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5清明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时间:2020-11-22 12:40:3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南京2015清明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清明小长假已经过去了,不过,很多人还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特别是处于服务行业及重要职能部门的员工可能不得不牺牲自己节日休息的权利,在单位的安排下加班工作。对于他们来说,加班工资如何领,成为最关心的话题。那么,清明这3天的加班费怎么计算呢?

南京2015清明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4月5日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4日、6日安排加班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据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南京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以此为例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74.94元。这样算来,如果3天都加班,至少可以拿到524.6元,相当于7天的工资。

  对此,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也提醒,上述案例是以南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实际情况中,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许多加班职工的实际报酬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