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11-28 10:52:43 社保政策资讯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已经为大家整理好,我们去看看具体的调整情况吧!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文章: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7-28

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8-12

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06-01

北京市高温津贴标准通知03-21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通知06-02

关于企业实行高温津贴的通知06-01

江西高温津贴通知06-01

湖北高温津贴通知06-02

高温津贴发放通知06-02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通知05-29