指挥协调,级部长、班主任、学校专职心理老师及学校有关人员共同参与,配合学校指挥,联动配合,对学生心理危机情况进行及时干预。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2、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3、出现与严重自伤或他伤事件(或人)有密切关联者。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学校成立“青岛沧口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

  在校长、副校长、教导处领导下,级部长、班主任、学校专兼职心理老师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逐步建立监控网络,班主任在班级设立心理委员,学生会对相关同学心理状态信息的掌握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心理咨询室、政教处,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如遇到突发事件,任何人都可直接上报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给学校领导。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各班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作出决策。

  四、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措施

  (一)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二)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严重人际冲突或突遇严重挫折者

  4、过去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或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明显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产生危害者。

  (三)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班主任反馈到心理工作室,由心理老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心理老师应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建议。如鉴别出学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严重心理疾病,应该派专人负责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与家长协商并签署相关文字性材料,转介上级医院或咨询机构。

  2、根据文件要求,中小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当量力而行,超过学校心理危机干预能力范围的个案,经学校专职心理老师鉴别判断后,应立即转介。

  3、在判断当事人问题不太严重或者对问题严重学生进行转介的同时,学校心理老师及相关人员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以下帮助:

  (1)表现出充分的人文关怀,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帮助对方改善精神状态,减轻心理危机状态下的过激情绪;

  (2)帮助当事人有所作为地正视和处理危机,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怎么做;

  (3)提供有关信息,运用适当方式、手段和语言,适当帮助当事人正视现实,走出困境;

  (4)必须避免怂恿当事人责备他人。

  4、对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或自伤倾向,任何人都有责任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或自伤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学校心理咨询室或其他安全地点,为防意外,最好在一楼等相对安全区域),组织班主任、各位老师、心理老师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不间断监护。

  (2)通知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待家长赶到学校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3)由兼职心理教师进行特别的个体危机干预。要做好详细的学生心理危机分析、归因分析和心理诊断,制定心理危机特别干预方案,采取专业性的心理干预手段进行干预,建立特别干预工作档案,做好详细判断、分析、辅导干预过程记录;必要时请有心理治疗干预特长的专家进行指导或者转介医疗机构。

  (4)学校要建立防护措施、监控措施,应对和防止学生的极端行为,保护学生身心安全。同时,学校要及时将特别预警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时间、原因、判断、干预方式、过程变化等情况,写成书面特别预警干预情况报告,以应对家长、媒体、社会的询问、质疑、报道和纠纷;经上级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主动约见媒体,如实通报情况,争取主动,防止学校的声誉损失、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5)如转介的学生需住院治疗,学校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写下书面同意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

  (6)如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校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5、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室或校医室,由急诊室或校医室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报告。

  (2)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应与家长协商解决。如危机情况尚未解除,必须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转介到专业心理治疗中心进行咨询和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其他意外。

  (5)对于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学生,包括同班同学、好朋友、目击者等,学校和班级应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心理咨询室可根据需要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6、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由教导处、保卫处负责,首先给予控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由心理工作室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者需要住院治疗或回家休息,及时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协商解决。

  总之,学校要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7、对于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在其复学以后应采取相应后期跟踪措施: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有资质医院、咨询中心等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学生复学后,学校和班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给予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同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3)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好友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8、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班级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五)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六)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人员协助而不服从协调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救助时机的;

  3、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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