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015年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时间:2020-11-22 12:41:3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杭州2015年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杭州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杭州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多少?很多上班族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杭州2015年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小郭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建筑公司的行业性质,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夏季施工频繁,而冬季出于天气原因经常无法施工,因此,小郭在夏季往往没有休息日和休假日,在冬季又获得了大量的补休时间。

  小郭工作了三年,他给自己算了一笔加班工资的账。三年来,除去每年十一天的法定节假日,他总共应休息251天。单位给小郭补休了251天。但小郭认为,虽然自己的休息时间与应休时间总数一致,但事实上三年来,很多双休日及节假日他都在上班,单位即使在淡季给他安排了补休,但是旺季长时间的持续工作已经剥夺了他作为一名职工的休息权。那么,小郭的加班工资该怎样计算呢?

  一、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限制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加班的,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二、必须审批过特殊工时制,单位才可统一安排工作和统一安排休息

  如果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统一安排休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制:综合计时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单位可以安排统一工作、统一休息。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单位平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的方式,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单位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支付工资报酬2倍的加班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单位不能通过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需要支付工资报酬3倍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审批过综合计时制的,双休日安排加班的需要支付工资报酬1.5倍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审批过不定时工时制的,除一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外,其他时间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本案中,小郭的单位如果审批过综合计时制,统一安排工作,又集中时间休息的,统一安排工作的工作时间,仍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每月36个小时。如果超过36个小时的,小郭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后,责令改正。同时,小郭对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区分处理。如果单位对双休日加班安排补休的,可以不再向小郭支付加班工资。但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温馨提示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