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可协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时间:2021-02-23 12:38:5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京津冀三地可协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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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徐熙近日透露,为帮助京津冀跨区域劳动者就近就地维权,三地劳动监察部门2016年联合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河北唐山人张某2015年在北京丰台区一家公司工作,被拖欠四个月工资,后来他回到老家,想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追回欠薪。按以往惯例,他必须要在用工所在地北京丰台区劳动监察机构投诉,配合调查取证。但三地协查方案出台后,张某可以在唐山当地投诉,并出示相关证据。唐山地区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受理此案,然后按协查程序直接流转至北京丰台区劳动监察机构,再行立案处理,届时会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唐山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者张某。

  该协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启动委托协查工作: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等。一般性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案情复杂的双方可商定完成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上均是对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

  工资是劳动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按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量的劳动而获得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按质按量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使劳动者享受依法应当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我国《宪法》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障。同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分别对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几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行政部门因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相比,性质上有显著区别,前者只具有私法性质,属于民事意义上的赔偿,而后者则具有显著的公法性质,属于行政强制中的执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