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时间:2022-04-01 08:30:28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应当如何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1

  一、目的

  为保证施工车辆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车辆交通事故时,能够快速正确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故障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企业员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企业财产少受损失,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特制定本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二、适用范围

  单位所属车辆通行道路、施工场地、办公区停车场所。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2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略

  3.3职责

  1.各队经理助理负责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经理部设置车辆管理所,是车辆道路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抢救工作的主责部门。接到车辆交通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经理部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救援工作,此项工作由调度刘一博负责。

  3.经理部办公室是车辆道路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抢救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单位运输车辆的安排和行车安全管理,协助主责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军是此项工作的负责人。

  4.经理部工程部为相关部门,机械管理人员负责对汽车车况及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故障/事故车辆维修、报废管理;值班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工程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和经理部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公司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及时传达给发生故障/事故的单位或司乘人员,并与之保持有效联系,及时了解和反馈事故抢险的最新动态。

  5.经理部安质部为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车管所开展日常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负责交通事故的汇总上报。

  6.经理部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等经费。

  7.经理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迅速报警,拨打“122”交通事故紧急抢救电话,同时拨打各队车辆管理所或经理部值班调度电话,并保护现场。若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并协助医务人员或其他抢救人员抢救伤者;若发生火灾,首先应扑灭初燃火灾,火势较大时则应拨打“119”火警电话;事故现场局面复杂的,还应拨打 “110” 匪警电话,请求公安警察的援救。把人身伤亡和车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8.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配合事故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事故调查完成后,尽快恢复交通。

  9.车辆乘车人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协助司机迅速报警,及时报告经理部,并积极抢救伤亡人员。

  四、应急响应

  1、现场紧急处置险情,开展自救脱离险境:

  ⑵当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脱离险境,并迅速拨打交通事故处理报警电话“122”、“120”、“110”、“119”等急救电话。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检修车辆遇有火灾时,驾乘人员首先应使用车上配置的干粉式灭火器,喷射火焰根部,扑灭初起火灾。若火势较大难以控制时,应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做好自我保护,把车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⑷事故现场要做好保护,必要时增设警戒。

  2、交通事故报告

  ⑴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的司乘人员要立即向经理部值班调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地点、时间、单位、伤亡情况、司机姓名、车牌号码等情况。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交警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更不得肇事后逃逸。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组长或幅组长报告。对重大、特大事故要在12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上报公司安质处。

  ⑵事故车辆的所属或使用单位当不能确定是否是重大及以特大事故时,也须在12小时内报公司,公司在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待事故定性后再行更正。

  ⑶机动车事故统计办法及报表仍执行集团公司“机动车肇事登记表”、“机动车肇事(月报)统计表”、“机动车肇事情况报告表”制度;一般及以上事故要随月报表报集团公司;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职工因工伤亡时,还须按伤亡事故统计规定上报公司安质处。

  3.经理部的应急救援

  ⑴经理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报告中反映的事故性质、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大小等情况,决定采取何种级别的应急救援措施,必要时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理。

  ⑵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根据交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好各项事宜。视具体情节经理部车管所可派员前往协助调查处理。

  ⑶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告时,经理部委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若在交通道路上必须配合交警等部门开展应急抢救工作、事故调查分析等,并委派专人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⑷接到特大交通事故报告时,经理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⑸财务部门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及时筹备资金,以供抢救伤者、修理事故车辆使用。

  4.现场恢复

  事故现场的抢救等工作完成后,经公安交通警察或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根据交警的指挥,要及时清理撤离事故现场,疏通道路交通。

  五、事故调查处理

  1.车辆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警察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2.对于轻微事故,由车辆所属单位调查处理,并报经理部安质部门。

  3.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报经理部,经理部可视情节派人协助地方处理,对事故责任者可由经理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公司。

  4.经理部车管所在接到事故的报告后,要及时通报车辆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评估,保险公司派员或委托经理部车管所对受损的车辆依据保险条款及时恢复车辆;及时做好车辆保险索赔工作。

  5.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报公司、集团公司;公司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交管部门并参与处理,对责任者由公司按规定处理,并报集团公司。

  6.经理部车管所根据交通警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妥善处理好伤亡者的经济赔偿工作。据交通警察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7.对事故责任者由经理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公司。

  8.经理部车管所、安质部对车辆事故进行上报,建档制度,依据交通警察对事故的处置意见改进和实施防范措施。

  六、应急资源

  1.经理部车辆均应配备常用检修工具、警告标志牌等警告标志。

  2.每台车辆均应随车配备干粉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消防器材能够有效使用。

  3.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须经经理部再次选拔、培训,择优上岗。

  4.对违章违禁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应令其换岗、下岗。保证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素质能够胜任其工作。

  5.组织驾驶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等车辆的所属或使用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司机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相关记录

  1、经理部车辆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记录。

  2、对车辆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应急演练记录。

  4、车辆故障或事故记录。

  5、车辆事故报表。

  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2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1.4.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1.4.4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死亡1人、受伤3人以上、涉及国外(境外)人员、造成道路交通堵塞,以及其他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根据事故复杂程度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有关部门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

  2 启动条件

  2.1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2.1.1 Ⅳ级(一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1.2 Ⅲ级(重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1.3 Ⅱ级(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1.4 Ⅰ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以上各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2 预案的启动

  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作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县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报市应急委员会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

  3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

  3.1.1 成立关岭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县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食药监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法制办、事故发生地乡镇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3.1.2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负责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处理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它交办事项;对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1.3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秩序进行维护、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对事故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核实等工作。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运送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运输工具;负责调度指挥交通事故落水(失踪、遇难)人员附近船舶进行救助。

  县公路管理段: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被毁坏的道路及交通设施等。

  县安监局: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调处。

  县卫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报。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播发交通事故案例情况、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县消防大队:负责紧急情况下专业人员和特种抢险设备的调动。

  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参与相关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协调、善后处理,配合做好社会稳定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4 预警机制和信息管理

  4.1 县公安局要建立以派出所、交警大队、110指挥中心为依托的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4.2 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先期采取的措施、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5 应急处置

  5.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派出所和交警大队、基层卫生院等单位要在统一口径的前提下,立即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同时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态扩大。

  5.2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5.2.1 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财产。

  5.2.2 交通管制。根据处置交通事故的需要,报请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现场指挥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5.2.3 医疗救护。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卫生部门紧急派遣医疗机构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现场医疗救护,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护送转至相关医院抢救、治疗。卫生部门还应密切跟踪该医院采取的医疗救护措施,督促或协调医院不得擅自停止救治工作。必要时,卫生部门应请示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是否商请省、市医疗机构专家参加救治。

  5.2.4 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 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对现场进行清理,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7 事故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7.1.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7.1.2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7.1.3 县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7.1.4 被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当及时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1.5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2 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县公安局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7.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公安局负责;轻微、一般交通事故信息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网站发布信息。

  8 应急保障

  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善后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8.1 人力保障

  8.1.1 组建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各乡镇也要相应组建。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1.2 县应急预备队伍由公安、武警、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8.1.3 各乡镇组织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8.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安排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8.3.1 建立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对有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8.3.2 县发改局、县工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8.3.3 县卫食药监局要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8.4 医疗卫生保障

  8.4.1 县卫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相应应急准备措施,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安排好伤员接收和跟踪救治相关工作。

  8.5 交通运输保障

  8.5.1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8.5.2 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根据事故发生地周边道路情况,尽可能开辟绕行道路,指挥疏导被堵车辆绕行,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8.5.3 根据救援需要,调集足够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8.6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力量参与事故现场和局部地区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8.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及时疏散人群。

  8.8 通信保障

  8.8.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联通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8.8.2 公安交警部门以交通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大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8.8.3 交通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值班队伍。

  8.8.4 当发生施救时间较长、施救难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乡镇、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8.9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演练、指挥协调系统演练、应急专业队伍演练、应急处置过程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9.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县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9.3 责任与奖惩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因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延误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

  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道路事故处理应急预案3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紧急应对和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的实战能力,保障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思想,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备勤,落实责任,建立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应急机制,根据交通事故伤亡程度,实施相应处置措施。做到接处警快、现场抢救快、勘查现场快、恢复交通快,有效控制突发事故的危害蔓延,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政治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机构

  市局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决定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并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的副局长。市局指挥部,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市交管局其他局领导、交通控制中心、办公室、秩序处、事故处理大队、公路巡警处、警务保障处、通信处、宣传处、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交管局交通控制中心。

  (二)现场处置机构及工作职责

  事故现场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有交管局一名领导任指挥员,根据处置需要和任务分工,现场指挥部参与处置人员分为:指挥调度、交通疏导、现场保护、现场抢救、现场勘查、后勤保障、通信保障、事故善后、对外宣传处理9个小组。

  1、指挥调度组职责。

  市局指挥部和市交管局交通控制中心为指挥调度组,负责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并准确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命令。

  2、交通疏导组职责。

  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通行路线的交通疏导,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迅速组织足够警力,对事故现场周围及其所涉及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留出进出现场通道,保证救护车、运送伤员车辆及上级领导车辆安全畅通。

  3、现场保护组职责。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疏散围观群众,保证受伤人员的组织抢救工作不受影响,保证死者家属不进入现场警戒范围内,保证现场物品不丢失,现场痕迹物证不被破坏。

  4、现场抢救组职责。

  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先期组织抢救事故伤员工作,一是通知“120”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二是协助医疗部门做好组织抢救工作。三是利用破拆工具拆解车体抢救被挤压在车内的伤者。四是对现场尸体用“安息袋”包裹,放至适当地点。五是在抢救伤者过程中,需挪动物品时,标明原始位置。

  5、现场勘查组职责。

  交管局事故大队及案发地交警大队组成现场勘查组,一是认真勘验现场,保证丈量数据准确、细致,现场绘图规范,现场照相全面,勘验笔录完整、无误。二是迅速组织人员走访事故现场见证人,做好询问笔录。三是对交通肇事人员重点控制,专人看管,并及时进行讯问。四是派员到医院,搞好伤者的询问笔录。五是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情况,初步分析事故成因、判明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6、后勤保障组职责。

  后勤保障由交管局警务保障处和案发地交警大队组成,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确保应急处置过程的物资供应。

  7、通信保障组职责。

  交管局通信处做好日常通讯器材维护、保养,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网络畅通,一呼百应。

  8、事故善后处理组职责。

  首先,案发地交警大队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及物品保管,并及时与殡仪馆取得联系,迅速派车运送尸体。其次,对事故伤亡人员,查明身份,并及时通知家属,在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领导下,做好死伤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第三,交管局事故大队与案发地交警大队写出事故成因分析及调查报告,呈报应急处置指挥部及上级公安机关。

  9、舆论疏导组职责。

  交管局宣传处负责接待新闻部门记者,保证对突发交通事故的报道客观、真实,避免新闻单位随意炒作,减少不良影响。

  三、应急处置措施及步骤

  (一)接处警及先期处置

  市局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后,立即通知辖区交警事故处理部门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有人员伤亡的通知“120”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救护伤员。如果同时发生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火情或化学危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危险情况,由市局指挥部指令消防救援支队赶赴事故现场灭火抢险。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二)启动预案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发生亡人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民警在迅速报告交警大队长、辖区公安局同时,立即报告交管局控制中心,交管局控制中心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层级上报相关上级单位。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接报警后,大队长首先根据事故情况,迅速组织足够警力赶赴现场,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和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二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三是组织民警疏导交通,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开启警灯,夜间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是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的同时,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五是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市交管局主要领导或主管事故领导到达现场,担任指挥长,组织应急处置指挥。死亡10人(含)以上交通事故,由主管交通副市长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调动警力和运输车辆,由应急处理指挥长视情下达调度指令。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市交管局事故科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管局应急处置机构指挥相关部门,按照9组任务职责分工立即展开工作。

  (四)现场调查

  1、辖区交警大队先期组织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人员穿着反光背心,如夜间需佩戴发光或反光器具,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2、勘查现场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摄像工作。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及时进行测试、提取、保全。对肇事人员验明身份,依法对肇事车辆及肇事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3、现场勘查完毕,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4、对交通肇事涉嫌犯罪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五)事故善后处理

  1、在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交管局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迅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对死伤人员家属的救济救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是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先期抢救费用。三是对死伤人员家属,做好食品、饮水、住宿等安置工作。四是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民群众,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褒奖。五是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市局相关部门及各交警大队要把应急处置交通事故,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根据石家庄市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作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的组成部分,确定组织指挥、现场保护、交通疏导、现场抢救、后勤保障、事故善后处理任务分工,明确要求,明确职责,明确纪律,明确奖惩,做到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快速出警,救助及时,确保人员伤亡减小到最低限度。

  (二)加强现场救助培训,强化物质装备。一是各大队要组织对事故处理民警进行现场抢救常识培训及考核,提高现场救护技能。二是现场勘查车必须备有抢救伤员药品及救助简易器材,如:止血带、绷带、固定架板、担架及必备药品。三是交通事故破拆工具、通讯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四是交管局计财处为事故处理民警购置防护服及反光背心,确保应急处置装备落实到位。

  (三)搞好协调配合,落实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122”、“110”、“119”实行三台合一和密切配合,为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交管局交通控制中心要与“120”急救部门”建立信息通报网络。各交警大队要与定点急救医院、殡仪馆等建立交通事故协调联动快速处置机制,形成布局合理、高效运转的抢救网络。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大队辖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后,在全力组织抢救伤者的同时,必须立即上报交管局交通控制中心。对迟报、瞒报或误报造成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大队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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