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0-12-15 09:46:5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洛阳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洛阳在前期征求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包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为一类行政区域,其余县为二类行政区域。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5元。此次调整,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超过15%。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包含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二是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三是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